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航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海船舶[2010]61号(2)

2019-08-30 13:25

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 3000千瓦及以上海船,或1500千瓦及以上内河船 一般要求 大管轮1人,值班机工(或机工)2人;机驾合一免值班机工(或机工)1人 750千瓦及以上至未满3000千瓦大管轮1人,值班机工(或机工)海船,或441千瓦及以上至未满2人;机驾合一免值班机工(或机1500千瓦内河船 工)1人 220千瓦及以上至未满750千瓦轮机员1人,值班机工(或机工)海船,或147千瓦及以上至未满1人;机驾合一免值班机工(或机441千瓦内河船 未满220千瓦海船,或未满147千瓦内河船

三、无线电人员最低安全值守要求

(一)原船免配GMDSS操作员的维持原免配要求;

(二)停泊在能有效使用VHF并保持良好通讯水域的,值守人员应能够正常操作VHF通讯设备;

(三)停泊在VHF信号未覆盖的海区水域,300总吨及以上船舶均应配备GMDSS操作员(可兼职)1名。

工)1人 值班机工(或机工)1人,机驾合一免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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