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构建起来,法律的地位和权威逐步确立,法治精神在全社会加速形成。历史证明,没有强大的司法制约的强势政府,必然以公共利益之名,甚至连这个名义都不要,随意侵害民众权益。
诚如俞可平教授指出的:“若没有法治,公民的民主权利就有可能随时被剥夺,公民的政治参与就有可能破坏社会稳定,民主进程就有可能导致秩序的失控。法治的实质意义,是宪法和法律成为公共生活的最高权威。任何个人和任何组织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必须服从法律的权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样的一种法治,只有在民主政治条件下才能真正实行。因此,法治的真谛在于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