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银行办公室文件
华银办发〔2007〕1440号
华夏银行关于转发财政部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的通知
各分行、总行营业部: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的通知》(财金〔2007〕2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并就职工福利费等费用项目的财务处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职工福利费
截至2006年12月31日,各分行(含总行营业部,下同)应付职工福利费账面余额有结余的,应当在2007年底前使用完毕。
从2007年开始,各分行不再计提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发生的职工福利支出,直接在成本(费用)中据实列支,当年列支的职工福利费必须控制在当年工资总额的14%以内,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予以冲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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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职工教育经费
各分行按照不超过当年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由于当年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未使用完毕,余额部分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各分行当年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年末如有结余应予以冲回。
三、关于企业年金
各分行应执行总行下发的《华夏银行企业年金办法》(华银发〔2006〕541号)、《关于调整我行企业年金缴费比例的通知》(华银办发〔2007〕1024号),从2007年度开始,各分行按照上年度工资总额4%的比例按月提取列支年金。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
的通知
二○○七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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