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大纲说明
4中心城市扩展范围占用耕地。为充分体现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原则,中心城市扩展范围内应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根据中心城市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地貌特征,以及规划期末的主要扩展方向,研究认为分析中心城市现状建成区边界外5000米范围内可占用耕地的比例,最能反映2020年中心城市扩展范围内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比例。经量测,缓冲区面积72710公顷,其中建设用地面积15640公顷、水体面积11340公顷。因此,缓冲区范围内可被建设用地占用的土地面积为45730公顷,其中耕地面积26370公顷,占剩余面积的57.70%。经多方论证,选择占用耕地比例较小的方案作为中心城区扩展方案。
5中心城市扩展范围建设用地适宜性。○综合考虑地形、洪水灾害及特殊用地
需求等因素,分析中心城市及周边区域建设用地适宜性。结果表明中心城市周边区域部分土地不适宜开发为建设用地,应该将地势相对较高、坡度较大的地区,地势相对较低、易受洪涝灾害威胁的地区以及生态公园、军事基地等特殊用途的区域划出中心城市发展边界之外。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确定长沙市2020年中心城市的发展边界。中心城市的发展将突破现有市区(雨花区、天心区、芙蓉区、开福区、岳麓区)的行政边界,合并捞霞、高星两个组团,扩展河西、星马两翼,将长沙市市区、长沙县县城、望城县县城连成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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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关于土地利用空间布局
第一节 城镇发展格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考虑全市域土地,合理安排各用途用地,不仅包含城市规划中的城镇用地,而且包含城镇以外的农业用地和生态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需对不同区域赋予不同的功能定位。
《长沙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年)》分别从城市定位、空间布局、交通等方面对长沙市城镇未来的发展进行了全面的阐述,提出了相应的城镇体系布局方案。《长沙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从城镇协调发展出发,按照加快城镇化进程的要求,特别是在紧密对接“长株潭”城市群区域发展规划的前提下,提出了构建都市区、卫星城、中心镇为骨架的市域城镇体系。《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年)》充分考虑市域各城镇的区域地位,以建成城乡协调发展、基础设施完善的城市体系网络为目标,建立以中心城市、一般城市、中心镇、一般建制镇为四个职能等级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强化中心城市的综合服务职能,增强辐射带动能力;将一般城市发展成综合型的县级市,宁乡县规划上升为市;力争建立29个中心镇和54个建制镇。规划形成一个特大城市(长沙市)、两个中等城市(浏阳、宁乡)和若干个建制镇构成的市域城镇体系结构。
本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参考《长沙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年)》等对城市发展模式和空间发展方向的基本判断,重点考虑不同区域的城镇用地规模、人口规模、城镇化水平、职能分工和土地利用功能定位,对全市域土地以行政区划为基本单元,提出了五个等级结构的现代新长沙城镇格局,为土地利用功能分区和城镇发展提供指导意见。五个等级结构是指:中心城市长沙市发展成为市域政治中心和经济扩散中心;市域次中心城市宁乡县县城和浏阳市市区将成为西部、东部的增长中心;14个中心镇镇区、11个次中心镇镇区和24个一般建制镇和乡集镇镇区将按照各自的特色,发展成为综合型、工贸型、集贸型、旅游型、商贸型、边贸型和工矿型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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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土地利用功能分区
为了实现长沙市经济、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以及综合效益的最大化,进行空间开发与保护的引导是必须的,同时也是必要的。长沙市土地利用功能分区从人地协调及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确定空间开发保护的内涵,从而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目标的实现。土地利用功能分区不仅可以优化配置不同区域的土地利用结构,而且可以针对各区域的特色提出不同的土地利用调控目标。
长沙市土地利用功能区的划分主要以不同区域的土地利用生态保护度、土地利用适宜开发度、土地利用现有功能和发展方向为主要参考依据,不同区域土地资源的开发强度各不相同,在整个区域中承担着不同的功能和作用,需要依据区域自身特点,结合长沙市在湖南省乃至我国中部地区的功能定位和“‘3+5’城市群协同发展、内融翼优、可持续发展”的土地利用战略,对各区域进行合理的分工协作,从而指导今后区域土地资源的统筹协调利用,避免大规模基础设施的重复建设,实现区域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最大化。
(1) 土地利用生态保护度评价
进行土地开发活动不可避免地会对开发区域的生态环境带来影响,由于土地资源的差异性,开发活动对土地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也不一样。因此,需要对土地资源的生态敏感性进行评价,对生态环境脆弱,敏感性极高的地方需要重点保护,对生态敏感性较弱、自我修复能力较强的地方可以优先开发。土地利用生态保护度评价即是对一定评价范围内的土地资源需要保护的等级进行评价,为土地保护提供决策依据。
长沙属于长江中上游的洞庭湖流域,影响土地资源生态敏感性的因素因子很多。由于本次评价的评价目的只是对长沙市市域范围内不同区域的土地资源保护度进行相对比较,因此只选取在长沙市市域范围内有显著差异且对保护度影响程度较大的因素因子。通过对影响长沙市生态建设、城市景观、水土保持的各类因素(地形、土壤、植被、水环境等)因子进行相关性、显著性分析,筛选出地形、土壤、植被、水环境、生态景观价值、地质与气象灾害和其它因素等7类影响因素12个影响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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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采用群体层次分析法(AHP)确定长沙市土地利用生态保护度影响因子的权重(表7-1)。评价单元是分值计算和分区评价的基本空间单位,考虑到研究所收集的资料情况和长沙市评价因素的特性,以及计算机操作和空间叠置分析的有效性,研究采用100米×100米的栅格单元(即1公顷)进行土地利用生态保护度评价。在对除建成区以外的区域进行影响因素因子作用分值计算基础上,采用加权叠加方法分别求取各单元的综合作用分值,作综合作用分值的频率直方图,依据分界点确定生态保护度评价等级的分值区间,将长沙市生态保护度划分为四个等级:严格保护、中度保护、适度保护和轻度保护。通过分析评价结果可知,长沙市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地形破碎区、特殊生态景观区的土地利用生态保护度较高。总体而言,浏阳市和宁乡县西部地区的生态保护度高于长沙中部区域。
表7-1 长沙市土地利用生态保护度影响因素因子权重表 因素 地形 土壤 植被 水环境 气象灾害 地质灾害 其它因素 权重(%) 30 10 10 10 15 10 15 因子 高程 坡度 地形破碎度 土壤侵蚀度 植被类型 水环境功能 旱灾 洪灾 地质灾害发生等级 地质灾害发生频度 生物多样性 生物景观价值 权重(%) 5 15 10 10 10 10 5 10 5 5 10 5 (2) 土地利用适宜开发度评价
土地利用适宜开发度评价,是指对一定评价范围内土地资源适宜进行开发的程度进行评价,从而为土地活动提供决策依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资源开发受市场作用推动,土地开发活动的收益是土地开发的主要推动因素。此外,政府需要从宏观、长远角度考虑土地资源的有序利用和对社会公益事业的贡献,通过法律、政策、规划等途径对土地开发活动进行引导。而且,土地开发活动有其自身固有的规律,受到经济因素和社会因素的双重作用。因此,对土地开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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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预评估,可以促使土地开发活动更加理性,从而达到综合效益的最大化。根据各因素因子对开发度的影响程度进行综合作用分值计算,从而确定区域不同单元的土地适宜开发度等级。
长沙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影响其土地资源开发度的因素因子有很多,既有土地内部自身的因素,也有外部因素的影响,但是由于本次评价的目的只是对长沙市市域范围内不同区域的土地资源开发度进行相对比较,因此评价时只选取在时间上具有稳定性、在长沙市市域范围内具有显著差异且对适宜开发度影响程度较大的因素因子。经筛选,确定影响长沙市土地利用适宜开发度评价的因素主要有地形、地质、区位、土地利用现状、水系和政策等6类影响因素12个影响因子。
土地利用适宜开发度评价影响因素因子权重的确定、评价单元的划分以及土地利用适宜开发度评价等级的划分均采用与土地利用生态保护度相同的方法。据分析结果,长沙市土地利用适宜开发度可以分为优先开发、适度开发、控制开发和不宜开发四个等级。长沙中心城市周边,除岳麓山外,总体适宜开发程度较高。在其它区域,适宜开发程度主要受交通条件的影响,沿交通线两侧的区域适宜开发程度较高。宁乡县沩山、浏阳市大围山及周边区域总体不适宜开发。
表7-2 长沙市土地利用适宜开发度影响因素因子权重表
因素 地形 地质 区位 土地利用现状 历史文化 水系 权重(%) 15 10 30 5 2 5 因子 坡度 地基条件 地质灾害 交通区位 城镇影响度 土地利用类型 文物保护 防洪要求 城市规划 其它空间规划 政策 33 基本农田保护 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 权重(%) 15 7 3 15 15 5 2 5 10 5 10 5 3 (3) 土地利用开发度-保护度关联分析
土地利用活动同时受到土地利用生态保护程度和土地利用适宜开发程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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