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车务单位通知;其他路外或外局代维单位由产权单位根据车务单位(接轨车站)的通知召集。
各代维单位根据代维修协议的维修项目、技术标准,编制“检查项目及技术状况确认表”(确认表由代维单位编制,内容必须包含:代维单位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代维修项目、各项目检查评定情况、评定结论、检查人签字、检查日期等),并按项目逐项检查,对项目技术状态进行认定(良好、合格、不合格),各代维单位检查负责人检查后按项目填记技术状态,签字后交车务单位(接轨车站)检查组织人(路外或外局代维企业检查人,应同时提交本单位的委派检查人书面证明),由车务单位(接轨车站)备案。代维修项目必须由代维修单位直接承担,严禁转包或分包。
联合检查牵头单位(接轨车站)应根据各代维单位提供的评定结论,要求产权单位及时整改,必要时可采取停止取送作业等措施。
3.为确保专用线行车、施工、维修作业以及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铁路专用线行车设备的施工、维修应按照路局营业线施工、维修管理办法的要求,提报施工、维修计划,严格按计划组织落实。
四、铁路货车翻车机管理
1.铁路货车翻车机使用维护基本要求
(1)铁路货车翻车机(以下简称:翻车机)使用单位是翻车机管理的主体,自觉爱护铁路货车是其应有的责任和义务。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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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单位应加强翻车机的使用维护管理,严格操作规程,坚持日常维护,按期组织检修,落实考核制度,防止翻车机因使用及维护不当损坏铁路货车。
(2)翻车机使用及管理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对首次安装并经铁道部主管部门检测合格的翻车机,制造厂家须对使用单位的使用及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颁发统一的操作合格证;对既有翻车机,制造厂家须为使用单位提供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资料,由使用单位负责培训、考试,并颁发统一的操作合格证。
(3)翻车机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继续培训,每年应不少于10天的脱产培训一次。教育培训应有教材、师资、考卷、记录,明确时间、地点,成绩应填入合格证,未经培训考试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4)翻车机使用单位应建立日常维护和定期检修制度,严格按标准对翻车机及其附属设备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定期检修,保持其技术性能状态良好,日常维护和定期检修时间、范围、内容、实施人等记录应齐全。
(5)翻车机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岗位经济责任制考核制度,对因违章操作、设备检修及维护不到位导致的设备技术状态不良问题应组织专题分析,查找原因,落实责任,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并做好记录备查。
(6)翻车机附属设备设施需更新时,应购买有相应资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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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不得使用自行制造、加工、改造的无资质翻车机附属设备设施。
(7)翻车机使用单位应加强与上海铁路局车辆处、相关车辆段的联系和沟通。对铁道部、铁路局下发的翻车机有关文件、电报及要求,主管领导应亲自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细化落实措施,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并督促检查落实。
2.翻车机运用监管
(1)局管内翻车机运用监管工作由上海铁路局车辆处统一负责。新建铁路货车翻车机、既有铁路货车翻车机使用满5年、大修或重大技术项目改造的铁路货车翻车机、检测周期内严重损坏铁路货车或频繁发生事故的翻车机必须经铁道部指定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2)翻车机的检测应满足?铁路货车翻车机和散装货物解冻库检测技术条件?(GB/T18818-2002)的要求。检测合格后由铁路局组织车辆段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果书面报铁道部,经铁道部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或继续使用。
(3)车辆段负责对管内翻车机的日常运用、定期检测等工作进行监管,并按规定填报?铁路货车翻车机、解冻库管理情况统计表?(爱车报-1),监管主要内容应包括翻车机安装方案制定及指导、重大项目改造方案的制定及指导、定期检测申请的督办等,并由翻车机使用单位提报路局车辆处审核;对日常检查发现问题须及时沟通反馈及落实整改,全面掌握翻车机使用、维护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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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情况。
(4)翻车机各级运用监管人员应掌握翻车机及其附属设备设施的基本性能、安全要求、建筑设施限界标准及检查方法。车辆段每半年、运用车间每季、作业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管内翻车机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设备技术状态及管理情况、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及实际操作情况、安全教育和继续培训情况、经翻车机作业后车辆损坏及维修情况、使用监控情况等。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由使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确认限期整改,并抄报铁路局车辆处。
(5)车辆段负责根据铁道部、铁路局制定下发的翻车机有关文件、电报及要求,制定具体细化落实措施,不断完善作业指导书,对管内翻车机的日常使用状态以及经翻车机作业后的铁路货车技术状态进行检查,并对损坏铁路货车的行为予以制止。车辆段每年应与管内翻车机使用单位签订?铁路车辆技术交接协议?及?安全责任保证协议?,报铁路局车辆处备案后实施。
(6)车辆段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翻车机专题工作会议,分析翻车机日常使用中存在的倾向性问题及原因,通报损坏车辆情况,并指导使用单位制定具体整改措施;交流、推广先进经验,树立典型,提高翻车机日常管理水平。
五、爱车及技术交接管理
1.各车辆段负责具体日常爱车工作。各站区(地区)要成立由车辆部门牵头,车务、货运、公安等部门及有关企业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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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车联合协调工作小组,负责站区(地区)爱车工作制度和实施管理办法的细化和落实,定期组织召开路企爱车协调会议,及时通报爱车工作情况,修订路企爱车协议和铁路车辆技术交接协议。
2.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不得妨碍爱车人员工作。爱车人员对违反铁路货车使用规定,违章操作损坏铁路货车或装载货物影响行车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对未经铁道部批准擅自改变铁路货车技术结构或安装永久性配件和装臵的行为,须进行监督和制止,并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车辆部门发现或得到有关车站、专用线发生冲撞、脱轨等损坏铁路货车的问题和信息时,应组织调查确认,并逐级上报,按规定处理。
4.装卸作业中的爱车工作由铁路专用线企业等单位共同负责,并严格遵守有关货物运输、装载加固的规定和要求。
5.装车单位须严格按照铁路货车车种、车型、用途和标记载重或容许载重量装车。装运超限、超长、集重货物时,应严格按?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和铁道部其他有关规定办理,禁止超载、偏载、偏重和集重。
6.装卸货物时,严禁拆卸车门、车窗、端板、渡板、侧板和人力制动机等铁路货车配件;装载的货物需要加温卸车时,严禁采用明火烘烤和爆破等方式卸车;罐车装载货物时,不得将货物流溢在罐体外部,不得污染车辆轮对,以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
7.使用装卸机械设备作业时,不得损坏铁路货车和威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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