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直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收入分配办法实施细则

2020-04-17 04:18

合肥市直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收入

分配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工作积极性,根据《合肥市直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市直事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是指市直属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本实施细则所称聘用人员,是指服务于用人单位,在核定的用人总量内,不列入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按劳动合同制度管理且经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待遇的聘用人员。

第三条 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分为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两部分。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分为专业技术类、管理类、工勤技能类,每一类岗位设置高、中、低三个工资档次。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实行总量调控、考核分配发放。所有岗位原月佣金标准30%部分纳入单位聘用人员绩效工资,按年人均9000元标准拨付。具体各档次对应及增资标准见附表。

第四条 建立聘用人员正常调整工资机制。

(一)调整岗位工资。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同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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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最低工资标准浮动额的20%实施。

(二)调整绩效工资。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绩效工资总量调整时,其聘用人员绩效工资标准将根据我市社会平均工资增幅情况作适当调整。

(三)增加工资档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的聘用人员仍在低档次的调整至各岗位中档次;满二十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的人员调整至各岗位高档次。专业技术类、管理类人员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中级职称的仍在低档次的人员调整至中档次;取得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调整至高档次。

第五条 聘用人员绩效工资分配由用人单位依据工作人员实绩和贡献,合理拉开差距。对于在用人单位承担部门主要工作、各岗位高档次的人员可适当倾斜,具体分配办法由用人单位制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各单位聘用人员档次归并、调整待遇及因工作年限、学位、职称提高档次的,应提供相关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第七条 市财政局依据是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核定的聘用人员可聘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的工资标准,安排聘用人员经费。

第八条 在核定的事业单位用人总量内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全市统一公开招聘的人员与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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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编人员实行同岗同酬。

第九条 事业单位从事特殊岗位聘用人员可增设特殊岗位补贴,设置条件和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商定。

第十条 市直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聘用人员工资待遇,应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不允许发放其他奖励性补贴。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市直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工资待遇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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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岗位工资调整表(试行)

聘用人员类别 原佣金档次 岗位工资档次 月岗位工资标准 原六档 高档 原五档 管理类、专业技术类人员 原四档 中档 原三档 原二档 低档 原一档 原四档 工勤技能类 人员 原三档 原二档 低档 原一档

2550 2550 2300 2300 2000 2000 高档 中档 2100 1800 1400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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