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有效措施满足地上、地下的送风量要求。
123.疏散用剪刀楼梯间,当需设置加压送风系统时,两个梯段的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124.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排烟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1)当房间面积≥50㎡时应设置排烟口,房间面积<50㎡时宜设置排烟口;内走道应设置排烟口,且其排烟宜设置成独立的排烟系统;
(2)当多个相邻的房间均设有排烟口时,可根据需要多个房间合并成一个防烟分区,系统计算排烟量应按最大防烟分区面积乘以60m3/m2.h计算,且不得小于13000m3/h;当房间面积较小(面积<50㎡)且未设有排烟口时,房间面积应计入内走道的排烟计算面积。
(3)内走道和面积较大的房间(面积≥50㎡)应设置补风口,补风口的布置应有利于排烟和人员疏散。当设置机械补风时,系统宜独立设置。
125.水泵房、空调机房、变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燃油(燃气)锅炉(机组)的机房、制冷机房等无人员经常停留的机电用房(不含有人员值班的控制室),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126.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防护区),不应设置火灾时的排烟设施,应按规定设置灭火后的通风设施。
127.地下非机动车库,当单个非机动车库建筑面积大于
- 41 -
500㎡或分隔成多个隔间且建筑总面积大于200㎡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当采用机械排烟时,排烟量设计应按60m3/㎡.h计算;当采用自然排烟时,自然排烟口的总面积不应小于室内地面面积的2%。
128. 地下汽车库、半地下室汽车库,当其最不利点至自然排烟口的距离不超过30m且自然排烟口总有效面积不小于占地面积的2%时,其排烟可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129.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开放式避难层,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地面面积的2%,且每个朝向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2.0㎡;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避难间,当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时,可设置一个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间地面面积的3%,且不应小于2.0㎡,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130.排烟窗的有效面积按下列方式确定:
(1)对于悬窗、平开窗、顶开窗等,当开窗角大于等于70°时,其有效排烟面积可按其窗面积计算;当开窗角小于70°时,其有效排烟面积应按窗的开启投影面积计算;
(2)侧拉窗的有效排烟面积按可开启的最大窗口面积计算;
(3)百叶窗的有效排烟面积按窗的有效开口面积计算; (4)其它可开启外窗型式的有效面积计算应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等的规定进行。
131.通风(空调)管道、排烟管道不应穿越建筑内楼梯
- 42 -
间、前室等部位,当受条件限制必须穿越时,通风(空调)管道、排烟管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进行防火分隔。
132.冷库的冷间可按《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不设置消防排烟设施。
八、动力专业
133.直燃式溴化锂冷(热)水机组和总容量大于0.7MW的常(负)压燃油(燃气)热水机组的机房,其消防设计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的有关锅炉房的规定执行,并应按规定采取有效防爆泄压措施。
134.锅炉、柴油发电机的排烟管(烟囱)不应穿越建筑内楼梯间、前室等部位,当受条件限制必须穿越时,排烟管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进行防火分隔。
135.附设于建筑内的燃油(燃气)锅炉房,其设置位置应符合《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且单台蒸汽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不应超过10t/h,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出力(热功率)不应大于7MW。
九、特殊场所
136.电影厅、法院审判厅等为固定座位时,其厅室面积及相关消防设计应参照观众厅要求执行;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的电影厅、法院审判厅等确有困难时,厅室面积可大于400㎡,在符合规范要求的同时,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1)厅室应采用防火墙、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 43 -
(2)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的喷头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3)厅室应设置独立的机械排烟系统和补风系统; (4)当厅室建筑面积不大于600㎡,该厅室座位数不得超过300座;当厅室建筑面积大于600㎡,厅室座位数不得超过400座;
(5)厅室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超过15米。 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宴会厅、餐厅、员工食堂、无观众席的体育比赛用房(训练用房)等可在观众厅的基础上适当放宽厅室面积要求。
电影院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 至少应设置一个完全独立的安全出口和完全独立的疏散楼梯(包括分隔到位的剪刀楼梯的一个梯段)。
137.任一层或任一防火分区建筑总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儿童活动空间,可不考虑独立疏散和防火分隔。
138.当儿童活动场所设置在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内时,应设置不少于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其疏散宽度不应少于该场所设计疏散总宽度的70%。
139.“有顶步行街”(含步行街首层地面、二层及以上连廊、回廊区域,以下简称步行街)在符合规范要求的同时,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1) “步行街”通至地下1层的自动扶梯四周应采用防火墙和防火隔间分隔;自动扶梯不得通至地下2层;首层地面至顶棚的净高不得超过24米。
- 44 -
(2)与步行街贴邻超过300平方米的商业用房,与有顶步行街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应设置与步行街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不能利用步行街进行疏散,疏散距离应按大开间商业考虑;不超过300平方米的商业用房任一点至房间疏散门的距离应符合建规5.5.17的规定。步行街首层任一点至室外安全出口或“安全疏散通道”的步行距离不应超过60米;“步行街”地上2层及以上层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得超过37.5米。
(3)当建筑局部突出物或相邻建筑的外墙高于“步行街”顶棚部分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屋面板时,“步行街”顶棚与上述外墙距离不限;当上述外墙高于“步行街”顶棚部分设置门窗洞口时,“步行街”顶棚与上述外墙距离不小于6米,排烟口与上述外墙距离不小于9米。
(4)“步行街”(含两端楼板和屋顶)各层开口应上下对应并均匀布置,楼板开口最狭处宽度不应小于9米,局部自动扶梯处可除外);连廊宽度不应大于6米。“步行街”应按商业营业厅要求计算疏散人数。
(5)“步行街”的长度按“步行街”中心线计算; “首层地面面积”是指“步行街”与两侧商铺外墙的分隔线以内的区域。
(6)地上2层及以上层回廊、连廊部分可利用前室通至疏散楼梯;疏散楼梯在首层可利用扩大前室或扩大楼梯间(扩大前室或扩大楼梯间与其他功能用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且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隔墙分隔)通至“步
- 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