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版,第191页。
[5]王泽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7页。
[6]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页。 [7]参见孙央平:“农村私有住房不能用于抵押”,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3月29日;陈惠忠:“农村私有住房不得作抵押”载《人民法院报》2002年4月4日。
[8]参见范晓杰:“农村私有房屋可以用于抵押”,载《人民法院报》2000年11月11日。
[9]参见司法部颁布的《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第3条第2项。 [10]徐涤宇主编:《物权法特点问题讲座》,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63页。
[11]江平主编:《中国物权法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版,第305页。
[12]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物权编),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66页。
[13]郭明瑞:《担保法》,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年版,第140页。 [14]参见徐涤宇主编:《物权法热点问题讲座》,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98-199页。
[15]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385-386页。
[16]刘春堂:《判解民法物权》,台湾三民书局印行1987年版,第97页。
[17]梁慧星主持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物权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10页。
[18]程啸:《中国抵押权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02页。
[19]《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
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8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0]程啸:《中国抵押权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43页。
[21]程啸:《中国抵押权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45页。
[22]徐涤宇主编:《物权法热点问题讲座》,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233页。
[23]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396页。
[24]郑直:“捐款如数到位村里不还钱,希望小学被抵押”,转引自程啸:《中国抵押权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46页。 [25]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396页。
[26]参见江平主编:《中国物权法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版,第440页。
[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