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船艇出现船体破损、舱室进水时,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和船艇损害管制规定,及时采取防沉措施;当船艇即将沉没时,必须按照规定采取避险措施。
第八章 淹亡事故防范
第四十九条 各级应当严密组织水上航渡、游泳训练、水上(或者水下)作业等活动,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定,严格人员管理,防止因指挥不当、组织不严、违反规定或者意外造成淹亡事故。
第五十条 防范淹亡事故,应当突出下列重点时机: (一)组织实施游泳训练;
(二)组织实施水上作业、潜水作业; (三)组织实施水上救援、抗洪抢险。
第五十一条 部队组织游泳训练,应当了解掌握水域情况和人员水性、体能情况,严格把握组织指挥、漂浮器材携带、观察救护等关键环节,做到人员不编组不下水、准备活动不充分不下水、身体不适者不下水、器材装具不检查不下水、观察救护组不到位不下水。
游泳训练应当循序渐进。参训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划定区域,不得脱离编组,不得在水中嬉戏、打闹,不得进行与训练内容无关的潜水、跳水等活动。
第五十二条 部队组织水上作业、潜水作业,应当事先了解掌握作业水域情况,合理安排人员和作业时间,防止蛮干,并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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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水上作业人员应当穿戴救生服,使用安全带,严防意外落水。 潜水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质后,方可实施潜水作业。潜水作业时应当穿戴专用防护服,熟悉信(记)号规定,严守操作规程,防止发生意外。
第五十三条 部队执行抗洪抢险任务,应当合理安排水上输送,指定技术熟练的人员驾驶;运用冲锋舟、竹排、浮桥或者滑道、绳索抢救转移受困群众时,必须安排涉水能力较好的人员执行任务,穿着救生防护服,加强自身防护,防止人员淹亡。
第五十四条 部队应当加强人员管控,严禁私自到江、河、湖、海和水库、水塘、水渠等处游泳、洗澡、捕鱼、漂流,防止人员溺水淹亡。
第九章 触电事故防范
第五十五条 各级应当加强用电安全常识教育,防止官兵因触及带电的导线、漏电设备或者其他带电体造成触电事故。
各级营房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用电的监督管理,督促部队严格执行安全用电规定。
第五十六条 架设输电线路、安装用电设备,必须遵守有关 安全规定,由专业人员操作。营区变压器、架空供电线路、营房室内供电线路等的设计、安装,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具备必要的安全距离和防护设施、警示标志。在坑道、地道、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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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等处敷设电线,必须固定在墙壁、棚顶或者专用设备内。不得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不得将电话线或者不合格的电线在交流电路上使用。各种动力机械用电,必须接好地线,经常检查维修。
第五十七条 架设输电线路不得带电作业,不得将动力线、照明线与电话线、广播线等混架、交叉或者搭接。严禁在床上架设台灯,严禁在金属物体上拴系电线,严禁在电线上晾晒衣物。
第五十八条 发现电源线断落、破损或者电器漏电,必须立即报告,控制现场,及时安排专业人员检修处理。抢救触电人员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或者用绝缘物品挑开电线。
第十章 中毒事故防范
第五十九条 各级应当加强预防各种中毒常识的宣传教育,严格落实日常管理制度,防止因无知或者管理不善,发生气体中毒、食物中毒、生物中毒等各种中毒事故。
第六十条 防范气体中毒、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安装炉具时应当认真检查和试燃,使用过程中应当经常检查,发现漏烟漏气及时修理;
(二)使用燃气热水器时,应当安装换气设备,保持通风;。 (三)用炉火取暖的房间,必须安装烟筒或者通风扇,保持烟道通畅,封火时不得堵塞烟道;查铺时应当认真检查炉火和室内通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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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车库应当安装废气排放设施,严禁在密封的汽车及车库内开着车载空调休息;
(五)在下水道、化粪池、沼气池、贮水池、深水井等区域进行作业时,应当进行安全检测,排除有毒气体,并采取防护措施。
第六十一条 各级应当重点加强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防范,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不得采购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食品; (二)不得食用变质和被污染的食品; (三)不得将生、熟食品混装、混放; (四)不得将有毒物品与食品混放; (五)不得混用制作生、熟食品的厨具; (六)餐具必须及时清洗消毒; (七)食品储藏应当防止霉烂变质; (八)不得饮用不洁净水;
(九)不得食用不明菌类和不明野生植物; (十)防止食品、饮用水被污染、投毒;
(十一)防止啮齿类动物和蚊、蝇等害虫污染食物; (十二)食品要留样备查;
(十三)参与食品制作人员不能有以下症状:黄疸、腹泻、呕吐、发烧、可见的感染性皮肤损伤。
第六十二条 防范生物中毒,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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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针对任务和环境特点,及时进行有毒生物常识教育和自救互救训练;
(二)在山区、丛林执行任务时,应当利用就便器材、工具避开有害植物,防止身体直接接触;
(三)野外活动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毒蛇、毒蜂、毒虫等有毒生物的侵害;受到侵害后,应当及时进行科学救治。
第十一章 医疗事故防范
第六十三条 各级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医疗卫生管理规定,防止发生医疗事故。
第六十四条 卫生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对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进行认定,并定期组织考核。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医疗管理法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医务人员取得执业资格并进行注册后,方可独立从事医疗、护理活动。医务人员必须遵守医务工作制度和医德规范,开展新业务、运用新技术,必须充分论证,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医疗事故的措施,加强重点环节的监管,督促规章制度的落实,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六十六条 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严格规范药品采购和储存管理,确保药品质量,严防药品受潮、霉烂、变质、虫蛀、鼠咬以及过期失效;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推行合理用药制度;对麻醉、精神、医用毒性、放射性药品的管理,实行并严格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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