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
海船舶[2010]61号
关于发布《停航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规范停航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安全,防止水域污染,维护国家主权,服务行政相对人,我局制订了《停航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二月九日
停航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停航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安全,防止水域污染,维护国家主权,服务行政相对人,根据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停航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航船舶,系指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计划连续停泊30天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
第四条 拟停航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进入指定或划定的停泊水域之前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书面办理停航报备手续。
第五条 办理停航报备手续的船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停航书面申请(申请中应明确说明船舶拟停泊地点、值守船员配备情况等);
(二)船舶签证簿(如适用); (三)船舶国籍证书(如适用); (四)所有权证书或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
(五)船舶停航已报备相关部门的书面材料(如适用); (六)值守船员适任证书(或内河水手机工的服务簿); (七)已进行洗舱、测爆合格的书面证明(如适用); (八)主动力缺乏或操作受限已报备海事管理机构的书面证明(如适用);
(九)停航船舶安全防污染管理制度和应急方案;
(十)管理人保证落实船舶停泊期间安全与防污染要求的书面声明。
海事管理机构审查后,对满足条件的,在船舶签证簿备注栏中予以签注。
第六条 停航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在指定或划定的码头、锚地、停泊区内停泊,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不妨碍其它营运船舶的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 (二)不得非法占用主航道和生产锚地; (三)能抵御恶劣天气的影响;
(四)船舶一旦发生险情,能够及时得到救援; (五)必要时船舶能够立即驶离该水域;
(六)满足通航安全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 船舶停航期间应对船舶及设备进行维护,满足安全与防污染要求,以及船位调整、防台防汛等应急需求。 第八条 船舶停航时应按规定要求显示信号。
第九条 停航船舶无线电设备应保持可用,至少维持一种磁罗经可用以测得方位,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应保持正常开启。 第十条 停航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应当根据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需要,对承担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职责的岸基人员和值守船员进行定期应急培训,并开展应急演练。
第十一条 停航船舶应根据停泊地的实际环境和船舶自身的安全需要,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熟练操作能力的值守船员,进行有效值守。任何时候,停航船舶配备的值守船员不得低于《停航船舶最低值守要求》(见附件)的标准。
遇有台风等恶劣天气或紧急情况时,停航船舶应按照正常营运时的最低配员要求配备值守船员。
第十二条 值守船员应按照规定的等级持有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有效船员适任证书或服务簿(适用于内河水手机工)。
未经洗舱的液货船的值守船员还应当持有相应的液货船特殊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 停航船舶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防污染相关规范要求,并定期检查污油水舱、标准排放接头、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和机舱舱底水管系相关的泵浦、管路、阀门,保持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四条 停航船舶的污染物排放和接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有关规定,并按规定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录,没有记录簿的,应记载于《航海日志》或《轮机日志》中。 第十五条 停航船舶应保持与公司和海事管理机构的通讯联系,及时接收安全信息,并每天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动态。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向报备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一)改变停泊方式或位置的;
(二)负责停航船舶停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公司发生变化的; (三)船长或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发生变动的; (四)发现停泊水域有异常情况的;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十七条 结束停航的船舶,应到报备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撤销手续,并按规定办理签证或口岸查验手续。
第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停航船舶存在安全隐患的,应责令其整改;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停航船舶最低值守要求
一、甲板部最低值守要求
船舶航区、吨位 海船 3000总吨及以上 5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3000总吨 2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500总吨 1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200总吨 未满100总吨 内河船 1600总吨及以上 6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1600总吨 2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600总吨 未满200总吨
二、轮机部最低值守要求
驾机员或驾驶员1人 驾驶员1人,水手1人 驾机员或驾驶员1人 大副1人,水手2人 二副1人,水手2人 驾驶员1人,值班水手1人 二副1人,值班水手1人 一般要求 大副1人,值班水手2人 二副1人,值班水手2人 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 3000千瓦及以上海船,或1500千瓦及以上内河船 一般要求 大管轮1人,值班机工(或机工)2人;机驾合一免值班机工(或机工)1人 750千瓦及以上至未满3000千瓦大管轮1人,值班机工(或机工)海船,或441千瓦及以上至未满2人;机驾合一免值班机工(或机1500千瓦内河船 工)1人 220千瓦及以上至未满750千瓦轮机员1人,值班机工(或机工)海船,或147千瓦及以上至未满1人;机驾合一免值班机工(或机441千瓦内河船 未满220千瓦海船,或未满147千瓦内河船
三、无线电人员最低安全值守要求
(一)原船免配GMDSS操作员的维持原免配要求;
(二)停泊在能有效使用VHF并保持良好通讯水域的,值守人员应能够正常操作VHF通讯设备;
(三)停泊在VHF信号未覆盖的海区水域,300总吨及以上船舶均应配备GMDSS操作员(可兼职)1名。
工)1人 值班机工(或机工)1人,机驾合一免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