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2)

2020-04-17 07:21

2、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以来的业务总结材料; 3、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以来发表的具有代表性的论文、论著等材料;

4、学历、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聘书、年度考核、继续教育、荣誉称号等证明材料;

5、领导小组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相关原件经认证核对无误后交还申请人,复印件留存备档。

第十六条 申报材料的受理、初审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整的,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召开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评审会议前,由领导小组确定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委员若干名,组成不少于9人的评审委员会。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任期至当年度评审工作结束时止。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必须在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评委出席的情况下开展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在对评审对象进行认真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经出席会议的评委三分之二及以上投票赞成为通过。

第二十条 未出席评审会议、中途退场或未参加评议过程的评委不得投票、委托投票或补充投票。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和参与审议的领导小组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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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与评审对象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省、省辖市评审委员会依照本细则分工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领导小组。各省辖市国资委(办)应当在每年度评审工作完成后的30日内,将评审工作的基本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省国资委备案。

书面报告中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通过评审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 (二)参与评审的专家名单及基本情况;

(三)评审过程中的违纪违规情况及拟处理意见; (四)省国资委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领导小组对取得企业一、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应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四条 领导小组对各地呈报的评审合格人员进行讨论认定,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颁发由国务院国资委统一印制的?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

第五章 组织纪律

第二十五条 企业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降低其职业岗位等级直至取消其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并由评审机构收回岗位等级资格证书:

(一)违反职业操守,恶意串通,损害企业利益; (二)因疏忽或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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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损害企业声誉;

(三)连续2次不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

第二十六条 对申报和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申请人,经查证属实,取消其参评资格。并从评审当年的次年起,2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的评审。

第二十七条 有关评审机构在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过程中,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弄虚作假的,由省国资委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

第二十八条 有关评审人员在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国有参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国有企业 司法 法律 评审 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资委办公室 2009年4月10日印发

共印1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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