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主持人要求监督人、开标工作人员到位,开始开标。
(六) 由唱标人主持投标人抽签,确定开标、澄清顺序,技术商务标和价格标开标、介绍方案、澄清问题的顺序均按此抽签得到的顺序进行。
(七) 对于设有标底的招标项目,开价格标时,由监督人员检查标底密封情况,交拆封人拆封,由唱标人宣布标底。
(八) 唱标人按抽签顺序,请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当场宣布检查结果。
(九) 拆封人当场将投标文件拆封,检查投标文件数量及完备情况,检查投标文件正本、副本的数量,投标保证金。填写“投标文件检验记录表”和“投标报价确认表”。
(十) 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对于“两阶段开标法”招标的,在第二次对投标报价开标时,重复以上程序,由唱标人宣布投标报价。
(十一) 在唱标完毕后,请投标人代表检查唱标记录,并签字,确认。 (十二) 投标人代表领取投标保证金收据。
(十三) 拆封人、唱标人、监标人、记录人在唱标记录表上签字。 (十四) 所有开标记录资料应妥善保管,以备评标之用。投标文件正本保存备查,评标使用副本。
第七章 评 标
第四十九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工作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
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五十条 招标可以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以及法律、法
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施工招标除技术含量高、施工技术要求比较复杂的工程施工招标外,应当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货物招标除技术复杂、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招标外,应当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服务招标,应当使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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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评标程序和内容如下:
(一) 阅读招标文件和评标纪律; (二) 讨论评标办法和打分表; (三) 阅读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四) 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填写“投标文件符合性鉴定表”; (五) 对投标文件技术商务部分进行评价比较; (六) 对投标报价进行评价;
(七) 填写评标对比表,评委独立打分后将评分表交组长。
(八) 各专业组组长在监督人的监督下进行平分汇总,综合排序,编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五十二条 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是指审定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
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基本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对于细微偏差,招标人应当要求投标人补正和澄清。
第五十三条 补正和澄清结果以有效的书面形式确认(投标授权代表签字或盖
章);澄清文件必须经专业组组长签字认可,并存档备查。
第五十四条 投标文件存在对招标文件的重大偏差的,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招标
文件,应当按废标处理。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 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由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
(二)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 投标文件记载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完成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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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令招标人无法接受的;
(四) 投标文件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并令招标人无法接受的;
(五)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六) 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取费标准,或者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 (七) 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者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瑕疵;
(八) 投标人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九) 向本公司人员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十)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十一) 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十二) 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第五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通过符
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对投标文件的评价包括技术商务评价和投标报价评价。
第五十六条 技术商务评分一般采用百分制。根据各评标因素的重要程度合理
确定每一因素所占的权重,各评标因素得分乘以其权重相加得出技术商务评分。技术商务评价必须坚持有差异则有事实支持、无事实支持则无差异的原则,科学排序、合理评分。应要求评标专家在评分前,对主要问题进行讨论,让每位专家充分发表意见,尽量取得统一认识。在专家人数较多的情况下,可采用去掉最高和最低分的办法记分。
第五十七条 技术评价标准应分类确定,其中技术含量很高的招标采购项目,
技术分所占比例应不低于55%;技术性本身不强或即使技术性很强,但被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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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深的项目,且潜在投标人在同一技术水平的,技术分所占比例不应高于45%,并尽量用低价中标的办法确定;技术性一般,按性价比最优确定。
第五十八条 报价评价时应审核投标人分项报价、每项单价和总价的计算正确
性、报价的完整性、均衡性、合理性。并应按照同一条件、同一标准和同一范围或折算调整至同一条件、同一标准和同一范围,计算出投标人的评标价进行比较。一般工程类招标项目可参考概算值下浮一定的幅度来确定报价合理性。设备报价应参考同期、同类、同范围设备报价确定其合理性。
第五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在进行报价评价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
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一) 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二) 按照投标单价计算的总价与投标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三) 开标后,不允许投标单位二次报价。当技术要求及范围发生变化时,可要求投标单位按照投标单价进行补充报价。
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文件中没有列入的价格和优惠条件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可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和综合排序
法对投标文件进行排序。排序原则上采用综合评分法。
对于综合评分法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出综合得分。
第六十一条 综合排序按以下原则执行:
在技术商务评标评出技术商务得分,价格标按照计算出评标价后对所有有效投标文件进行综合排序。综合排序的原则为:
(一) 评标价格低且技术商务评分高者优先;
(二) 评标价格相同而技术商务评分不同时,技术商务评分高者优先;评标价格不同而技术商务评分相同时,评标价格低者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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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评标价格高且技术商务评分也高或评标价格低且技术商务评分也低时,排序原则为:
1. 当技术商务评分相近,评标价格相差较大时,评标价格低者优先; 2. 当技术商务评分相差较大,评标价格相近时,技术商务评分高者优先。 3. 分数和价格“相近”时,应充分考虑该标技术含量的高低和有无特殊要求,以决定侧重于技术还是价格。“相近”的具体尺度应在招标文件中确定或由招标领导小组在开标前确定。
4. 施工招标鼓励对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一般施工标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是指经过对投标文件商务部分中的偏差、遗漏进行修正和调整后的投标价格),让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中标(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5. 货物招标中对技术商务评分高,评标价也高的设备,应采用“竖着比”的方式,即要与该厂商以往的同类、同供货范围的设备报价进行对比,以确定其合理性。
鼓励对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一般货物标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是指经过对投标文件商务部分中的偏差、遗漏进行修正和调整后的投标价格),让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中标(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
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但是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投标人拒不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在评审时可以根据其他投标文件作出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按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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