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应急程序、应急设备、应急系统,包括使用、检查、修理和更换设施内应急及监测设 备的程序。
b.通讯联络或警报系统。 c.火灾或爆炸时的应对,包括对消防器材的使用。 d.环境污染事件的应对等。
5.2.7.5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处理企业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按应
急预案要求向相关主管 部门报告。
5.3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包括正常生产活动过程中的污染防治措施、危险废
物管理、日常环保
设施的运行维护、环境排放监测等内容。 5.3.1 通用要求 5.3.1.1 排放标准
污水排放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或地方标准。采用非焚烧方式处理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元(器)件、(零)部件的设施或设备,废气排放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 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或地方标准;采用焚烧方式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弃电器电 子产品及其元(器)件、(零)部件的设施或设备,废气排放应当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 控制标准》(GB 18484)中危险废物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地方标准。噪声应当符合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标准》(GB 12348)或地方标准。 5.3.1.2 主要污染防治措施
a.废气污染控制措施 应当在厂区及易产生粉尘的工位采取有效防尘、降尘、集尘措施,收集手工拆解过程产
生的扬尘、粉尘等,废气通过除尘过滤系统净化引至高处达标排放。
破碎分选、CRT 除胶、CRT 屏锥分离等生产环节或设备产生的废气等,应当通过除尘过 滤系统净化引至高处排放。
使用含汞荧光灯管的平板电视机及显示器、液晶电视机及显示器应当在负压环境下拆解 背光源,拆卸荧光灯管时应当使用具有汞蒸气收集措施的专用负压工作台,并配备具有汞蒸 气收集能力的废气收集装置(如:载硫活性炭过滤装置)。收集的含汞荧光灯管,应当采取 防止汞蒸气逸散的措施进行暂存。
冰箱、空调制冷剂预先抽取等环节产生的有机废气应当经活性炭吸附净化后引至高处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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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制冷剂为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应当按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要求对消耗 臭氧层物质进行回收、循环利用或者交由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 活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或具有相关处理能力的焚烧设施处置(如工业固体废物焚烧设 施或危险废物焚烧设施),不得直接排放。
使用整体破碎设备拆解含环戊烷发泡剂冰箱的,应当具备环戊烷气体收集措施,收集后 的气体通过强排风措施稀释,并引至高处排放。环戊烷收集环节应当具备环戊烷检测、喷雾 和喷氮等措施,并设置自动报警装置。
荧光粉收集操作台应当设置集气罩;荧光粉应当在负压环境下收集并保存在密闭容器
内。
b.废水污染控制措施 洗衣机平衡盐水收集后,宜稀释经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或委托专业处置单位 处置。
c.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措施 处理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应当按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等进行合理分类,不能自行利用处置的,分别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经营范围或具有 相应处理能力的的单位利用或处置。
d.噪声污染控制措施
对于破碎机、分选机、风机、空压机、CRT 屏锥分离设备等机械设备,应当采用合理的 降噪、减噪措施。如选用低噪声设备,安装隔振元件、柔性接头、隔振垫等,在空压机、风 机等的输气管道或在进气口、排气口上安装消声元件,采取屏蔽隔声措施等。
对于搬运、手工拆解、车辆运输等非机械噪声产生环节,宜采取可减少固体振动和碰撞 过程噪声产生的管理措施,如使用手动运输车辆、车间地面涂刷防护地坪、使用软性传输装 置等措施;加强工人的防噪声劳动保护措施,如使用耳塞等。
5.3.2 危险废物管理 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危险
废物环境管理的
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满足关于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危险废 物管理计划、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应急预案备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等相关要求 (参见附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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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1 厂内管理 企业应当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严格控制危险废 物污染环境。
a.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包括减少 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 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b.建立危险废物台帐记录,跟踪记录危险废物在厂内运转的整个流程,包括各危险废物 的贮存数量、贮存地点,利用和处置数量、时间和方式等情况,以及内部整个运转流程中, 相关保障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实施情况。有关记录分 类装订成册,由专人管理,防止遗失,以备环保部门检查。
c.危险废物单独收集贮存,包装容器、标识标签及贮存要求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 制标准》(GB18597)及相关规定。不得将危险废物堆放在露天场地。
5.3.2.2 转移利用处置 制定危险废物利用或处置方案,确保危险废物无害化利用或处置。
a.自行利用或处置危险废物,应当符合企业环评批复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要求。对不 能自行利用或处置的危险废物,应当交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具有相关经营范围的企 业进行处理,并签订委托处理合同。
b.处理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危险性不明时,应当进行危险特性鉴别,不属于危险废物的 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有关规定进行利用或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按危险废物有关规定进行利 用或处置。
c.危险废物转移应当办理危险废物转移手续。在进行危险废物转移时,应当对所交接的 危险废物如实进行转移联单的填报登记,并按程序和期限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d.危险废物的转移运输应当使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输 CRT 含铅玻璃的车辆可豁免危 险货物运输资质要求,但应当使用具有防遗撒、防散落以及合理安全保障措施的厢式货车或 高栏货车进行运输。使用高栏货车时,装载的货物不得超过栏板高度并采取围板、防雨等防 掉落措施。
5.3.3 一般拆解产物污染控制
5.3.3.1 厂内管理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措施防止一般拆解产
物污染环境。 a.建立一般拆解产物台帐记录,包括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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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记录应当分类装订成册,由专人管理,防止遗失,以备环保部门检查。 b.分类收集包装后贮存,并应当设置标识标签,注明拆解产物的名称、贮存时间、数量
等信息。贮存场所应当具备水泥硬化地面以及防止雨淋的遮盖措施。 c.一般拆解产物中
不得混入危险废物。
5.3.3.2 转移利用处置 妥善处理一般拆解产物,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防止转移过程污染环
境。 a.一般拆解产物的转移应当与接收单位签订销售合同并开具正规销售发票。 b.一般拆解产物可以作为原材料再利用或者作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 c.黑白电视机拆解产生的 CRT 玻璃和彩色电视机拆解产生的 CRT 屏玻璃作为一般工业固
体废物,以环境无害化的方式利用处置。 d.压缩机、电动机、电线电缆等废五金机电拆解产物,处理企业不能自行加工利用的,
应当委托环境保护部门核定的具有相应拆解处理能力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电子废 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内企业或者进口废五金电器、电线电缆和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处 理。
e.电脑主机拆解产生的电源、光驱、软驱、硬盘等电子废物类拆解产物,处理企业不自 行进一步拆解加工利用的,应当委托环境保护部门核定的具有相应处理能力的废弃电器电子 产品处理企业、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内企业或者危险废物经营企业进行处理。
f.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中含有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剂应当回收,并提供或委托给依据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73 号)经所在地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备案的单位进行回收、再生利用,或委托给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具有销毁技术条件 的单位销毁。绝热层发泡材料应当进入消耗臭氧层物质再生利用或销毁企业处置备案单位处 置,或作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送至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填埋或焚烧,或以 其他环境无害化的方式利用处置,不得随意处理和丢弃。
g.拆解产物宜以减容打包包装形态出厂。电视机外壳、电脑主机机壳等主要拆解产物未 进行毁形破坏的,不得出厂(见附件 1)。
5.3.4 环境监测 处理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
度,制定自
行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并公布监测结果。
自行监测方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指标(含特征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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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方法和仪器、监测质量控制、监测点位示意图、监测结果信息 公开时限、应急监测方案等。
处理企业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应当与具有监测服务资质的单位签订委托监测合同。 6 数据信息管理
本部分对处理企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数据信息管理进行了规范和指导,其中涉 及条码设置的内容为建议性内容,有关条码系统的建设要求由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废弃电器 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另行规定。
处理企业应当建立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并能够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对 接。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应当跟踪记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在处理企业内部运转的整个流程,以 及生产作业情况等。
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流程,建立有关数据信息的基础记录表。有关记录要求分 解落实到处理企业内部的运输、贮存(或物流)、拆解处理和安全等相关部门。各项记录应 当由相关经办人签字。各项记录的原始单据或凭证应当及时分类装订成册后存档,由专人管 理,防止遗失,保存时间不得少于 3 年。 6.1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厂
6.1.1 管理要求 根据生产计划,安排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入厂。系统采集、汇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厂情 况。
6.1.2 信息记录内容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入厂时间、回收企业/个人名称、运输车牌号、毛重、
皮重、净重、
毛重称重时间、皮重称重时间、交货人姓名、司磅员姓名等。 6.2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入库
6.2.1 管理要求 按种类、规格分别计重、入库。入库时,按标准容器或逐台进行称重、计数,
系统自动
生成磅单,打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识别条码。 单台称重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可以称重后再使用专用标准容器周转、贮存,每一容器 内应当装载同种类、同规格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6.2.2 信息记录内容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识别条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编号、名称、规格、数量、重量、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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