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交综合车场建设标准指引 - 图文(4)

2019-08-20 20:29

深圳市公交综合车场建设标准指引(试行)

5.3.4 办公及后勤服务用房宜按照4-6层设计。 5.3.5 停车库的第二层楼板应与办公及后勤服务用房的第三层楼板联通。

5.3.6 多层式公交综合车场的外观造型设计符合深圳市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并适当超前;主体建筑立面的设计应以环保的建筑材料为主。

5.3.7 多层式公交综合车场建筑应采用框架结构,并采用通透式建筑形式;装修标准参照第5.2.4条规定。 多层停车库应结合车辆的停放形式、车辆停放安全间隔、行车道布置方式确定柱网尺寸。

5.3.8 多层式公交综合车场应符合《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98)的相关要求;楼体内应设置通风装置,保持空气流通。

5.3.9 多层式公交综合车场建筑方案及效果参照附录B。 5.4 公交综合车场内外部环境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容貌标准》(CJ16--8)的规定。

车场内的消防设施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97)、《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等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完善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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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环保与节能

5.5.1 建筑楼体的设计和建设应符合《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等国家和深圳地方的管理规定。

5.5.2 车辆清洗废水应处理至市政污水管网接管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处理厂一并处理。

在无法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的区域,应在公交综合车场用地范围内预留污水处理设施用地,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将洗车废水处理达标后循环利用或排放。

5.5.3 建筑楼体的建设与生产运作应符合卫生防疫标准,水池、水箱应采用加盖加网罩措施,防止水源污染。 5.5.4 电气高低压供配电设备、照明灯具应采用节能型产品,设置用电分项计量装置;采用低音型的先进设备,水泵、空调机基础设减振器,进出口处设橡胶避震喉。 5.5.5 设置封闭垃圾收集及分类收集设施,收集袋装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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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设施设置

6.1 停车区

6.1.1 停车坪内公交车辆的停放方式有平行式、垂直式和斜列式三种,推荐采用垂直式或斜列式,零星用地的停放方式可结合用地条件灵活选取。

6.1.2 平面式公交综合车场停车区的设计应采用混凝土刚性结构,有良好雨水、污水排放系统,且排水坡度(纵、横坡)不小于0.5%,排水明沟不与污水管线连通。 6.1.3 停车位尺寸应结合《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的规定及运营公交车辆的实际尺寸确定。 6.2 维修工间

6.2.1 维修工间的数量应结合公交综合车场的保养车辆需求规模、车辆的保养频率及单次保养需要的停场时间来确定;维修工间的长度宜取17m,宽度不应小于6m。 6.2.2 考虑到双层巴士车辆的维修,维修工间的净空不应小于6m。

6.2.3 维修工间内应安装通风设备,确保空气流通。 6.3 独立式修车地沟

6.3.1 修车地沟长度应不小于一辆标准车长。修车地沟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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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应不小于0.85m,有效深度应不小于1~1.2m。并列修车地沟间的中心距应不小于2倍标准车宽。

6.3.2 修车地沟内墙应镶嵌光洁的饰面材料(如瓷砖),墙内应设有照明灯具洞口和低压安全灯电源,各修车地沟宜联通设计,并安装排水设施。 6.4 坡道

6.4.1 多层停车库的坡道应以直线形为主,曲线段的曲线半径应不小于公交车辆的最小转弯半径。

6.4.2 直线坡道纵坡宜小于7%,曲线形坡道的纵坡宜小于5%。

6.4.3 坡道的面层构造应有防滑措施;坡道的平均照度应按相关规范执行。 6.5 场站内道路

6.5.1 回车道宽度应能满足公交车辆错车的要求,宜取两个标准机动车道宽度,转弯处的转弯半径应满足公交车辆最小转弯半径的要求。回车道长度可因公交综合车场的平面布局、地块形状及占地面积灵活设定。

6.5.2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当消防通道上空有障碍物时,路面与障碍物之间的净空不应小于4.5m。 6.6 车辆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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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 公交综合车场车辆出入口宜与次干道、支路直接相连,并保证车辆的出入方便。

6.6.2 应将出口和入口分开设置,且布置在不同路段上。车辆出入口不宜少于两个,出入口宽度不宜小于标准车宽的3~4倍。

6.6.3 车辆出入口与城市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或隧道等引道口的距离宜大于50m;距离道路交叉口宜大于80m。条件困难的公交综合车场可做适当调整,但应尽量减少对道路交通造成的影响。 6.7 标志标线

6.7.1 公交综合车场及停车库进出口必须有限速、禁止停放车辆、禁止鸣笛和停车线等标志,进出口地面上的最小照度应按相关规范执行。

6.7.2 公交综合车场内应用标线设置停车泊位、保修区、回车道和试车道。

6.7.3 标志标线的设计标准应按照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和《城市公共交通标志》(GB5845-86)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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