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100问(3)

2020-04-18 06:30

人员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失踪证明原件,直接到市养老保险支付窗口办理。当场办结,次月生效。

46、退休人员所在企业发生变更,如何处理?

由企业提交《退休人员整体转移申请报告》并携带企业变更的相关文件,经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综合科审核盖章后,到市养老保险支付窗口办理。其中,有接受单位的,报告中应注明转入、转出单位名称及劳动保障证号,并经双方盖章,企业名下退休人员全部转入接受单位名下;无接受单位的,需提供工商部门注销证明,企业名下退休人员全部转为灵活就业退休人员。

47、如果劳动保障信息系统中的“出生年月”与退休人员实际出生年月不一致,怎么办?

劳动保障信息系统中的“出生年月”是参保人员办理退休审批手续时,由退休审批部门确认的“出生年月”,与公安机关确认的身份证及户口本上的“出生年月”口径不完全一致。如需修改,须携带办理退休时的《退休审批表》(原件和复印件),并填写《离退休人员基础资料及待遇变更审批表》,到市养老保险支付窗口办理。 48、退休人员认为参加工作时间、缴费年限等信息有误,怎么办?

南京劳动保障信息系统中记载的退休人员的信息数据采集的依据是该人员的《退休审批表》,如有不一致的,可填写《离退休人员基础资料及待遇变更审批表》,并提供《退休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到市养老保险支付窗口办理更正手续。

49、军队转业干部和抗美援朝老战士如何申请相关补贴待遇?

该类人员应在退休前一个月由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部门填写《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补贴审批花名册》,经市军转办审批盖章后,到市养老保险支付窗口办理。相关待遇从退休的次月开始享受,如军转办审批时间晚于退休时间,则从军转办审批时间的次月执行。 50、退休人员如何享受高级职称待遇?

由退休人员所在单位填写《企业退休的高级职称人员花名册》,报市人力资源和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盖章后,到市养老保险支付窗口办理。相关待遇从退休的次月开始享受。

五、参保人员死亡待遇支付须知

51、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死亡后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退休人员和缴费年限(含视同)满15年的参保人员死亡,可以享受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

缴费年限(含视同)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以及退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死亡,可以享受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封存期间死亡的(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死亡的,按失业保险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养老保险基金只列支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参保人员在单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死亡的,在补缴相关费用后,按缴费期间死亡处理。 52、我市丧葬抚恤费的发放标准是多少? 2009年7月起,市本级丧葬费的发放标准为6000元,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为6000元。

53、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的发放标准是多少?

供养1人的,按计发基数乘6发给;供养2人的,按计发基数乘9发给;供养3人及以上的,按计发基数乘12发给。2009年7月起,市本级计发基数为1800元。 54、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发放标准是多少?

供养1人的,每月按计发基数的20%发给;供养2人的,每月按计发基数的30%发给;供养3人及以上的,每月按计发基数的40%发给。2009年7月起,市本级计发基数为1800元。

55、申请死亡待遇需提供哪些资料?

(1)若是在职人员死亡,需填报《南京市参保职工终止保险一次性支付花名册》;若是离退休人员死亡,需填报《南京市企业离退休(职)人员减少花名册》。

(2)殡仪馆火化证明书(死亡人员若是回民,提供清真寺或民政部门的有关死亡证明材料即可);由公安机关出具或经公安机关盖章认可的注明死亡原因、死亡时间的证明材料。上述两份材料必须有一份是原件。

(3)因交通事故死亡或在其他死亡事故中,兼有民事赔偿的人员,另需提供公安交通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赔偿书或民事责任赔偿书或责任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 56、退休人员在哪里申报死亡待遇?

未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退休人员死亡后,用人单位(无单位由其法定继承人)应在7日内向市养老保险支付窗口申报办理。

已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退休人员,其法定继承人在退休人员死亡后7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与死者关系的证明原件以及规定的相关资料,到负责死者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申报。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则到原企业所在区社保中心申报。 57、在职参保人员(含暂时中止人员)在哪里申领死亡待遇? 单位参保职工死亡的,由单位向市养老保险支付窗口申报。死亡待遇在申报的次月支付至参保单位在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的支付账户上。 灵活就业人员死亡的,由死者的法定继承人向市养老保险支付窗口申报。死亡待遇由法定继承人持市养老保险支付窗口开具的《养老保险待遇个人领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开具存折。相关待遇将在开具存折的3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存折。 58、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有哪些?

参保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59、享受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条件是什么?

供养人员必须是依靠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3)子女未满18周岁的;

(4)未办理退休的参保人员配偶,须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的配偶在死者办理退休手续时,须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200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在2004年1月1日后死亡的,女配偶在死者办理退休手续时,须满50周岁,且离退休人员死亡时,须满55周岁);

(5)父母均已死亡且父母无兄弟姐妹,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60、如何办理供养直系亲属审批手续? 在职参保人员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若符合供养条件,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机构需填报《南京市职工(离休、退休、退职)伤亡丧葬、抚恤费审批表》,提供死亡人员的档案、申请供养对象的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报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待遇审批科审核。

已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档案由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退休人员,由所在街道携带上述资料,经待遇审批科审核后,到所在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办理。

61、申请供养直系亲属需提供什么资料?

根据供养对象的不同,申请人需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1)供养对象为死者配偶的,需提供死者配偶的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收入证明原件。

(2)供养对象为死者子女的,需提供死者子女的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或独生子女证。

(3)供养对象为死者父母的,需提供死者父母的户口薄原件、复印件及死亡职工在职期间单位为职工建立的“劳动保险卡”(需列明父母为供养直系亲属),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收入证明原件。

62、什么情况下停止支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领取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社保经办机构将停止支付其定期救济费: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6)在被判刑期间的(缓刑除外)。

63、如何办理供养直系亲属减少手续? 供养直系亲属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用人单位或其亲属应及时填报《南京市职工或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减少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养老保险支付窗口办理。 (1)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后,应在7日内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火化证明办理;

(2)供养直系亲属年满18周岁后,应在期满当月,持供养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办理。

(3)供养直系亲属就业或参军、再婚、被他人或组织收养、服刑(缓刑除外),应在当月持相关证明材料办理。

六、社会化管理服务须知

(一)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政策

64、什么是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事档案移交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集中管理,人员移交街道、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 65、退休人员何时进入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2007年7月1日起,在办理退休的同时,即办理退休人员转入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手续。

2007年7月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由企业按宁委办发[2006]72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人员移交手续后,转入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66、如何确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

我市根据退休人员的常年居住地,确定其所属的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退休人员常住地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则其常住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即为其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如其常住地在本市市区范围外,则其退休前工作单位注册地所在区(灵活就业退休人员以其户籍所在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退管中心”)即为其所属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

67、退休人员如何与所属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建立服务关系? 退休人员在接到企业转交的由市退管中心发放的《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后,持《通知书》前往所属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或区退管中心),申报本人基本信息,领取联系单,享受各项社会化管理服务。

68、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后可以享受到哪些服务?

我市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退休人员可以享受“四走访、五慰问、六服务”。 69、什么是“四走访”?

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按规定对辖区内企业退休人员进行走访,走访时,须挂牌服务,填写《上门服务单》。

(一)首次走访:每月对新纳入社区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进行走访,发放《联系卡》,掌握基本情况。

(二)定期走访:对辖区内企业退休人员,每年走访不少于一次,动态掌握生活状况。

(三)重点走访:对辖区内鳏寡孤独、特困、重病、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退休人员,每半年走访一次,了解情况,尽力帮助解决困难。

(四)特定走访:对辖区内未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手续、发生突发事故及死亡等其他情况的企业退休人员,及时上门走访,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70、什么是“五慰问”?

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按规定对辖区内企业退休人员进行慰问,按规定发放慰问金或慰问品。

(一)节日慰问:每年元旦、春节期间,对辖区内特困企业退休人员家庭、鳏寡孤独离退休人员、百岁以上企业退休人员、部分居住在敬老院的退休人员进行慰问。

(二)生日慰问:对辖区内80周岁、90周岁、10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进行生日慰问,慰问金标准分别为100元、200元、800元。

(三)重病慰问:退休人员患重病住院时,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上门慰问并发放慰问金,慰问金标准为200元。居住异地的,将慰问金随同养老金予以发放。原则上每人只享受一次重病慰问。

(四)死亡慰问:退休人员死亡后,社区上门对其亲属进行慰问,慰问金标准为200元。居住异地的,于死亡手续办理后次月,将按照原养老金发放方式发放死亡慰问金。 (五)困难慰问:对辖区内企业退休人员家庭遭受重大灾难的,上门看望慰问。 71、什么是“六服务”?

“六服务”是指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退休人员可以享受到六个方面的服务: (1)人事档案集中管理服务。由市退管中心对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进行集中管理,提供免费查阅服务。

(2)医疗健康服务。每两年组织退休人员进行一次免费健康体检,建立退休人员电子健康档案,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医疗保健讲座等。

(3)文体活动服务。组织退休人员开展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做到社区每周有活动,街道每月有活动,区每季有活动,市每半年有一次大的活动。

(4)政策咨询和查询服务。为退休人员提供电话咨询、现场咨询和有关信息查询服务。

(5)报领丧葬抚恤费服务。退休人员死亡后,协助其亲属办理申领丧葬费、直系亲属抚恤费手续。

(6)引导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引导退休人员建立自管组织,为他们创造活动条件,提供相关服务。

72、企业退休人员常住地发生变化后,如何继续享受社会化管理服务?

已纳入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如果常住地发生变化,可直接到新的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报到手续,就可以在该社区享受社会化管理服务。 73、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费划拨标准是多少?

企业退休人员2007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一次性每人1500元;2007年1月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一次性每人1000元,该项费用均由企业承担。 灵活就业退休人员按相应的标准减半划拨,费用由个人承担。 74、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费如何划拨?

退休人员在办理退休的同时,由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机构到市退管中心财务科(市人力资源市场2楼208室)按规定划拨相应的社会化管理服务费。

档案托管在南京市人才市场和江苏省人才市场的灵活就业人员,则由本人携带社会保障卡前往划拨相关费用。

(二)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75、哪些退休人员不需要移交人事档案?

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后,档案应移交市退管中心档案管理部门集中管理。但以下三类人员不需要移交档案: (1)在企业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前,纳入社会化服务管理前已死亡的企业退休人员,其档案不进行移交,仍由原单位保管;

(2)企业退休人员中由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的档案移交、管理问题,待中央另行规定后执行;

(3)由区(县)以上各级党委管理的企业退休领导干部,人事档案暂不移交,纳入街道、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

76、退休人员档案移交手续如何办理?

移交单位(代办机构)统一填写《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移交花名册》或报盘,填写顺序应与档案移交的次序一致,《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移交花名册》一式两份,移交单位与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各执一份存档。 77、分批次移交档案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退休人员档案数量较多,移交单位也可分批次移交。如果因档案数量较多,无法及时按要求装订的,可以先到水西门大街71号一楼大厅档案科申请办理档案自管手续,待档案装订结束后再移交。

78、如果移交单位遗失了应移交的退休人员档案怎么办?

用人单位(代办机构)应书面说明遗失原因,写明退休人员基本情况,加盖移交单位公章后装订成册,按正常移交手续办理移交。

79、退休人员档案移交后,在哪里可以查阅档案?

当月新办退休人员档案由市企保中心待遇审批科负责办理查阅手续,地点:南京市水西门大街61号210室;

其他退休人员档案由市企保中心档案科负责办理查阅手续,地点:南京市水西门大街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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