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地的前景分析
? 乐观:吸引外资,繁荣经济 ? 悲观:天空上笼罩着乌云
? 观望:希望避税地国家慎重从事
第三节 避税的基本方法 ——转让定价
? 利用价格是商人选择的最佳渠道
? 因为市场经济中,只要不违反《反垄断法》等等相关法律法规,从价格上想方设法,避重就轻,可以达到“税往低处流”的效果,就达到少交税或不交税的目的。 一、转让定价概念
转让定价是指公司集团内部机构之间或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产品、劳务或财产而进行的内部交易作价;通过转让定价所确定的价格称为转让价格。
转让定价既可以发生在一国之内,也可以发生在国与国之间。
转让定价发生在跨国公司集团的内部成员之间,而这些成员由于法律或经济上的原因相互之间在经营管理和经济利益方面又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因此,转让定价并不一定符合市场竞争的原则,而是根据公司集团的整体利益人为地加以确定。(关联企业或联属企业,也叫非独立企业,与独立企业或非关联企业相对应的概念)
一项交易的转让价格既可以等于市场自由竞争所形成的价格,也可以不等于市场自由竞争价格。
转让定价特殊性决定了它在跨国公司集团的内部管理和国际避税方面有广泛的用途。
跨国公司集团人为操纵转让定价,使内部交易的转让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市场竞争价格,以达到在跨国公司集团内部转移利润的目的。
在研究国际税收问题时, 转让定价通常是指跨国公司集团操纵内部交易定价,在公司集团内部人为转移利润的情况。 二、转让定价的使用范围
国际转让定价可用于跨国公司(企业)内部设在不同国家的各机构之间(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交易以及跨国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
总公司与分公司属于同一法人企业,分公司隶属于总公司,是总公司的派出机构,不能脱离总公司而独立存在。所以,无论是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还是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在法律关系、经济利益方面都存在着一致性。但为了加强跨国公司的内部管理,鼓励分公司的自主经营,总公司一般有权决定自己的主要进货来源和销货对象,其经营活动自然也应取得一定的利润。因此,同一法人企业的跨国总公司、分公司之间以及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进行交易一般也要像独立法人企业之间进行交易那样计价收费,以便于总公司考核各分公司的经营业绩。这样,在同一个跨国公司内部也存在转让定价问题。不过,在国际税收领域人们所要研究的主要是跨国关联企业(公司)之间的转让定价。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实践中,各国判定企业之间是否有关联关系的标准基本上也都是围绕这两方面来制定的。
国际经合组织和联合国分别制定的国际税收协定范本中也规定,凡符合下述两个条件之一者便构成跨国关联企业关系:
(1)一方企业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
(2)同一人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 另外,为了便于有效实施对转让定价的管理, 三、 跨国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策略
转让价格不是通过市场竞争由交易双方讨价还价来确定,而是由跨国公司集团中的关联企业根
据公司集团的整体利益和经营意图人为加以确定的。 (一)转让定价的方法 ? 以成本为基础定价
? 直接按企业的内部成本(实际可变成本、实际完全成本或标准完全成本)定价; ? 按企业的实际可变成本加上定额补贴定价;
? 按企业的实际或标准完全成本和一定的加成率采用成本加成法定价。 ? 以市场为基础定价
? 直接按市场价格定价;
? 以市场价格减去销售费用(根据折扣率计算)定价。 ? 关联企业之间协商定价 (二)转让价格的随意性
通过以上三种定价方法制定的转让价格都有一定的随意性。
转让价格的这种随意性显然为跨国关联企业操纵转让定价提供了巨大的活动空间。而在实践中,跨国关联企业如何制定转让定价则主要取决于跨国公司集团的总体经营目标和经营战略。也就是说,跨国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制度要为跨国公司集团制定的经营目标服务,如果没有一个具体的目标,转让定价手段就难于使用。
跨国公司集团的经营目标往往是多重的,而同一种转让定价手段并不能同时满足这些目标,这就决定了跨国关联企业在使用转让定价制度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结合公司集团的决策意图灵活地选择转让定价的方式。
在运用转让定价的诸多目标中,国际避税是很重要的一个。全球税后利润的最大化是跨国公司集团最主要的经营目标。
在世界各国公司所得税税率高低不一以及国际避税地大量存在的情况下,跨国公司集团可以利用自己全球经营的优势,通过转让定价,在设在不同国家的关联企业之间分配业务收入和费用开支,尽可能地将所得从高税国企业转移到低税国企业,从而达到在全球范围内最少纳税、最大获利的目的。 (三)非税目标
转让定价还可以为跨国公司集团的其它经营管理目标服务。这些目标与国际避税无关,可以称为非税目标。
主要方面有:
1、产品低价打入国外市场
跨国公司集团,为了使自己的产品打入某一国家的市场,可以采取由公司集团内产品的生产企业向该国的关联企业低价销售产品的做法,该国的关联企业因以低价得到这批产品所以就可以用较低的价格在当地市场上销售,使当地同类产品的生产者无法与之竞争。
四、转让定价的计算
例1 乙国B企业是甲国A企业的全资子公司,甲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50%,乙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5%,A企业向B企业出售成本为800万元。企业为了达到减轻整体税收负担的目的,实行转让定价,A企业按8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B企业。而B企业对这批从A企业购入的货物在任何情况下均以1400万元的价格再出售给无关联的客户。先假定子公司不把税后利润汇回其母公司所在国甲国,我们可以分析实行转让定价对企业税收负担、甲国和乙国税收利益的影响。再分析税后利润分配。
分析:
? 转让定价前?子公司税后利润不分配
甲A 100% 乙B子 税率 50% 15%
销价 1000万 进价 1000万
成本 800万 销价 1400万 盈利 200万 盈利 400万
税 100 万 税 60 万 税后所得 100万 税后所得 340万 纳税人总税为:160万
? 转让定价后?子公司税后利润不分配
甲A 100% 乙B
税率 50% 税率15% 销价 800万 进价 800万 成本 800万 销价 1400万 盈利 0万 盈利 600万
税 0万 税 90万 税后所得 0万 税后所得 510万 ? 结论:纳税人总税下降70万
? A国少收税100万,B国多收税30万
转让定价前?子公司税后利润分配
? 子公司税后所得一半派股息,母公司抵免.
甲A 100% 乙B子 税率 50% 15%
销价 1000万 进价 1000万 成本 800万 销价 1400万 盈利 200+170万 盈利 400万
税 100+70 税 60 万 税后所得 200万 税后所得 340万 税后所得一半分配: 340×50%=170
认可 60×170/340 =30万 还原 170+ 30 =200 万 (前)应税 200×50%=100万(后)实税 100―30=70万 集团共税:100+70+60=230万
甲:100+70=170万 乙:60万 转让定价后?子公司税后利润分配
甲A 100% 乙B 税率50% 15%
销价 800万 进价 800万 成本 800万 销价 1400万 盈利 0+255万 盈利 600万
税 0+105万 税 90万 税后所得 150万 税后所得 510万 税后所得一半分配 510×50%=255 认可 90×255/510 =45 万,还原 255+45 =300万
(前)应税 300×50%=150万(后)实税 150―45 =105万 集团共税:195万 盈利 35万 70万
甲: 105万 少征 65万 100万 乙: 90万 多征 30万 30万 结论:有转让定价,虽也有避税效果,但避税作用减少。 转让定价结果是减少税收
? 利用价格这一经济杠杆,不违法的达到少交税或不交税的目的。
? 当然,转让定价仅仅是避税的最基本方式,还有许多其他方式方法,我们后一章节有专题讨论。 转让定价发生领域和税收目的
? 发生领域:有形财产的销售、无形财产的转让、服务提供、金融交易等; ? 税收目的:关联企业的整体税负最轻,其他目标
计算分析题1:
? 假定同一公司集团的A、B、C三个分公司分别设在甲、乙、丙,该三国公司所得税分别为50%、40%、15%。A公司为B公司生产零部件,按当时的市场价格130万美元直接的销售给B公司,组装品后按160万美元价格投放市场,但现经安排A不直接供货给B,而是以105万美元低价售给C,再由C以140万美转售给B,B公司组装后仍按160万美元投放市场,试通过计算比较和分析转让定价的避税效果和对有关国家收入分配的影响。 计算分析题2:
? 某集团公司,甲国A公司为母公司,拥有乙国B子公司100%控股权,甲国税率为40%,乙国税率为15%,A公司向B公司提供货物。按正常市场价格销售额为800万,其生产销售成本为500万,企业为了少交税采取降低售价,A公司现按500万出售给B公司,B公司以1000万 再出售给无关联客户,试比较分析,子公司税后所得全部分配与不分配给母公司,其避税效果如何?对相关性国家税收有何影响? 联系中国实际:逆向避税
? 一般地说,避税是避重就轻,“税”往低处流。但在我国,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却逆水行舟,反向避税,故称:逆向避税。同时,引出一个话题:转让定价的产生动机:既有税收动机,也有非税收动机。举例说明:
? 假定有一英国公司,现与中国某投资者各出资50%在中国成立了华英合资企业,该合资企业所需原材料及产品销售全部有英方负责。建成投产第一年,正常情况下,该合资企业盈利400万人民币,中英企业所得税率分别是18%、35%。但英方出于提前收回投资、获取高利的动机,通过提高原材料价格、降低销售价格,将合资企业原盈利下降到200万人民币。试通过计算比较和分析,华英合资企业税后所得全部分配时,转让定价的避税效果和对有关国家的税收收入的分配影响。 计算分析题3
? 假定有一法国公司,现与中国某投资者各出资50%在中国成立了法中合资企业,该合资企业所需原材料及产品销售全部有法方负责。建成投产第一年,正常情况下,该合资企业盈利500万人民币,中法企业所得税率分别是18%、30%。但法方出于提前收回投资、获取高利的动机,通过提高原材料价格、降低销售价格,将合资企业原盈利下降到300万人民币。试通过计算比较和分析,法中合资企业税后所得全部分配时,转让定价的避税效果和对有关国家的税收收入的分配影响。
第三节 反避税
国际避税的存在,对国际经济交往和有关国家的财权利益以及纳税人的心理都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如何有效地防止国际避税行为的发生,无疑成为国际税收活动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有关国家针对跨国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所采用的各种方法,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限制。国际反避税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般措施 ? 防止通过纳税主体国际转移进行国际避税的一般措施 ? 防止通过征税对象国际转移进行国际避税的一般措施。 ? 转让定价调整 ? 防止利用避税地避税的措施 ? 加强征收管理
反避税的基本原则——正常交易原则
正常交易原则(Aam`Length Principle), 又称独立核算原则,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原则行事,也就是要按照公开公平的市场交易原则进行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其定价应当与非关联企业之间在相同情况下交易定价一致,不受关联关系而导致的价格的人为确定。 其他原则
? 最优法原则: 指必须依照根据实际情况,对正常交易结果能够进行最可靠衡量的方法,来确定一项受控交易的正常交易结果。
? 可比性原则:以非关联企业之间交易数据为基础的方法,其可靠性程度取决于受控交易与非受控交易之间的可比程度,可比性越高可靠性越强
应用可比性原则需注意的因素:选为参照的非受控交易的原始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设定前提的可靠性、评估结果对数据和设定前提中的敏感性 可比性分析 -功能分析
? 功能:企业在生产或经营被作为转让定价审查的产品或劳务时做了什么样的事情或采用什么样的资源。
包括:(1)研究和发展; (2)产品设计;
(3)制造、生产和工序的设计; (4)产品的织造、提取和装配; (5)原材料购买及管理 ;
(6)市场营销与发送功能,包括存货管理、产品保证实施和广告活动; (7)运输和仓储;
(8)经营管理、法律、会计和资金融通、信用和收款、培训及人事管理服务 -合同条款分析 (1)索取或支付报酬的形式 (2)销售量或购买量
(3)提供保证的范围和条件 (4)更改、修订或修改的权利
(5)相关的许可证、合同或其他协议的持续时间,以及终止或重新协商的权利 (6)买方和卖方之间的附属交易或关系,包括提供辅助或附属劳务的安排 (7)信贷提供和付款条件
(8)合同条款与实际交易结果是否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