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资法规〔2009〕52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 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细则》的通知
各省属企业,各市国资委(办):
?安徽省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细则?已经省国资委2009年第5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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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
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徽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规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6号)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法规〔2008〕9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安徽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范围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
第五条 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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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已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三)经企业聘任或任用,在所任职企业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
(四)具备与拟申请职业岗位等级相适应的法律专业理论知识和法律实务工作能力,了解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相关业务,具备一定的企业经营管理知识;
(五)具备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所必需的计算机、外语等级能力。
第七条 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经个人申请,单位考核合格,可以评定为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
第八条 申请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为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与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处理企业重大、疑难法律事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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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资格满5年;
(二)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三)现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第九条 申请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精通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和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胜任企业一个部门或一个系统法律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年;
(二)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5年;
(三)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并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以上。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十条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设立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全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资委综合法规处。委托安徽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组织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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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第十一条 省评审委员会负责省属企业一级、二级、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评审和全省其他国有企业一级、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各省辖市国资委(办)应当组织成立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地国有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评审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第十四条 具有专科学历、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满3年,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满1年,尚未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者虽已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但尚未注册的人员,可由所在单位评审为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
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岗位资格相当于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符合本细则评审条件的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向评审委员会推荐;
(三)申报评审应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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