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吕琦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论我国公司僵局的法律救济
本文对公司僵局的概念、特征、形成原因以及公司僵局的危害,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僵局的认定以及提起诉讼的程序性规定均做了一定的论述和研究。文章下半部以《公司法解释(二)》为主线,对现行的法律规定进行了介绍和剖析,指出了现行法律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参考和借鉴国外的法律,结合我国的法律体系,提出了通过提前预防公司僵局以及设立公司分立制度、股东除名制度、第三方介入制度来完善立法体系。本文对如何完善司法救济进行了论述,作者提出对提起公司解散之诉原告的股东资格予以限制、建立股东恶意诉讼赔偿制度、细化公司解散之诉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规定等观点。
【关键词】 公司僵局,公司解散,公司法解释(二)
第一章 公司僵局基本理念分析
1.1 公司僵局的概念
现代公司制度系国外舶来品,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公司法理论成熟,其公司法体系也较为完善,法律界对公司僵局概念多有论述,如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认为公司僵局是指在封闭持股公司中,由于公司的某个或多个不同意公司某些决策的股东阻止公司进行正常运行从而所导致股东形成相互僵持状态。《法国民法典》和《日本商法典》对公司僵局的概念规定较为简洁,《法国民法典》对公司僵局的表述为即参股人之间不和,致使公司无法营运的状况。[1]《日本商法典》第406条第2款描述公司僵局为公司在业务执行中遭遇显著困难,已经产生或者有可能产生公司难以挽回的损失。[2]我国诸多的法律学者对公司僵局的概念也做出了较为宽泛的定义,如赵旭东教授认为公司僵局出现的原因是股东间或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这种冲突导致公司运行的障碍,情况严重以至于公司的运行机制完全失灵,公司的三个主要权力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包括监事会)和管理机构不能对公司的任何事项作出有效决议,公司的一切事物处于瘫痪,公司的运行陷于僵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俊海教授在论述公司僵局的概念时写到:公司僵局是指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化解的公司状态。
1.2公司僵局的表现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因为其具有封闭性、人和性、股权结构较为集中,公司治理结构简单等特点,其最容易出现公司僵局。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僵局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1)股东会僵局。(2)董事会僵局。(3)经营层僵局。以上情形出现,如果公司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往往会使公司经营陷入瘫痪。
第二章 我国公司僵局法律救济的现状和问题分析
2.1 我国公司僵局法律救济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2.1.1现行法律对公司僵局的用语较为模糊
[1] 罗洁珍译:《法国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419页 [2] 吴建斌:《日本公司法规范》,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96页
我国《公司法》第183条和《公司法解释(二)》对解决公司僵局的做出了法律规定,特别是2008年《公司法解释(二)》的出台,是我国司法界解决公司僵局的重大举措,但是目前的解决公司僵局的法律体系并不完美,笔者认为《公司法》第183条规定的“严重困难”“重大损失”“其他途径”用语明显模糊,正是这种用语的模糊造成司法实践中法律操作困难。什么是“严重困难”和“重大损失”本身就是一个很难界定的概念,不同的公司和股东之间处于自身的认识,立场的不同何种损失足够重大,什么是严重困难以至于符合公司解散的标准,一定会各不相同。司法实践当中,因为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互有差异,对于公司僵局中股东遭受的利益损失的衡量标准会有显著区别,而对于这些问题,法律没有给出明确答案。
何为”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这句话语嫣不清、含义模糊。如果法律不对这一概念做出明确、清晰地规定,则公司解散之诉就难以提起。例如,公司僵局一旦发生,常见的解决方法有第三方调解、谈判、独立董事和监事使用法律或是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内部监控、进行司法诉讼、行政机关介入干预等等。如果将其他途径理解为一切可能的救济措施必须先行实施,这几乎不可能完成,更是对当事人增加了不合理的义务,导致解决问题的时间拖延,加大解决公司僵局的成本。因此,“其他途径”的界定模糊,大大增加了公司解散之诉的成本,与法律经济学的规律相冲突。
2.1.2公司僵局诉讼中没有设计过错赔偿制度
追求利益是股东投资公司的初衷,股东之间争斗的原因其实就是对公司利益的争斗,如果控股股东利用对公司的控制而侵害其他股东特别是小股东的利益,其他股东在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同时还希望侵权人应对自己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在解散公司之诉中,提起诉讼的原告要求被告股东承担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法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此时解散公司之诉中是否可以一并作出处理?或是法官行使释明权告知原告股东待公司解散之诉审理完结之后,另案起诉?公司法和司法解释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所以,公司解散之诉和股东过错赔偿之诉之间的衔接问题值得我们探讨。如果法院对公司解散之诉和公司赔偿之诉不能同时审理,那么这些重要的证据如何保管,谁来保管对确认股东侵权责任却是有着重要联系,现在法律没有规定和操作依据,我们在公司解散之诉和股东侵权赔偿之间难以找到良好的衔接点。
2.1.3缺乏公司僵局替代机制
当今我国的法律规定解决公司僵局困境的唯一制度就是让公司解散,除此之外,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