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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1 一、我国各时期继承立法中的相关规定????????????????1 二、国外立法对法定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的规定???????????2 三、我国港澳台地区的立法规定???????????????????3 四、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及存在的主要不足???????????????3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3 (二)法定继承人的顺序????????????????????4 (三)存在的主要不足?????????????????????4 五、完善我国继承法的几点建议???????????????????5
(一)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5 (二)关于法定继承的顺序???????????????????6 (三)配偶的继承顺序?????????????????????7 六、结语?????????????????????????????7 参考文献?????????????????????????????8
论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完善
[论文摘要]1985年颁布与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使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有了较系统和完整的表达,它对保护我国自然人的财产继承权,建立稳定和睦的家庭及亲属关系,促进亲属间养护义务的忠实履行起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继承法》制订于我国改革初期而受制于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私有财产的极大丰富,我国既有的法定继承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需要,迫切需要对之进行修正和完善。
[关键词]法定继承 继承人范围 继承顺序
Comment on our country intestate succession system improving and perfecting
Abstract: Promulgating \being put into effect in 1985, has made intestate succession of our country system have systematic and entire expressing , it protects property of our country natural man right of inheritance face to face , has build the family and family ties stabilizing harmoniously, honesty boosting a kinsfolk maintaining duty has fulfilled up the
important effect. But since \initial stage but be under the control of social and economic condition that time, the maximum is rich with our country market economy develop rapidly and private property , our country adapts to current need completely now that some intestate
succession system is already unable , urgent need is carried out on that being amended and being improving and perfecting.
Keywords: Legal Inheritance; Heri range; The order of succession
一、我国各时期继承立法中的相关规定
新中国成立后,基于现实的需求,继承法方面在重点参照苏俄继承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许多司法解释性规定。在1951年9月15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权问题给政法委员会的复函》中指出,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及无劳动能力或其他生活条件的父母为第一继承顺序,有生活条件的父母为第二继承顺序,兄弟姐妹为第三继承顺序。1954年12月21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案件中几个问题的意见(初稿)》又提出被继承人的子女、配偶和不能维持生活的父母为顺序最优的继承人,能够生活的父母次之,最后顺序的为兄弟姐妹。受其影响,立法机关于1958年3月提供了继承法草案,该草案第14条、第15条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随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63年8月28日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修改稿)》和 1979年2月2日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有关继承问题的司法解释仍遵循此草案所确立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1979年至1982年全国人大组成起草民法小组,先后起草的四个草案关于继承编中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均维持上述的规定。1985年4月10日通过的《继承法》第10条、第12条,则规定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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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第一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样就将以往仅见于司法解释和草案的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的规定正式上升为法律,由此形成了现在的以亲等为依据将近亲属划分为两种继承顺序的法定继承制度。[1]
二、国外立法对法定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的规定
在罗马《十二表法》所规定的法定继承制度是以宗亲为基础的,只要是同一宗亲的人,都是法定继承人,皆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后来随着奴隶制经济进一步发展,家庭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日渐下降,宗亲的观念逐渐淡化,仍以宗亲为法定继承制度的基础显然已经不适应现实。最终在优士丁尼时期形成了对后世影响较大的法定继承制度,其范围和顺序为直系血亲卑亲属、直系血亲尊亲属、全血缘的兄弟姐妹、半血缘的兄弟姐妹、其他旁系血亲。受罗马法的影响,西方国家在制定民法典时,纷纷以上述优士丁尼所确立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立法依据为蓝本,设计了自己的法定继承制度。[2]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依次为:直系卑亲属,父母,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亲属,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六亲等以内的其他旁系血亲。在死者生前有能力立遗嘱,也未被剥夺公民权时,其十二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都有继承权。配偶只有在死者为遗留享有继承权的亲属或者只是遗留除兄弟姐妹或他们的直系卑亲属以外的旁系亲属时,才有资格成为法定继承人。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规定的继承人为:直系卑血亲,父母及其卑亲属,祖父母及其直系卑亲属,曾祖父母及其直系卑亲属,远亲等尊亲属及其直系卑亲属。配偶有法定继承权,但无固定的顺序,可以与任何一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其份额视其参加的顺序而定。英国1925年的财产法和信托法所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首先为配偶和直系血亲卑亲属,在没有配偶和直系血亲卑亲属的情形下,依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和旁系血亲的顺序进行继承。1942年的意大利民法典所确认的继承人范围为:子女及其直系卑血亲;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六亲等以内其他旁系血亲。配偶无固定的顺序,可以与任何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1947年修改的日本民法典确认继承人范围为:子女及其直系卑亲属;直系尊亲属;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亲属。配偶为法定继承人,但无固定的顺序,有前述规定的继承人时,配偶与这些人为同顺序继承人。美国因各州的法律规定的不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极为复杂。但依美国的统一继承法典,其依次为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兄弟姐妹及其直系血亲卑亲属;祖父母及其直系血亲卑亲属;曾祖父母及其直系血亲卑亲属。配偶作为法定继承人,可与子女或父母一起继承遗产,若死者无子女和父母,则有配偶继承全部遗产。1980年的加拿大继承法修正案规定继承人的范围为:配偶,直系卑血亲,父母,兄弟姐妹及其子女,侄子女,同血缘同一亲等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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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港澳台地区的立法规定
从我国港澳台地区的立法例看,我国香港地区《无遗嘱者遗产条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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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顺序有六个:第一顺序:配偶,妾,子女(如无子女则父母也列入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父母。第三顺序:兄弟姐妹。第四顺序:侄子女,外甥子女。第五顺序:祖父母,外祖父母。第六顺序:叔,伯,姑,舅,姨。配偶作为继承人,可以同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及其后嗣一起继承遗产。我国《澳门民法典》第1973条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也有六个:第一顺序:配偶,直系卑血亲。第二顺序:配偶,直系尊血亲。第三顺序:与死者有事实婚姻关系的人。第四顺序: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血亲。第五顺序:四亲等以内的其他旁系血亲。第六顺序:在经确认被继承人无任何种类的继承人的情况下,法院宣布其遗产归澳门地区所有。我国《台湾民法典》第1138条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有四个:第一顺序:直系卑血亲。以亲等近者为先。第二顺序:父母。包括生父母和养父母。第三顺序:兄弟姐妹。包括全血缘的和半血缘的兄弟姐妹。第四顺序:祖父母,外祖父母。养子女为继承人时,其养父母的父母也是第四顺序的继承人。配偶可以和任何顺序的血亲共同继承遗产。[4]
四、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及存在的主要不足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1.配偶,即处于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夫妻的相互间的称谓。 依据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依婚姻法的规定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办理了结婚登记之后,即确立了互为配偶的夫妻关系。
夫妻是最初的和最基本的家庭关系。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权利,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依照有关司法解释,如男女双方被确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则互为配偶,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2.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父母子女有着极为密切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继承法规定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婚生子女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所生育的子女。婚生子女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不仅于父母死亡前出生的子女享有继承权,而且于父亲死亡后活着出生的子女也有继承权。
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父母所生的子女。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非婚生子女不仅有权继承其母亲的遗产,而且有权继承其生父的遗产,而不论其生父是否认领该非婚生子女。
养子女是指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与养父母形成父母子女关系的子女。养子女与亲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收养关系一旦成立,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因此,养子女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继子女是指妻与前夫的子女或者夫与前妻的子女。继子女只有与其继父母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才有权继承其继父母的遗产。继子女享有双重的继承权,既有权继承其继父或者继母的遗产,也有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是最近的直系尊亲属。父母子女之间具有最密切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4.兄弟姐妹,是最近的旁系血亲。包括同父母的全血缘的兄弟姐妹,同父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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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或同母异父的半血缘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祖父母、外祖父母。
6.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二)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父母以及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
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核心和基础关系。夫妻之间有着最密切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无论从血缘关系上还是从扶养关系上看,子女都应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所以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法律是根据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与公婆、养父母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扶养关系而确认其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法第12条规定了“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能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或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才可以继承遗产。 (三)存在的主要不足 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配偶、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各国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一般都是以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为基础的。我国继承法考虑到我国的传统习惯以及我国现实的家庭关系的实际情况,虽然也是由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为基础来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的,但是我国继承法确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比较狭窄,仅限于近亲属,这不利于更好地保护被继承人的财产。这是因为:第一,基于我国人口多及人均资源不足等的特殊国情,我国实行了20多年的计划生育政策,这必然会导致法定继承人范围的现实缩小,如果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规定得过于狭窄,将会使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无人继承而成为无主财产,从而不利于保护被继承人的利益。第二,我国加人WTO后,中外民众之间的交往以及祖国大陆地区民众与港、澳、台地区民众之间的交往都会更加频繁。祖国大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应当与国际社会通行的规则相一致。第三,现实生活中,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宪法对私有经济的确认和保护,私有财产大幅增加,而私权神圣已被我国物权法所认可。为了激励人们创造财富的进取心,同时也为了维持继承制度的本质—死者生前对其财产处分权的延续,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财产应尽量由其近亲属继承,这实际上也符合多数自然人的意愿。基于此,本文主张应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
世界上许多国家将死者的直系卑血亲列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而将父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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