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对于“化工(不包括危险化学品)、建材、轻工、造船等行业的非重大建设项目,即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如符合“使用危险物品为生产原料和设施、设备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条件,也属于重点监管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2、如果不属于213号令中的重点监管项目的,省安监局81号文件中有规定,“?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非重点监管项目,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投资管理规定在审批、核准、备案时需安监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的,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该怎样理解?
3、有的同志问对213号令第七条第(五)项中的“化工、建材、轻工、造船等行业的重大建设项目中”的“等”字怎样理解。是完全列等还是不完全列等?(省里重点项目每年大约1000项左右)
(三)怎样把握选择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设施的设计? 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国家对安全设施的设计资质没有具体规定。安全设施的设计是从属于整个建设项目设计的资质的。设计单位的资质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关于颁发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建设?2001?22号)。
(四)怎样把握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设施的施工?也就是说审查把握的要点是什么?
1、施工单位资质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
2、如果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是一家施工单位独自完成的,而是一家以上施工单位共同完成的,所有施工单位都应编制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提供施工资质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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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省安监局81号文件中为什么没把放射性物品列入安监部门的监管范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监管是由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监管的。
(六)81号文件中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项目规定与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的表述不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后面多了一句话。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怎样理解?(民爆器材)
安全生产法中,危险物品包括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在实践中把易燃易爆物品分为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在安全生产监管上也由不同的部门分管。目前民用爆破器材的项目管理、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的现状。
(七)为什么213号令第三十三条对“未依法进行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有处罚,对竣工验收不备案的没有处罚?
(八)怎样理解第三十三条第(二)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依法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测、检验”?
1、安全设施的概念。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见国家安监总局 (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
2、依法组织。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12号令?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四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规定并公布。
(九)在审查时聘请专家的问题。1、对专家的资格没有要求。2、专家不能承担审批责任。聘请专家的人数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和工艺的复杂程度,由安监部门或企业自行决定。但是安全审查专家水平如何决定了安全设施审查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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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从前一阶段的实践来看,有的专家虽然能从工艺、设备等角度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但由于对安全生产工作不了解、不熟悉,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不熟悉、不掌握,难以从安全生产角度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甚至无从发表意见。对于这种情况一方面对专家也要进行必要的培训,使其熟悉、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另一方面也要对专家队伍进行及时调整,将责任心强、对安全生产熟悉的专家纳入专家队伍,为安全设施监管提供可靠的技术保障。
(十)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1、81号文规定:213号令发布之前,有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要求、?办法?规定需要进行安全设施审查的建设项目,区分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办法?生效(2009年8月1日)之前已经建成并投入生产(使用)的,可不再办理安全设施审查手续(213号令没有追溯力),但要督促投资建设项目单位认真排查和整改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条件;?办法?生效之日在建的建设项目,可不再办理设立安全审查或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手续,但要依法进行竣工验收;?办法?生效之后,?办法?规定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办理安全设施各项审查手续。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查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擅自投产(使用)的建设项目,一经发现或接到举报,要依法严肃查处。在这里要特别强调一下,现在国家越来越重视责任追究。出了事故,检察院要介入,调查公务员是否涉嫌职务犯罪。行政监察机关(监察局)也要介入,看看有没有行政违纪行为。但是,责任追究必须要依法实施,不能随意扩大。安监部门当然也包括其他执法部门不能承担无限责任。要特别把握一经发现和接到举报这句话。这是?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是这样规定的。“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也就是说,予以取缔和处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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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前提下。不向有关部门报审和备案,企业要承担责任。发现和接到举报不查处,是行政不作为,要承担责任。
3、在这里需要说明一点的是,在座的有不少是乡镇政府的分管领导和安监站(中队)的同志,虽然根据213号令的规定,没有赋予乡镇一级安全设施的审批权,但是我们负有对辖区内企业“三同时”监督检查的权利,同时也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务必要高度重视起来。
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213号令的贯彻实施,在各级安监部门包括其他部门的共同努力和配合下,在各个企业的领导的高度重视下,全省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定会取得积极成效,也一定会为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作出新贡献。
以上就是我对213号令涉及到的有关问题的理解,讲的有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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