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本章主要内容
?避税概念的理解
?避税的最基本方法---转让定价 及针对其的反避税原则和措施 ?避税方法及其反避税措施
本章的重点与亮点
国际避税是国际税收最重要内容之一
国际避税与国际重复征税一样,都是国际税收领域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二者都是伴随着跨国纳税人和跨国所得的出现而发生的一种国际税收现象。 犹如一枚硬币正反两方面的问题,值得注意探讨! 但二者所产生的影响不同:
? 国际重复征税会损害跨国纳税人的切身经济利益,从而不利于国际经济活动的发展;
? 国际避税虽可以减轻跨国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但却会影响相关国家的税收利益,扭曲国与国之间的
税收分配关系。
各国政府在采取措施避免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同时,也防范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避税。 相关概念的辩析(交通灯规则)
第一节 国际避税的概念
一、避税的含义
要弄清什么是国际避税,自然要先弄清什么是避税。避税是与偷税相近的一个概念。虽然有些国家对“偷税”一词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但没有哪个国家在税法中对“避税”的概念做出解释。 一般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着以下区别:
? 偷税是指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的情况下通过种种手段不缴纳税款,而避税则是指纳税人规避
或减少纳税义务;
? 偷税直接违反税法,是一种非法行为,而避税是钻税法的空子,并不直接违反税法,因而从形式上
还是一种不违法行为;
? 偷税不仅违反税法,而且往往要借助犯罪手段,比如作假帐、伪造凭证等,所以偷税行为应受到法
律制裁(拘役或监禁);而避税是一种不违法行为,并不构成犯罪,所以不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对偷税相对严厉、避税相对宽容,但照样制定防范措施
在理论上可以区别避税和偷税,而在实践中避税与偷税有时很难区分。因此,对于避税问题许多国家持较严厉的态度,认为纳税人的避税行为虽不明显违法,但也是不正当的,应当受到谴责。但也有的国家法律部门或舆论界对于纳税人的避税行为持较宽容的态度,认为纳税人有权在不违法的前提下选择使自己少纳税的经营方式,政府应当承认纳税人避税的合法权利。
不过,由于纳税人的避税毕竟要给政府的税收收入造成一定的损失。所以,无论是对避税管理严厉的国家还是较宽容的国家都在不断完善本国的税法,堵塞税法中的漏洞,尽量不给纳税人的避税行为有可乘之机。
国际避税定义:
——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利用各国税法的差异和漏洞及滥用税收协定,在跨国经济活动中,采取种种“合法”手段(隐匿和转移纳税主体或客体),以规避、减轻或延迟在一国或多国纳税义务的行为。
二、国际避税与国内避税
国际避税一般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国与国之间的税制差异以及涉外税收法规和国际税法中的漏洞,在从事跨越国境的活动中,通过种种“合法”手段,规避或减少有关国家纳税义务的行为。 1、国际避税不同于国内避税
国内避税是指一国纳税人利用本国的税法漏洞进行的避税,它不通过纳税人跨越国境的活动,其所规避的纳税义务仅为居住国的纳税义务。
国际避税则是利用国与国之间的税法差异,钻涉外税法和国际税法的漏洞而进行避税。这种避税活动需要纳税人从事一些跨越本国国境的活动,或者纳税人跨越本国国境进行自身的流动,或者纳税人将自己的资金或转移出本国使其在国际间进行流动;而且国际避税所要规避的纳税义务不仅限于纳税人的居住国,而且还包括所得的来源国;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的目的往往不是减轻其在某一国的税收负担,而是减轻其全球总税负。
有人从特定国家的税收利益出发,把纳税人通过国际交易造成居住国或某一来源国出现税收收入损失的行为也视为国际避税,即使这时纳税人在一国得到的税收利益要被在别国纳税义务的增加所抵消,从而其全球总税负并没有减轻。可以说,这是一种广义的国际避税的概念。 2、国际避税不同于国际偷税
国际偷税是纳税人在跨国活动中非法手段逃避其在有关国家已负有的纳税义务,它与国内偷税活动一样,是一种违法行为。而国际避税则是纳税人利用公开“合法”的手段进行的,一般并不违反有关国家的税法。所以总体上说它是一种不违法行为。 对于国际避税,迫使各国政府反省自己的行为或法律
由于国际避税和国际偷税的性质不同,二者的处理方法也有所不同。对于国际偷税,有关国家要象对待国内的偷税活动一样对违法者进行法律制裁,而对于国际避税,有关国家一般只能通过完善本国的涉外税收法规或修订本国与他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堵塞法律漏洞,不给跨国纳税人提供国际避税的可乘之机。 总结
? 无论是偷税还是避税,纳税人始终是在逃避相关国家的税收管辖权(属人、属地税收管辖权),简而言之,就是想方设法、千方百计减少收入(所得),割断与国家的税收管辖权一切联系因素。 ? 相反,税务局反避逃税也就是针对相关的做法,加以解决。 三、国际避税的成因
任何事物的形成都有它的原因,国际避税的出现也不例外。
◇主观原因,国际避税的原因在于跨国纳税人具有的减轻税收负担、实现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强烈愿
望。(内驱力) ◇客观原因,国与国之间的税制差异以及国际税收关系中的法律漏洞为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避税活动创造了必要的条件。概括起来看,国际避税产生的客观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外部诱因) 1、税收管辖权的差异
有关国家税收管辖权的差异以及判定居民身份的标准和判定所得来源地的标准存在差异,可以为跨国纳税人提供税收管辖权的真空,从而使跨国纳税人有可能躲避开任何国家的纳税义务。 2、税率的差异
税率是税法的核心,它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纳税收负担。世界上所有国家和地区所征收的税率高低没有一个可供其进行国际避税的场所,则纳税人一般也就能通过人或财物的跨国流动进行避税。然而,在现实国际经济中,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税率差异很大,有的国家和地区税率较高,有的国家和地区税收不征所得税(税率为零)。
第二节 国际避税地
一、什么是国际避税地
国际避税地(又称避税港)通常是指那些可以被人们借以进行所得税或财产税国际避税活动的国家和地区。
国际避税地的存在是跨国纳税人得以进行国际避税活动的重要前提条件,没有国际避税地,跨国纳税人经常性的国际避税活动就难开展。
国际避税地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名称:英语国家称其为“避税港” ;法国人叫它“财政天堂” ;德国人则习惯称它为“税收绿洲” ;避税地国家和地区忌讳避税地一词,往往自称为“金融中心”。
国际避税地到目前为止它还没有一个被普遍接受的定义。
事实上,任何两个国际税收问题的专家恐怕都不会开出一份相同的避税地国家(地区)的名单。根据对国际避税地定义的严格程度不同,人们少则可以列出十几个避税地国家(地区),多则可以列出六十几个避税地国家(地区)。甚至有人认为,任何一个国家(地区)都可能成为国际避税地,只要该国(地区)的税法能够被人们利用从事国际避税活动。根据这种理解,一些对国际避税一贯持坚决反对态度的发达国家也可能成为国际避地。
每一个国家的税法中都有一些税收优惠措施可以被用来进行国际避税,如果每个国家或大多数国家都是国际避税地的话,那么国际避税地的概念也就失去了意义。
所以,国际避税地应当是指那些提供;普遍的税收优惠以及可以被跨国公司用于经常性避税活动的国家和地区。
目前,一些国家出于反避税斗争的需要,在本国税法中规定了判定国际避税地的具体标准,其中有的国家还根据所制定的标准开列出了国际避税地国家(地区)的名单,凡本国公司与符合避税地标准或在避税地名单上的国家(地区)中的受控子公司进行交易税务部门都要给予密切注意,必要时还要实施一些反避税措施。这种做法是出于税务管理上的需要来界定国际避税地。 1、美国政府观点
国内收入署相当于政府税务局发行的《国内收入手册》中,没有避税地的定义,但提出避税地特征:
(1)不课征所得税或税率比美国的所得税低;
(2)银行高度保守商业秘密,甚至不惜违反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 (3)银行或与银行活动类似的金融活动在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 (4)有充分的现代通讯设施; (5)对外币存款没有管制;
(6)大力宣传自己是离岸金融中心。 2、日本国国际避税地的界定
公司的全部所得或特定类型的所得所适用的实际税率低于日本国内公司所得税实际税率50%的国家和地区。根据这一定义,日本的税务当局列举出33个属于避税地的国家和地区。 3、德国
税务部门将实际税率低于30%的国家或地区列为避税地,并且列出29个国家和地区。 4、法国
规定无所得税或税率低于法国同类所得适用税率2/3的国家和地区属于避税地,并列举了38个避税地国家或地区的名单。
在发达国家中,也有许多国家没有避税地的定义,也没有列举避税地的国家名单,例如荷兰、新西兰、英国等。
需要说明的是,避税地国家(地区)的名单并非一成不变,随着国家税收制度的变化,一些原有的避税地国家可以不以处在避税地的地位,而以在非避税地国家的也可能变成避税地。
例如,加拿大在几十年前也是一个国际避税地,因为当时加拿大政府规定,在加拿大安大略省注册成立的非居民公司可以不缴纳加拿大的所得税,而且它还可以利用1942年加拿大与美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的优惠条款规避美国的所得税。1967年,美国与加拿大的税收协定重新修订,新协定取消了第三国居民利用加拿大非居民公司规避美国税收的可能性。
与此同时,加拿大政府也不再允许成立新的非居民公司。以后,加拿大又通过了一系列反避税立法最终演变成一个坚决反避税的国家。
又如,委内瑞拉过去一直实行单一的地域管辖权,是拉丁美洲的一个重要的国际避税地。但1986年委内瑞拉废除了单一地域管辖权的课税制度,开始对本国居民的全球所得征税,这样,委内瑞拉就不再是一个国际避税地。
5、避税地都属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
目前公认的国际避税地的名单来看,除了瑞士、卢森堡、荷兰等少数国家属于发达国家以外,其他避税地都属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而且主要是一些自然资源稀缺、人口少、经济基础十分落后的小国。
这些国家(地区)之所以要让自己成为国际避税地,主要是为了以无税(所得税)或低税的优势吸引外国资本和外国企业,并最终达到增加财政收入以及促进本国(地区)经济发展的目的。
避税地国家(地区)清楚地看到,高税的发达国家的居民到本地来投资主要是为了取得税收利益,他们在避税地开办的公司将主要是从事金融、保险、信托、持股等方面业务的公司,这些公司的经营活动不会污染环境,不会破坏当地的旅游资源;
另一方面,大量外资企业的建立可以增加本国(地区)的就业机会,有利于本国银行业、金融和法律服务业的发展,在这个过程中,政府虽然不征或征收很少的所得税,但由于大量的外国资本涌入和大批的公司、企业在本国注册成立,政府通过征收公司注册费、资本税等同样可以筹集到充足的财政收入。
二、国际避税地的类型 (P101) 三、国际避税地的非税特征
国际避税地之所以对跨国投资者具有巨大的吸引力,除了无税(所得税等直接税)或低税以外,还由于它具有其他一些有利条件,比如,有严格的银行保密法,银行业发达,政局稳定,通讯和交通便利等等。避税地的这些有利条件实际上正是避税地所具有的一些非税特征。只有具备了这些特征才能使国际避税地真正成为跨国投资者的避税“天堂” 。下面我们结合一些避税地的情况来具体说明一下国际避税地的一些主要的非税特征。
(一)政治和社会稳定
作为一个避税地,政治和社会稳定是前提条件。否则,就不能吸引跨国公司来这里投资。
目前世界上一些著名的避税地多是一些小国或半自治地区,它们的政局都较稳定,其中许多国家和地区没有军队,一般认为这为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政局稳定奠定了基础(政变和内战的可能性极小)。 相反,过去亚洲著名的避税地黎巴嫩(黎巴嫩实行单一的地域管辖权,并对控股公司和离岸公司免税;贝鲁特曾一度成为在中东经营的跨国公司的银行和金融中心),由于后来战火不断,许多跨国公司从黎巴嫩撤走,从而丧失了避税地的地位。 (二)交通和通讯便利
? 交通和通讯便利是避税地应具备的“硬件”之一目前,大多数成功地实行避税地政策的国家和地区都重视这一条件。从避税地在全球的分布情况不难看出,一些重要的或著名的避税地与主要的资本输出国在地理位置上都很接近。这就为避税地吸引跨国公司前来投资创造了便利条件。另外,避税地与主要投资国的交通一般也很发达。例如:百慕大群岛距离美国的纽约只有775英里,从百慕大群岛到纽约每两个小时就有一个航班,飞行时间不到2个小时;开曼群岛到美国的迈阿密飞行时间仅为1个小时,每天都有几个航班;泽西岛和根西岛到伦敦的飞行时间也仅有1个小时。
另外,避税地的通讯也都十分发达,交通不便使一个国家无法成为避税地的例子也有很多。
? 例如,欧洲的安道尔位于法国和西班牙之间,从税收上看,这里没有任何所得税、资本利得税、财产
税和遗产税,显然已具备了避税地的税收方面的条件。但安道尔的交通十分不便,到安道尔没有飞机航班,只能从西班牙的巴塞罗那乘汽车,而且要走150英里的山道。交通不便大大限制了欧洲国家的投资者利用安道尔的无税优势进行避税,也严重影响了安道尔国际避税地的地位。 (三)银行保密制度严格
跨国公司集团利用避税地避税主要是人为地将公司集团的利润从高税国的关联公司转移的避税地的基地公司,这无疑会损害高税国的税收利益。所以,高税国对本国公司向境外转移利润的问题会十分关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避税地没有银行为客户存款严格保密的法律或制度.跨国公司向避税地转移资金的行为就会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高税国的反避税措施也就比较容易收到成效。
为了吸引避税公司,避税地国家或地区一般都很重视银行的保密问题。有的制定了银行保密法,对银行职员的泄密行为要给以严惩。例如,开曼群岛1966年就颁布了《银行和信托公司管理法》,规定了为客户保密的原则。1976年开曼又制定了《保密关系法》,对泄密者罚款6 100美元,并处2年徒刑。
由于有严格的银行保密法,外国政府从开曼群岛上的银行取得客户存款账户上的信息就非常困难。
(四)对汇出资金不进行限制
跨国公司利用避税地进行国际避税经常要与避税地的基地公司之间调出调入资金,要求避税地政府对跨国公司的资金调出不能加以限制。
目前世界上存在的主要避税地基本上都满足跨国公司的这一要求。 1、没有外汇管制
大多数避税地都属于这种情况,如开曼群岛、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巴拿马、瑞士、卢森堡、海峡群岛、马恩岛、列支敦士登、香港、瑙鲁、瓦努阿图等。
一些避税地并没有本地的货币,而是使用发达国家的货币作为自己的流通货币。 特克斯群岛凯科斯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都使用美元作为流通货币; 列支敦士登使用瑞士法郎作为流通货币;
瑙鲁则使用澳大利亚元作为自己的流通货币。 2、实行外汇管制
这种外汇管制不适用于非本地居民组建的公司,例如,百慕大群岛、荷属安第列斯、巴哈马等就属于这类避税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