公安消防部队事故防范细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车辆交通事故防范 第 三 章第 四 章第 五 章第 六 章第 七 章第 八 章第 九 章第 十 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第十三章第十四章训练事故防范 灭火救援事故防范 装备事故防范 火灾事故防范 船艇事故防范 淹亡事故防范 触电事故防范 中毒事故防范 医疗事故防范 其他事故防范 自然灾害防范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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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部队事故防范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预防各类事故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条例》及有关安全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事故,是指因人员过失、装备故障和管理缺陷等造成人员伤亡和装备、财产损失的变故或者灾祸。
第二章 车辆交通事故防范
第三条 各级应当重视车辆交通事故防范。消防部队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部队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防止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过失或者意外造成车辆交通事故。
第四条 消防部队人员驾驶部队车辆的,应当经过正规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驾驶证》。
消防部队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经批准需要驾驶部队车辆的,应当经过部队组织的专门复训,时间不少于42个学时,经考核合格并取得《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驾驶证》。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落实车辆检查和保养制度,出车前和行驶中及时检查车辆的技术状况;回场后及时保养,使车辆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六条 各级机关和直属单位的驾驶员应集中居住、统一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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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并指定专人归口管理。要统一保管车辆钥匙、行驶证、驾驶证,驾驶员出车时领取,归队时立即交回。
第七条 车辆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安全守则: (一)严禁无证驾驶; (二)严禁酒后驾驶; (三)严禁疲劳驾驶; (四)严禁超速行驶; (五)严禁私自出车; (六)严禁强行超车; (七)严禁带故障行车。
第八条 车辆动用,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严格派遣手续,由业务主管部门开具派车命令,经值班领导或者主管领导批准,营门卫兵查验后方可动用车辆;
(二)夜间或者雨天、雾天、雪天等复杂天候,严格控制车辆动用;
(三)严格控制长途用车,驶离驻地地级行政区域的,必须经总队级单位值班首长或者主管领导批准;各地进京车辆,必须经总队级单位军政主官批准,重大节日或者重大活动期间应报部局警务部门备案;
(四)严禁擅自派遣部队车辆用于探亲、休假、旅游; (五)严禁擅自将特种车辆作为乘坐车使用; (六)严禁出租出借部队车辆和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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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车辆乘载,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不得超过车辆核定的载人员额; (二)不得违反车辆载重规定超载行驶;
(三)不得使用罐车、挂车、平板车等非载人车辆乘载人员; (四)不得在车辆车厢外部乘载人员;
(五)人员集体乘车时必须严格挑选驾驶员和带车干部,指定车长和安全员;
(六)装载货物不得超宽、超长、超高; (七)严禁人员和货物混载。
第十条 驾驶员、带车干部和乘车人员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选择快捷安全的行驶路线;
(二)驾驶员和乘坐人员必须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三)驾驶员驾车时严禁使用移动通信工具,不得吸烟、吃东西或者聊天;
(四)带车干部必须全程监督行车安全,及时制止违章行为,严禁怂恿驾驶员违章驾驶;
(五)长途连续行车超过2小时应当休息1次,时间不少于15分钟;
(六)进入危险路段前,必须停车检查车辆、勘察路况,必要时组织乘车人员下车徒步通过;
(七)夜间或者雨天、雾天、雪天等复杂天候或者山路、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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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行车时,必须降低车速、低档行驶、加强观察、正确使用刹车制动,防止操纵失误;
(八)必须正确选择超车的时机和路段,会车时主动让道,不得占道、抢道行驶和盲目蛮干;
(九)车辆编队行驶时,应当严密组织,指定专人负责,车辆之间保持安全距离;
(十)当制动失效、车辆失控时,必须正确果断采取规避措施,就近寻找树木、石墩、门柱等坚固物体停靠,防止车辆冲撞人群,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章 训练事故防范
第十一条 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根据训练任务和区域特点,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科学组训施训,落实安全责任,确保训练安全。
第十二条 开展业务训练,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对参训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二)对训练场地设施和装备器材进行全面检查; (三)督促安全员认真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四)训练前组织参训人员进行跑步、活动操等热身运动; (五)训练后组织进行适当的身体整理活动并进行安全讲评。 第十三条 在进行高危项目训练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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