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委直属党组织建立落实“434”责任体系深入推进机关党风廉政建(3)

2018-09-08 22:23

4.建立健全追究制度。部门党组和上级党组织对所属党组织未正确履行主体责任,落实组织生活制度重视不够、管理松散,“三会”长期不开、党课基本不讲,组织生活不认真不经常,民主评议党员降标准走过场,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不督促不到位、批评和自我批评不深入不具体、谈心谈话流于形式,不按程序要求规范发展党员、推荐优秀党员和党务工作者,不按规定标准核缴党费等行为,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整改、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直至给予党纪处分。党支部(党小组)对1次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要及时提醒;连续2次无故不参加的,要严肃告诫;连续3次无故不参加的,召开专门会议进行批评教育;连续6个月没有正当理由不参加的,按自行脱党处理。对违反党的纪律和规矩的,既追究当事人责任,也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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