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对私用、商用和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检查周期限制统一为24个月。
97.对年满40周岁的执照持有人,I级体检合格证和Ⅱ级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分别是6个月和12个月。
98.对于批准驾驶员担任机长的技术授权,只要驾驶员执照上具有相应的类别、级别和型别等级(如适用),那么执照持有人就已经具备了在相应类别、级别和型别(如适用)航空器上担任机长的基本条件。只要该执照持有人满足机长近期飞行经历要求,并且其执照经过定期检查或熟练检查现行有效,即可在相应的航空器运行中担任机长。
99.对于年龄已满60周岁的驾驶员执照持有人不得在从事国际商业航空运输的航空器上担任驾驶员。
100.参加理论考试或实践考试的申请人在参加考试前应当具有地面教员或飞行教员签注的已完成有关地面理论或飞行训练的证明和具有地面教员和飞行教员推荐其参加考试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复习题
1、空勤人员在执行飞行任务时,应当随身携带执照和体检合格证。10-41
2、在必须撤离遇险民用航空器的紧急情况下,最后离开民用航空器的应当是机长。12-48 3、在必须撤离遇险民用航空器的紧急情况下,机组人员离开民用航空器,必须在经过机长允许后。12-48
4、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应当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颁发。16-63 5、设立国际机场由国务院审查批准。17-64
6、民用机场的环境保护工作是民用机场管理机构的职责。17-67 7、空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18-72
8、?在一个划定的管制空域内,由军航或民航的一个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负责该空域内的航空器的空中交通管制18-73
9、民用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必须取得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许可18-74 10、民用航空器因故确需偏离指定的航路或者改变飞行高度飞行时,应当首先取得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许可18-75 1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航空器必须遵守统一的飞行规则,该飞行规则应当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制定19-76
12、关于民用航空器使用禁区的规定是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后方可飞入。19-78 13、在指定的航路必需飞越城市上空时情况下民用航空器可以飞越城市上空。19-79 14、飞行中的航空器在飞行安全所必需时,可以投掷物品。20-80
15、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为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提供的空中交通服务中含有飞行情报服务。20-82
16、航路上影响飞行安全的自然障碍物体,应当在航图上标明。21-85
17、从事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携带的文件有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和适航证书。22-90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定由国务院制定。9-37 20、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由民航总局负责。9-37
21、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设计民用航空器,应当向民航总局申请型号合格证。9-34 2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均不得生产民用航空器 。9-35 23、民用航空器必须具有民航总局颁发的适航证方可飞行 。22-90 24、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标明规定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3-8 25、未注销外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申请国籍登记证书。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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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维修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活动必须取得我国民航总局颁发的维修许可证。8-35 27、颁发国内三个层次航空法规的部门分别是: ①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 ②国务院、中央军委 ③民航总局 2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是航空法律法规中级别最高的。 29、《中国民用航空法》的颁布目的:
①为了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 ②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 ③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④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30、民用航空器只能具有一国国籍3-9 31、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的内容:
①所有权、②购买占有权、③抵押权。3-11 32、关于“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是指
①债权人向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承租人提出赔偿请求,对产生该赔偿请求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②援救该民用航空器的报酬以及保管维护该民用航空器的必需费用具有优先权
③在执行法院判决以及拍卖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应当从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5-18,19,21 33、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先于民用航空器抵押权受偿6-22
34、民用航空器融资租赁中的供货方,不就同一损害同时对出租人和承租人承担责任6-31 35、民用航空适航管理是对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几个环节进行管理。8-34,35
36、民用航空适航管理是对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和航空器上的设备几个方面进行管理。8-34,35 37、《中国民用航空法》中“航空人员”是指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9-39 38.《中国民用航空法》中“飞行人员”是指在飞行中直接操纵航空器和航空器上航行、通信等设备的人员。9-39
39、飞行人员、安全保卫员(空保)、乘务员属于空勤人员。9-39 40、关于“机组”以及随机工作人员和实习人员正确的叙述是 ①机组由机长和其它空勤人员组成 ②机组由机长领导
③机组的组成和人员数额,应当符合适航证、飞行手册和有关文件规定。11-43,44 41、关于“机长的权利和义务”正确的是
①有关保障条件低于最低安全标准,或者缺乏信心时,有权拒绝飞行 ②发现机组成员不适宜继续飞行,有碍飞行安全时,提出将其更换 ③发生特殊情况时,为保证航空器和旅客安全,对航空器处置作出最后决定。11-45,46,12-47 42、机长收到船舶或者其他航空器的遇险信号,或者发现遇险的船舶、航空器及其人员,应当将遇险情况及时报告就近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并给予可能的合理的援助。12-50 43、我国航空人员的执照由民航航空主管部门颁发 10-40
44、专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构成民用机场的完整定义。13-53 45、国际机场资料由国务院民航总局统一对外公布。17-64
47、在民用机场及其净空保护区域以外,对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或者设施,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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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16-61
48、我国空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18-72 49、从事飞行的民用航空器需要携带的文件。22-90
50、在距离航路30公里以内的地带,禁止修建靶场和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设施;但平射轻武器靶场除外 。21-86
51.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为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提供的空中交通服务包括空中交通管制,飞行情报和告警服务。20-8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复习题
1.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领导全国的飞行管制工作。 2.机长对机组成员遵守飞行基本规则负责。
3.在遇到特殊情况,民用航空器的机长,为保证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的安全有权对航空器进行处置。
4.仪表(云中)飞行空域的边界距离航路,空中走廊以及其他空域的边界,不得小于10公里。
5.等待空域的最低高度层,距地面最高障碍物的真实高度不得小于600米 6.航路的宽度为20 公里。
7.航路的某一段受到条件限制时,可以减小宽度,但不得小于8公里。
8.航空器可以飞入空中危险区或临时空中危险区,但必须在规定时限以外。 9.空中走廊的宽度通常为10公里,受条件限制时宽度不小于8公里。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飞行管制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统一组织实施,各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1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飞行管制责任划分为:飞行管制区、飞行管制分区、机场飞行管制区
12.航路、航线地带和民用机场区域设置:高空管制区、中低空管制区、终端(进近)管制区、机场塔台管制区
13.获准飞出或者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的航空器,实施飞出或者飞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的飞行和各飞行管制区间的飞行必须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批准。
14.转场航空器的起飞,机场区域内、外飞行的开始和结束,均应当遵守预定的时间;需要提前或者推迟起飞时间的应当经上一级飞行管制部门的许可。
15.转场航空器超过预定起飞时间一小时仍未起飞,又未申请延期的,其原飞行申请失效。16.飞行申请的内容包括:任务性质、航空器型别、飞行范围、起止时间、飞行高度和飞行条件。
17.无识别标志的航空器因特殊情况需要飞行的必须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批准 18.相邻机场距离过近的可以合划一个机场区域。
19.机场区域的界线通常与机场飞行(塔台)管制区的界线相同。
20.接受转场飞行航空器降落的机场,必须在航空器到达机场30分钟以前,做好保障降落的各项准备工作。
21.昼间飞行,在航空器起飞、降落前,水平能见度小于2公里的,应当打开机场全部障碍标志灯。
22.水平能见度小于1公里的,起飞时还应当打开跑道灯,着陆时还应当打开航空器着陆方向(着陆的反航向)上保障飞行的全部灯光。
23.飞行人员自起飞前开车起到着陆后关车止,必须同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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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通信联络,并且严格遵守通信纪律。
24.滑行速度应当按照相应航空器的飞行手册或者飞行员驾驶守则执行;在障碍物附近滑行,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25.直升机可以用1米至10米高度的飞行代替滑行。
26.机场的起落航线通常为左航线,起落航线的飞行高度,通常为,300米至500米。
27.航空器飞离机场加入航路、航线和脱离航路、航线飞向机场,应当按照该机场使用细则或者进离场程序规定的航线和高度上升或者下降
28.航空器进行空域飞行时,应当按照规定的航线(航向)、高度、次序进入空域或者脱离空域,并且保持在规定的空域和高度范围内飞行。
29.除等待空域外,一个飞行空域,在同一个时间内,只允许安排一至三批航空器飞行。各批航空器飞行活动的高度范围之间,通常应当保持2000米以上的高度差。
30.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允许航空器飞入机场区域时,应当及时向飞行员通报进入的飞行高度;机场区域内有关的飞行情况;气象条件。
31.对于备降的航空器,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指挥员或者航空公司签派员及其代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备降机场准备接受航空器降落,同时指示航空器飞往备降机场的航向、飞行高度和通知备降机场的天气情况。
32.航空器使用航路和航线,应当经负责该航路和航线的飞行管制部门同意。 33.沿航路和固定航线应当设有备降机场
34.穿越航路和航线的飞行,应当明确穿越的地段、高度和时间,穿越时还应当保证与航路和航线飞行的航空器有规定的飞行间隔。
35.飞行任务书是许可飞行人员进行转场飞行和民用航空飞行的基本文件。飞行任务书由驻机场航空单位或者航空公司的负责人签发。
36.在飞行任务书中,应当明确飞行任务、起飞时间、航线、高度、允许机长飞行的最低气象条件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37.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的起飞,应当根据飞行人员和航空器的准备情况,起飞机场、降落机场和备降机场的准备情况以及天气情况等确定。
38.当临时航线与航路、固定航线交叉时,水平能见度大于8公里的,应当按照规定的飞行高度通过。
39.当天气情况不低于机长飞行的最低气象条件时,机长方可在300米以下进行目视飞行,飞行时航空器距离云层底部不得小于50米。
40.航空器沿航路和固定航线飞行通过中途机场100至50公里前,除有协议的外,飞行人员应当向该机场的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报告预计通过的时间和高度
41.飞行中,飞行人员因为与地面联络中断而飞往就近的备降机场降落,当保持原高度飞向备降机场不符合飞行高度层配备规定时应当下降到下一层高度飞向备降机场;因飞行安全高度所限不能下降到下一层高度的,应当上升至上一层高度飞向备降机场。
42.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降落后,机长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到机场飞行管制部门或者航空公司办理报告飞行情况和航路、航线天气情况,送交飞行任务书和飞行天气报告表工作。
43.真航线角在0度至179度范围内高度由900米至81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在90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44、真航线角在180度至359度范围内高度由600米至84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在84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45.飞行高度层应当根据标准大气压条件下假定海平面计算。 46.真航线角应当从航线起点和转弯点量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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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飞行的安全高度是避免航空器与地面障碍物相撞的最低飞行高度。
48.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在航路中心线、航线两侧各25公里以内的最高标高不超过100米,大气压力不低于1000百帕(750毫米水银柱)的,允许在600米的高度层内飞行。
49.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在航路中心线、航线两侧各25公里以内的最高标高超过100米,大气压力低于1000百帕(750毫米水银柱)的,飞行最低的高度层必须相应提高,保证飞行的真实高度不低于安全高度。
50.飞行高度层应当根据飞行任务的性质、航空器性能、飞行区域以及航线的地形、天气和飞行情况等配备。
51.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起飞后,在未规定过渡高度或者过渡高的机场,航空器应当上升到距该机场道面600米高度时,应当将航空器上气压高度表的标准海平面气压值调整到固定指标,然后再继续上升到规定的飞行高度层。
52.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时,因航空器故障、积冰、绕飞雷雨区等原因需要改变飞行高度层,飞行管制部门允许航空器改变飞行高度层时,必须明确改变的高度层以及改变高度层的地段和时间。
53.遇有紧急情况,飞行安全受到威胁时,机长可以决定改变原配备的飞行高度层,改变高度层的方法是从航空器飞行的方向向右转30度,并以此航向飞行20公里,再左转平行原航线上升或者下降到新的高度层,然后转回原航线。
54.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遇险时,应当使用国际通用的遇险信号和频率。在海上飞行遇险时,设备允许的,还应当使用500千赫频率发出遇险信号。
55.航路、航线地空通信、导航设备的增设、撤除或者变更,应当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或者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同意。
56.外国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航路、航线飞行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57.外国航空器飞入或者飞出领空前15至20分钟,其机组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报告,并取得飞入或者飞出领空的许可。
58.飞行人员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规则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吊扣执照一至六个月的处罚,或者责令停飞一至三个月。 59.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从2001年8月1日零时实施。
60.在海拔3000米以上高度的高原机场起飞和着陆前,飞行人员必须使用氧气。
61.目视飞行时,两机在同一高度上对头相遇,应当各自向右避让,相互间的间隔应当保持在500米以上。
62.目视飞行时,两机在同一高度上交叉相遇,飞行员从座舱左侧看到另一架飞机时应当下降高度。
63.目视飞行时,两机在同一高度上交叉相遇,飞行员从座舱右侧看到另一架飞机时应当上升高度。
64.目视飞行时,在同一高度上超越前面飞机应当从前面飞机右侧超越,其间隔应保持500米以上。
65.以起飞机场作为备降场时,航行备用油量不得少于1小时30分钟的油量。
66.降落机场没有跑道边界灯或者机长没有夜航最低天气标准,飞机到达降落机场的降落时限,平原地区为日落前10分钟。
67.等待空域飞行高度层,从高度600米开始到6000米,每隔300米为一个高度层。 68.飞行中失去地空联络,目视飞行时机长应当保持目视飞行,飞往降落站降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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