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新疆茶务探微

2019-09-01 16:54

清代新疆茶务探微

蔡家艺

有关新疆茶务问题,史籍记载,向多龃龉,笔者数年前曾写了一篇《清代新疆茶务发展述略》的文章(载《明清论丛》第七辑),就其发展变化经过作了较为全面的阐发。然因篇幅限制,有些疑难问题,并没有真正展开,本文拟在此再作些补充探索。 一、 每年输入新疆官茶额数探研

要了解这一问题,首先必须弄清新疆官茶与甘肃官茶关系。 清代茶法,基本上沿袭明代。《清史稿·食货志》云:“明时茶法有三:曰官茶,储边易马;曰商茶,给引征课;曰贡茶,则上用也。清因之,于陕、甘易番马。他省则召商发引征课,间有商人赴部领销者,亦有小贩领于本州县者。又有州县承引,无商可给,发种给茶户经纪者。”[1]

陕甘茶马,旧分五司。西宁司驻西宁,洮州司驻岷州,河州司驻河州,庄浪司驻平番,甘州司驻兰州。以御史一员专辖。寻改差部员,令甘肃巡抚兼管。五司,旧有额引27296道。其中西宁司9712道,洮州司3300道,河州司5132道,庄浪司5152道,甘州司4000道。雍正年间,以马匹足敷供应,废中马法,改招商纳引。然因管理不善,致使库茶大量积压。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甘肃巡抚吴达善以洮岷司“地

处偏僻,土瘠民贫”,所收茶封,难以售变,“往往积至数十万封,始请疏消”,请将洮司额颁茶引,拨归甘、庄二司,“给商征课”。时值清军统一天山南北地区,各地驻兵屯田相继展开,亟需茶叶以济急用,故其所请,很快便取得了清朝政府的允诺。二十七年,又以河州司虽近青海蒙古,“而一切交易俱在西宁,从不一赴河州,其情形与洮司无异,亦行裁汰,其额引五千道并归甘,庄二司”。[2]

从有关记载看,所谓“将洮、河额颁茶引拨归甘、庄二司”一事,实际上则是全归甘司所有。因为在上述二司中,只有甘司之茶,才能直接灌输于新疆南北两路。有关这一点,我们可以从道光二年那彦成奏定新疆行茶章程中得到证实。他说:“新疆为甘司行引之区,久已有定界,难容私贩充斥,以致官引滞销,亏短国课。”[3]这就是说,新疆所有官茶,皆来之于甘州司所颁之额引。清楚了这一点,那末,当时新疆官茶额引数,则可不言自明,这就是甘司原有的4000引与洮、河二司额引数之和。换句话说,其时输入新疆之官茶,应当是12432引。

甘肃茶法,“每引纳官茶五十斤,余五十斤由商运售作本”。又云:“定每茶千斤,概准附百四十斤,听商自卖。”[4]意思是说,商人每运茶100斤,除交官茶50斤外,余50斤包括附茶共64斤,商人可自行销售。

何谓“附茶”?“附茶”原是官方为提供茶商作酬劳和损耗之茶,因许其与自售作本的“正茶”一起运销,故称之。考其来源,明时已有所见。例如《明史·食货志》载:“五年(隆庆)令甘州仿洮河、西宁事

例,岁以六月开中,两月内开马八百匹,立赏罚例,商引一二年销完者赏有差,踰年者罪之,没其附带茶。”[5]《甘肃通志》说:“明陕西置茶马司四。河州、洮州、西宁、甘州各府并赴徽州茶引所批验。洪武初,上引五千斤,中引四千斤,每七斤蒸晒一篦,运至茶司,官商对分。官茶易马,商茶给卖。每上引给附茶七百斤,中引五百六十斤,下引四百二十斤,名曰酬劳。”[6]

新疆官茶与附茶原是两个含义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搭放兵饷”之茶,而后者则是指商人即官商自卖之茶。但在有关记载中,有时是将其加以严格区别的,例如乾隆二十七年(1762)陕甘总督杨应琚说:“新疆虽需官茶二万七百余封,应陆续运贮,令官兵领买,稍加运费,较买自商人,尚属减省,将来遇有换班兵,更可酌为携带。现在巴里坤、哈密先行拨运,再由内地运往。”[7]但将二者视为一体的也屡见不鲜。例如纪昀《乌鲁木齐杂诗》:“闽海迢迢道路难,西人谁识小龙团。向来只说官茶暖,消得山泉沁骨寒。”诗中所说的“官茶”,实际上就是指附茶而言,这可以从作者在其诗注中得到佐证。“佳茗颇不易致,土人惟饮附茶,云此地水寒伤胃,惟附茶性暖能解之。商为官制,易马之茶,因而附运者也。”[8]清代甘商所运正茶、附茶,向皆“湖南安化所产之湖茶”。[9]之所以将附茶也称为“官茶”,目的是为与从北路输入的晋茶即私茶相区别而已。道光初年,那彦成以甘肃“官茶壅滞”,奏请制定“新疆行茶章程”,其所说之“官茶”,也是这一意思。 据《清朝续文献通考》记载,从乾隆五十一年(1786)起,清廷因榆林府官引壅滞,即将其所引1000道中拨出500道归甘州司行销。

嘉庆二年(1797年),又以其“原留额引五百道仍属壅滞”,拨出400道归甘州司。“十年(1805),复以甘州茶引不敷行销”,“增引八百道”。[10]经过数次调整,促使甘肃官茶额引由原来的27296道跃升至28996道。这些新增引数,实际上都归属于甘州司所有。这就是说,甘州司额引已从原先12432引上升为14132引了。

根据甘州司所持额引计算,则大体可知,自清朝政府统一新疆后至乾隆五十二年(1787)年,其每年输入官茶(包括“搭放兵饷”11万余斤)约为18万余封,90万余斤。而自嘉庆十年(1805)起至道光年间,其每年输入官茶则为20万余封,100余万斤。

以上数字,虽不能说十分准确,但基本上是可信赖的。道光八年(1828),钦差大臣那彦成在其“禁奸商私贩并设局稽查”的奏折中说:“臣那彦成出关时,沿途探访,并行查兰州、凉州等及口外各城。据兰州道奏称,南北两路,除乌里雅苏台、科布多二城,向食北路商茶。伊犁、塔尔巴哈台、乌什三城,向例兵饷搭放茶封外,其余十二城,均系自其引地,岁行官引九千九百余道加以带销带引及拨运官茶,约计二十余万封,向系官商运至凉州发庄,听往来客贩转运出关,随地销售。”[11]那彦成所说,值得注意地方有二:一是“岁行官引九千九百余道”。一是“加以带销带引及拨运官茶二十余万封”。这两个问题,前者较为费解,尚不知其所自出。后者则可一目了然,是甘司额引数与拨运官兵搭饷数之和。

新疆规复后,官茶行销实施以票代引。然其每年额销茶又有多少呢?《新疆图志》记载,“旧发茶票三百五十张,南商改办晋茶,续

发茶票一百五十张。伊犁创办公司,请发茶票三百五十张,常年销数”。[12]以上记载,因说的很含糊,乍看起来实令人莫名其妙。但细为观察,它其实是包含着三个不同历史时段的输入数在内。

首先,是“旧发茶票三百五十张”。这里的“旧”字是指何时?文中没有明确交代。从已有资料看,当是指建省前后的一段时期。倘推断无误的话,按以票代引法每票给茶5000斤,外给损耗700斤推算,其时每年输入之砖茶,当为39万余块,合199万余斤。但据《清朝续文献通考》等记载,官茶的行销并未因新法的实行使滞销现象有所改变,相反是“私茶充斥”日见严重。自同治十二年(1873)左宗棠发行第一案茶票后,中隔近十年,至光绪八年始发行第二案茶票。时“每岁约销一百余票”,到光绪十二年(1886)尚没有完全销完。当年又续发第三案茶票,共409张。此后每隔两三年左右便续发一案。截至光绪二十八年(1902)始发第十一案茶票。[13]倘从光绪八年起,其茶票数按第三案发行数计算,则其每年的发行数量实际上只有194票左右,折合茶叶仅为22万余块,110万余斤。这与《新疆图志》所说,显然有很大的出入。个人看法,似以《清朝续文献通考》等所说较接近于事实。

其二、“南商改办晋茶,续发茶票一百五十张”。这当是指光绪三十年(1904)之后数年。《清德宗实录》记载,松蕃奏:“新疆伊塔一带,本系南商官茶引地,近因晋商私茶充斥,官运滞销,现南商另请新票,赴湖北羊楼峝采办茶砖,送至关外各处行销,应准其试办,下部知之。”[14]据此计算,则自次年起,其每年输入之官茶,只约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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