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新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不设董事会、监事会,只设执行

2020-04-18 03:38

2017版

章程参考样本:不董事会、监事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五条 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十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由股东缴纳。 股东名称或姓名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方式 (注:出资方式应写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缴纳出资计划如下:

(一)首次缴纳出资情况:

股东姓名或名称 缴纳出资额 出资方(万元) 式 出资时间 出资时间 (二)第二次缴纳出资情况:

股东姓名或名称 缴纳出资额 出资方(万元) 式 ……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股东

第十四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中分取红利;

(二)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有关决议或者决定、财务会计报告;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足额缴纳出资;

(三)保证公司资本的独立、真实、充足;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十)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定;

(十三)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依职权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或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七条 股东与公司签定的交易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或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八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注:公司无自然人股东的,无需保留此条)

第十九条 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股权。股东依法转让其部分股权的,应当变更公司形式。

第五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二十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或更换。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为 年。(注: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注:执行董事兼任经理的,此处应修改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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