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应少于20日。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按其编制成本确定售价,一般按1000元至3000元人民币标准控制,特殊情况经省水利厅批准,招标文件的售价可另行确定。一般按照下列标准控制: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招标文件售价不超过1000元;合同估算价在1000-3000万元的,不超过2000元;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不超过3000元。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金额,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合同估算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最低不少于1万元。
投标人必须在开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之后,从其注册所在地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将投标保证金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如果投标截止时间为法定节假日,投标保证金的转入时间相应顺延至正常工作日的第一天。招标人应当自开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投标保证金交付情况报送水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附投标保证金进账单)。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标。招标人不得人为划小标段,规避招标。枢纽工程的单体建筑物不应分标,引(供)水隧洞、渠道工程每个标段合同估算价一般不少于3000万元;河道堤防工程每个标段合同估算价一般不少于1500万元;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每个标段合同估算价一般不少于1000万元;其他工程每个标段合同估算价一般不少于1000万元。对于工程概算总投资低于1000万元的江河堤防、水库除险加固、农田水利工程等相同工程类别、同一批次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以县(市、区)为单位打捆合并为一个标段进行招标。采用新材料、新技术的项目,每个标段合同估算价可以按照工程投资规模和工程建设管理实际确定。
第四章 投 标
第二十二条 投标文件分为商务投标文件和技术投标文件。
(一)商务投标文件包括: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4.投标保证金承诺函;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项目管理机构表;
7.拟分包项目情况表(如有);
8.资格审查资料;
9.证件的复印件;
1O.其他材料。
(二)技术投标文件内容包括(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增减):
1.工程基本概况;
2.施工总体布置;
3.整体工程施工方案;
4.施工测量控制;
5.主体工程和重要临时工程施工方法和措施;
6.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工期的措施;
7.主要机械设备计划安排;
8.质量控制措施;
9.安全度汛措施;
10.安全生产措施;
11.文明施工技术措施;
12.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措施;
13.保修承诺、保修措施及优惠条件。
附图:1、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2、施工进度计划横道图。
第二十三条 商务投标文件和技术投标文件要分开制作、装订和密封,各装订75册,1册为正本、64册为副本。商务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要分开包装,技术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合并包装。投标文件正本除封底、目录、分隔页外,其余每一页均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总价、工程项目总价表和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必须加盖水利造价师执业印章。
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必须递交单独密封的商务标和技术标的电子文本版光盘2份,电子文本中的表格必须用Excel电子表格制作。
第二十四条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并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替代的投标文件内容、格式、份数和密封方式等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如修改投标报价,须附修改后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和单价分析表,否则,修改投标报价无效。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投递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当提供下列证件的原件,并密封且加盖投标人公章:
营业执照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资质证书副本、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证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类)、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质检员的质检员证。其中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当是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管理:
(一)投标人可以参加一个项目多个标段的投标。每个标段必须组建一个项目管理机构,各标段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主要管理人员不重复的,投标人可以兼投兼中。主要管理人员若重复,该投标人只有所投标段排序最靠前的一个标段可以参与评标,在随后其他标段的评审中,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二)中标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中兼职。但因项目法人原因或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项目停工且短期内不能复工,施工单位已凭项目法人出具的证明及相关证明资料取回证件的除外。
第五章 评标标准与方法
第二十七条 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符合本细则的规定,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补充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二十八条 评标方法可采用合理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一般项目应当采用合理均价法;对于技术特别复杂的大中型项目,经省水利厅批准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
(一)合理均价法是指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施工方案可行,投标报价和考核单价合理,择优选择投标人的评标方法。
采用合理均价法的,对商务投标文件和技术投标文件只评合格与否。被否定的投标文件,应当经评标委员会中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
投标人综合得分由投标报价分、考核单价分、信用等级分三部分组成。
(二)综合评估法是指对投标人投标报价、管理水平、技术能力、企业业绩与信用、施工组织设计等进行综合评分的评标方法。
投标人综合得分由商务投标文件分、技术投标文件分、信用等级分三部分组成。
具体评标标准和方法由省水利厅另行制定。
第六章 开标、评标、中标
第二十九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开标人员至少由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应当有水利部门行政监督、监察、审计人员参加开标会。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拟投入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必须同时参加开标会,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前核实其身份,水利部门行政监督、监察、审计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其他人员未经水行政监督部门批准不得进入开标现场。开标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依据《吉林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1年版)规定程序公开开标。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投标文件:
(一)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按期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投标文件、各类证件原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三)投标人未在吉林省水利厅办理信用档案备案的;
(四)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拟投入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未同时参加开标会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招标文件编制费的。
第三十一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多处错漏一致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呈规律性变化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人或同一单位人员编制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出现相同人员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七)不同投标人由同一人或企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担保资金或抵押资金的;
(八)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三十二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的;
(二)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的;
(三)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的;
(四)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三十三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以他人名义投标:
(一)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的;
(二)投标人从其他施工单位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的;
(三)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
(四)投标文件中拟派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主要管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五)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基本账户划转的,或虽由投标人基本账户划转,但先由非投标单位人员将投标保证金存入投标人或有关个人账户或以其他方式抵押的;
(六)其他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弄虚作假行为:
(一)利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证书、印鉴参加投标的;
(二)伪造或者虚报业绩的;
(三)伪造主要管理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的;
(四)伪造或者虚报财务状况的;
(五)提交虚假的信用状况信息的;
(六)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引人误解的其他信息的;
(七)其他弄虚作假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