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对于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文件,不允许投
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第六十四条 对于投标人提交的优越于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的备选投标方案
所产生的附加收益,不得考虑进评标价中。符合招标文件的基本技术要求且评标价最低或综合评分最高的投标人,其所提交的备选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第六十五条 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应当作为参考,但不作为评标的唯一
依据。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
提供相关材料:
(一) 设有标底的,投标报价低于标底合理幅度且招标文件未规定作废标处理的;
(二) 不设标底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
经评标委员会论证,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不能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
第六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技术、商务(或技经)组完成评标后,应分别提交技
术、商务(或技经)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结果,进行综合评价、比较,向招标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综合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应当由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基本情况: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发放、踏勘(如有)、答疑、投标人、评标时间、开标记录、评标过程、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办法等;
(二) 技术商务评标情况:各项评标因素(标准);针对每项评标因素(标准),对投标人的评价及差异(须附简要的事实说明);其他数据表;与招标文件的差异表,投标人财务状况、资信一览表,技术评分排序一览表;
(三) 价格标评标情况: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作的任何修正、对商务偏差的调整、对技术偏差的调整;经评审的商务评标价格排序一览表(含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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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四) 技术和商务综合评价和排序表;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限定在一至二家,并标明排列顺序)及推荐理由;
(五) 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六) 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凡评标报告中标明均能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应坚持低价中标原则。对高价中标的,评标报告中必须进行详细说明,明确表述其技术优势。
评标结束后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立即归还招标人。
第六十八条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经招标领导小组同意,可以拒绝所有投
标,宣布招标失败:
(一) 投标人或进入有效标范围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二) 所有投标人均高于或低于评标办法所设定的有效标范围。 所有投标均被否决时,必须招标的项目,公司应当重新招标;非必须招标的项目,经公司领导或集团招标采购办批准后,可采取其他方式采购。
第八章 定 标
第六十九条 招标领导小组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
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将评标文件〔含技术商务评标报告以及技术参数对比表、施工(供货、服务)范围表和评分表、价格标评标报告、综合评标报告等〕报招标领导小组或按招标领导小组授权定标。
第七十条 招标领导小组原则上应确定评标报告中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中
标。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以上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若招标领导小组对招标结果有疑议时,可组织专门工作组进行检查。招标领导小组无充分理由不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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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的其他投标人中标。
第七十一条 招标工作组应向集团招标采购办公室提交中标意见和评标情况
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 根据规定和要求提交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
第七十二条 属公司审批的项目,集团备案;属集团审批的,集团招标采购办
公室应在收到采购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否则视为对招标结果无异议。
第七十三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七十四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本公司人员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
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七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工作组应当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将
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组织有关单位的专家共同与中标人进行技术协议(合同)和商务合同谈判。公司与中标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公司和中标人签订合同后,应向投标人退回投标保证金。
第七十六条 合同价格应为投标报价。如果价格发生变化,承办人应作出书面
说明,报原审批、确认或备案单位。如无充足理由支持,合同价格不得高于中标单位报价的?%。
第七十七条 招标人对每项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其他
相关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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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处 罚
第七十八条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未进行招标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本公司人员或招标代理机构向他人
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对本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八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收受投标人
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工作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以后进行的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中标无效,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取消其在一定时期内参加投标的资格。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
料的,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取消其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担任公司招标代理的资格。其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制修订并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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