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天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2)

2020-04-17 18:44

的管理2)

(9)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的记账凭证,如有空行,应当在金额栏自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斜线注销。

2.记账凭证的审核。

记账凭证的审核是为了保证和监督款项的收付、物资的收发、债权债务的结算以及账簿记录的正确性,对记录经济业务事项的原始凭证进行复查和对记账凭证的填制进行的检查。只有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才能作为记账的依据。记账凭证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审核记账凭证是否附有原始凭证。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外,每张记账凭证都必须附有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不附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是不符合规定的。还要审核记账凭证填写的附件张数是否与实际原始凭证的张数相符;记账凭证填制的经济业务事项的内容是否与所附原始凭证相符,两者金额是否相符。原始凭证另行保管、不附人记账凭证的,应查阅有关备查簿记录。

(2)审核记账凭证的内容是否填写齐全。如摘要栏的填写是否清楚,是否描述了所附原始凭证记录的经济业务事项:填制日期是否正确;数字和文字的填写是否清晰规范;有关人员是否均以签名或盖章。

(3)审核记账凭证上会计科目的使用是否正确。如会计分录中借、贷方科目及明细科目的名称和金额是否正确,账户对应关系是否清晰.借贷方金额是否相等。

(4)记账凭证的编号有无重号、漏号现象。

在审核记账凭证的过程中.发现错误应及时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会计账簿

会计账簿,是指全面记录和反映一个单位经济业务事项,把大量分散的数据或资料进行归类整理,逐步加工成有用会计信息的簿籍,它是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和检查、分析、控制单位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一)会计账簿的设置。

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是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最基本的要求。所有实行独立核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依法设置、登记会计账簿,保证其真实、完整。各单位应当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任何单位都不得在法定会计账簿之外私设会计账簿。账外设账,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二)会计账簿的启用

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启用新的会计账簿时,应当在账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并填写账簿扉页上的“启用表”,注明启用日期,账簿起止页数(活页式账簿,可于装订时填写起止页数)、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等,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当记账人员或者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也要在“启用表”上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和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三)会计账簿的登记

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登记会计账簿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必须依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依据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基本的会计记账规则,它是保证会计账簿记录质量的重要环节。

2.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登记完毕后,记账人员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已经登账的符号(如打“V”等)。

3.会计账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空格,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距的二分之一。

4.登记会计账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行的复写账簿除外)或者铅笔书写。

5.下列情况,可以用红色墨水记账:(1)按照红字冲账的记账凭证,冲销错误记录;(2)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账页中,登记减少数;(3)在三栏式账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4)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

6.各种会计账簿要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 7.凡需要结出余额的账户,应当按照规定结出余额。

8.每一账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也可以将本页合计数及金额只写在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

9.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更正方法进行更正。更正方法一般有划线更正法、补充登记法、红字更正法三种方法。

10.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也应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总账、明细账应当定期打印。 11.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四)账目的核对

账目核对,又称对账,是指在结账前,将账簿记录与货币资金、往来结算、财产物资等进行相互核对,这是保证会计账簿记录质量的重要程序。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账目核对要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 1.账实相符。

账实相符,是指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实有数核对相符。保证账实相符是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要全面反映企业实物、款项的增减变化情况,就必须在会计账簿记录上如实记录和登记,通过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的实有数相核对,可以检查、验证会计账簿记录的正确性,发现财产物资和现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利于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有利于改

善管理、提高效益,有利于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2.账证相符。

账证相符,是指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有关内容核对相符。保证账证相符,也是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由于会计账簿记录的依据是会计凭证等资料,两者之间存在逻辑关系。因此,通过账证核对,可以检查、验证会计账簿记录和会计凭证的内容是否正确无误,以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相应的会计凭证记录(包括时间、编号、内容、金额、记账方向等)逐项核对,检查是否一致。如果发现不一致,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规定予以更正。 3.账账相符。

账账相符,是指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记录核对相符。保证账账相符,同样也是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由于会计账簿之间,包括总账各账户之间、总账与明细账之间、总账与日记账之间、会计机构的财产物资明细账与保管部门或使用部门的有关财产物资明细账之间等相对应的记录存在着内在联系,通过定期核对,可以检查、验证会计账簿记录的正确性,便于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五)结账的基本要求

结账就是在将一定时期内所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全部登记人账的基础上,结计出各个账户的“本期发生额”和“期末余额”,并将余额结转下期或转入新账。结账可以分为月结、季结和年结三种。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结账。结账前,应将本期所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全部登记入账,对需要调整的账项要及时调整。

结账时,应当结出每个账户的期末余额,需要结出当月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月合计”字样,在“借或贷”栏内注明余额方向(“借”或“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需要结出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年累计”字样,在“借或贷”栏内注明余额方向(“借”或“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全年累计发生额下面应当通栏划双红线。年度终了结账时.所有总账账户都应结出全年累计发生额和年末余额。没有余额的账户,应当在“借或贷”栏内注明“平”字,并在余额栏内用“e”表示。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逐日结出余额。

年度终了,要把各账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并在摘要栏内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在下一会计年度新建会计账簿的第一行余额栏内填写上年余额.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 七、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也称财务报告、会计报告,是指单位对外提供的反映单位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是对单位会计核算工作的全面总结,也是及时提供真实、完整会计资料的重要环节。因此,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程序和质量要求必须严格。下.可主要介绍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有关内容。 (一)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按编制时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以下内容构成:

1.会计报表。会计报表是财务会计报告的主要组成部分。它是根据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按照规定的报表格式,总括反映一定期间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及其结果的一种报告文件。企业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主要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其他有关附表。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利润分配表、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分部报表、其他有关附表。

2.会计报表附注。会计报表附注是指对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及主要项目等所作的解释。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不符合基本会计假设的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变更情况、变更原因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说明;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企业合并、分立;重大投资、融资活动;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3.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是指对企业一定会计期间内财务会计情况和生产经营、业务活动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的书面文字报告,以进一步说明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它也是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税金缴纳情况;各种财产物资变动情况;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需要编制会计报表附注的,从其规定。

(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企业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主要有以下内容:

1.企业应当于年度终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编制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的,从其规定。

2.企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进行编制。

3.企业应当依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会计报表中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4.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l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5.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1)清查、核实结算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应交税金等与债务、债权单位的相应债务、债权金额是否一致;(2)清查、核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有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等;(3)清查、核实各项投资是否存在,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4)清查、核实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各项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5)清查、核实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账目记录是否一致;(6)需要清查、核实

的其他内容。企业对上述事项进行清查、核实后,应当将清查、核实的结果及其处理办法向公司的董事会或者相应机构报告。并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6.企业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前。除应当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外,还应当完成下列工作:(1)核对各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内容、金额等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2)依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结出有关会计账簿的余额和发生额,并核对各会计账簿之间的余额;(3)检查相关的会计核算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4)对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没有规定统一核算方法的交易、事项,检查其是否按照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以及相关账务处理是否合理;(5)检查是否存在因会计差错、会计政策变更等原因需要调整前期或者本期相关项目。

7.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任意取舍。

8.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年度、半年度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反映两个年度或者相关两个期间的比较数据。不得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9.《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1.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应当真实、完整。

2.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提供期限的规定,及时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企业名称和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月度,报送日期,并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4.企业应当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向投资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5.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 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重点说明下列事项:(1)反映与职工 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包括管理费用的构成情况,企业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 和职工工资、福利费用的发放、使用和结余情况。利润分配的情况。以及其他与 职工利益相关的信息;(2)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3)注册会计 师审计的情况;(4)国家审计机关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5)重大的投资、 融资和资产处置决策及其原因的说明等;(6)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6.企业应依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向有关各方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应当一致,不得提供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同的财务会计报告。

7.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

另外,《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接受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未正式对外披露前,应当对其内容保密。 八、财产清查

财产清查是会计核算工作的一项重要程序,特别是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之前,必须进行财产清查,并对账实不符等问题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以保证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资料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 九、会计档案管理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对于总结经济工作,指导生产经营管理,查验经济财务问题,防止贪污舞弊,研究经济发展的方针、战略都具有重要作用。因此,《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都对会计档案管理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于1998年8月21日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会计档案管理有关内容作出了的具体规定。 (一)会计档案的概念和种类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的专业资料,它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一般分为:

会计凭证类.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等; 会计账簿类,包括总账、日记账、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及其他会计账簿等;

财务报告类,包括月度、季度、年度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其他类,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实行会计电算化单位存贮在磁性介质上的会计数据、程序文件、文档资料及其他会计核算资料均应视同会计档案一并管理。 (二)会计档案的装订

会计档案的装订主要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文字资料的装订。 1.会计凭证的装订。一般每月装订一次,装订好的凭证按年分月妥善保管归档。 (1)会计凭证装订前的准备工作。

①分类整理,按顺序排列,检查日数、编号是否齐全;

②按凭证汇总日期归集(如按上、中、下旬汇总归集)确定装订成册的本数:

③去除凭证内的金属物(如订书钉、大头针、回形针),对大的张页或附件要折叠成同记账凭证大小,且要避开装订线,以便翻阅保持数字完整;

④整理检查凭证顺序号,如有颠倒要重新排列,发现缺号要查明原因。再检查附件有否漏缺,领料单、入库单、工资、奖金发放单是否随附齐全;

⑤记账凭证上有关人员(如财务主管、复核、记账、制单等)的印章是否齐全。 (2)会计凭证装订时的要求。

①用“三针引线法”装订,装订凭证应使用棉线,在左上角部位打上三个针眼,实行三眼一线打结,结扣应是活的,并放在凭证封皮的里面,装订时尽可能缩小所占部位,使记账凭证及其附件保持尽可能大的显露面,以便于事后查阅: ②凭证外面要加封面,封面纸用尚好的牛皮纸印制,封面规格略大于所附记账凭证: ③装订凭证厚度一般1.5厘米,方可保证装订牢固,美观大方。 (3)会计凭证装订后的注意事项。

①每本封面上填写好凭证种类、起止号码、凭证张数、会计主管人员和装订人员签章: ②在封面上编好卷号,按编号顺序入柜,并要在显露处标明凭证种类编号,以便于调阅。

2.会计账簿的装订。各种账簿年度结账后,除跨年使用的账簿外,其他账簿应按时整理立卷。基本要求是:

(1)账簿装订前,首先按账簿启用表的使用页数核对各个账户是否相符,账页数是否齐全,序号排列是否连续;然后按账簿封面、账簿启用表、账户目录、顺序排列的账页、账簿封底的顺序装订。 (2)活页账簿装订要求。

①保留已使用过的账页,将账页数填写齐全,去除空白页和撤掉账夹,用质好的牛皮纸做封面、封底,装订成册。 ②多栏式活页账、三栏式活页账、数量金额式活页账等不得混装,应按同类业务、同类账页装订在一起。 ③在订好的账簿封面上填写好账目的种类,编好卷号,会计主管人员和装订人(经办人)签章。 (3)账簿装订后的其他要求。

①会计账簿应牢固、平整,不得有折角、缺角,错页、掉页、加空白纸的现象。 ②会计账簿的封口要严密,封口处要加盖有关印章。

③封面应齐全、平整,并注明所属年度及账簿名称、编号,编号为一年一编,编号顺序为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借)款日记账、分户明细账。

④会计账簿按保管期限分别编制卷号,如现金日记账全年按顺序编制卷号;总账、各类明细账、辅助账全年按顺序编制卷号。

3.会计报表的装订。会计报表编制完成,对外报送后,留存的报表按月装订成册谨防丢失。小企业可按季装订成册。第一,会计报表装订前要按编报目录核对是否齐全,整理报表页数,上边和左边对齐压平,防止折角,如有损坏部位修补后,完整无缺地装订;第二,会计报表装订顺序为:会计报表封面、会计报表编制说明、各种会计报表(按会计报表的编号顺序排列)、会计报表的封底;第三.按保管期限编制卷号。 (三)会计档案的归档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财务会计部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保管一年。保管期满之后,原则上应由财务会计部门编制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未设立档案部门的,应当在财务会计部门内部指定专人保管。档案部门接收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应当会同原财务会计部门和经办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对会计档案应当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积极为本单位提供和利用,会计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册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永久,是指会计档案须永久保存;定期,是指会计档案应达到法定保存的时间。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l0年、l5年和25年5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是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9条的规定,会计档案定期保管的五类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会计档案的具体保管期限,原则上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附表(即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所列的期限执行。按照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

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为l5年。(2)会计账簿类:总账(包括日记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簿,为l5年,其中日记账中的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为25年;固定资产卡片为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5年。(3)财务报告类(包括各级主管部门汇总财务报告):月、季度财务报告(包括文字分析)、为3年;年度财务报告(决算,含文字分析),为永久。(4)其他类:会计移交清册,为l5年;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为永久: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和银行对账单.为5年。 (五)会计档案的销毁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除特殊规定外,可以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销毁。销毁的基本程序和要求是:

1.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意见,会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进行审查和鉴定,并在此基础上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是销毁会计档案的记录和报批文件,一般应包括的内容是: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日期等。单位负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2.专人负责监销。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单位的档案部门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还应当由同级财政、审计部门派人监销;各级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人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监销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3.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而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毕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

册上列明。另外,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也不得销毁。 (六)会计档案的交接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单位开展经济业务活动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在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事项时,必须保证会计档案不致散失。

1.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不得立即销毁)

2.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档案馆代管。

3.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由原各单位保管。

4.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塞。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给建设项目的接受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员和监交人员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七)电算化会计档案的管理 1.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的内容。

电算化会计档案指存储在计算机中的会计数据(以磁性介质或光盘存储的会计数据)和计算机打印出来的书面形式的会计数据。会计数据是指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包括报表格式和计算公式)等数据,以及会计软件系统开发运行中编制的各种文档程序和其他会计资料。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监督和保证按要求生成各种档案,保证各种会计档案的安全与保密,保证各种会计档案得到合理和有效的利用,并安全保存。

计算机内会计数据的打印输出和保存是替代手工记账单位的重要工作。采用电子计算机打印输出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必须采用中文或中外文对照,字迹要清晰。 2.记账凭证的生成与管理。

电算化后,记账凭证的生成有两种方式:

(1)根据原始凭证在计算机上直接编记账凭证,由计算机打印输出。在这种情况下,记账凭证上应有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收付款记账凭证还应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打印生成的记账凭证视同手工填制的记账凭证。

(2)手工事先作好记账凭证,向计算机录入记账凭证,然后进行处理。在这种情况下,保存手工记账凭证与机制凭证皆可。 在保证记账凭证清晰的条件下,计算机打印输出凭证中的表格线可适当减少。 3.会计账簿和报表的生成与管理。

对电算化后的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的打印和保管的规定包括:

(1)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要每天登记并打印输出,做到日清月结。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打印,由于受到打印机条件的限制.可采用计算机打印输出的活页账页装订成册。如果每天业务较少、不能满页打印的,可按旬打印输出。 (2)一般账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月或按季、按年打印;发生业务少的账簿,可满页打印。

(3)在所有记账凭证数据和明细分类账数据都存储在计算机内的情况下,总分类账可用“总分类账本期发生额及余额对照表”替代。

(4)在保证账簿清晰的条件下,计算机打印输出的账簿中表格线可适当减少。 4.关于会计电算化系统开发的文档资料的管理。

会计电算化系统开发和使用的全套文档资料及软件程序,都应视同会计档案保管,保管期截至该系统停止使用或有重大更改之后的1~3年。

5.关于磁性介质及其他介质的管理。

存储计算机中的会计数据(以磁性介质或光盘存储的会计数据),是在会计电算化情况下新的会计档案形式。在未打印成书面形式输出之前.应妥善保管并留有副本。一般说来,为了便于利用计算机进行查询及在电算化系统出现故障时进行恢复,这些介质都应视同会计资料或档案进行保存。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介质存储会计账簿、报表。具有磁性化和不可见的特点。因此,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介质存储会计数据,不再定期打印输出会计账簿,应征得同级财政部门的同意。 (2)保存期限同打印输出的书面形式的会计账簿、报表。

(3)记账凭证、总分类账、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仍需要打印输出,还要按照有关税务、审计等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打印输出有关账簿、报表。 6.安全和保密措施。

(1)对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要做好防磁、防火、防潮、防尘、防盗、防虫蛀、防霉烂和防鼠咬等工作。重要会计档案应准备双份,存放在两个以上不同的地点,最好在两个不同建筑物内。

(2)采用磁性介质存贮会计档案,要定期进行检查,定期进行复制,防止由于磁性介质损坏而使会计档案丢失。 (3)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会计档案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对任何伪造、非法涂改变更、故意毁坏数据文件、账册、软盘等行为,都要进行相应的处理。

(4)各种会计资料包括打印出来的会计资料以及存储会计资料的软盘、硬盘、计算机设备、光盘、微缩胶片等,未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不得外借和拿出单位。

(5)借阅会计资料,应该履行相应的借阅手续,经手人必须签字记录。存放在磁介质上的会计资料借阅归还时,还应该认真检查,防止感染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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