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工作规程(试行)

2019-09-01 17:20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工作规程

(试行)

1目的

规范四川局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工作,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财产安全,维护对外贸易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2适用范围

适用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的检验监管工作,包括: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内的危险化学品;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危险化学品;

●原则上既不在《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又不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但经实验室鉴定符合《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关于“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确定原则”的化学品。

3 工作依据

3.1检验依据包括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口产品适用),国际公约、国际规则、条约、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标准(出口产品适用),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贸易合同中高于本条目规定的技术要求等内容。

3.1.1相关法规及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总局第16号令)

●《关于明确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检函

【2014】5号

●《关于对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与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70号联合公告

●《关于对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通[2007]20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入境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质检检函【2015】249号)

●《关于落实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有关问题的函》(质检检函[2012]359号)。

3.1.2国际公约、国际规则、条约、协议、议定书、备忘录: ●《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TDG,联合国); ●《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联合国);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国际海事组织); ●《国际公路运输危险货物规定》(ADR,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 ●《国际铁路运输危险货物规则》(RID,欧洲铁路运输中心局); ●《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规则》(ICAO,国际民航组织)。 3.1.3相关检验标准 见附录D

3.1.4工作依据的审核、更新

检验监管处适时组织人员,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标准进行清理、实时更新,确保检验标准是适宜、有效的,并在必要时持续更新,按《文件控制工作标准》(SB191801)执行。

4术语与定义

4.1危险化学品: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但不包括民用爆炸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质、感染性物质、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

5职责

除依据《进出口化矿金产品检验监管工作标准》(SB430806),检验监管处、分支机构、通关处、技术中心、科技处、法制处等分别履行相应职责外,各相关单位(部门)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5.1检验监管处统一管理四川局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的检验监管工作,组织制订检验监管规程文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组织检验监管人员上岗培训及考试。

5.2食检处:负责属于食品添加剂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检验监管工作;

5.3分支机构:负责本辖区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的检验监管工作,口岸分支机构负责由本口岸出入境的危险化学品实施口岸查验。

对出口大宗散装危险化学品,由产地分支机构对出口产品危险特性分类鉴别等项目实施产地检验监管;口岸分支机构逐批实施危险公示信息核查,并根据贸易合同约定,视情况进行相关品质检验和数(重)量鉴定。

5.4四川局技术中心:负责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分类特性鉴定和品质检测工作;负责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测工作。

6人员要求

6.1从事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检测、监管工作的人员,应取得总局统一颁发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人员持证上岗资格证。现场检验、监管等执法工作需严格实施双人持证上岗。

6.2从事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工作的人员应熟知相关安全操作规定,配备足够的查验防护服等个人防护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现场查验的安全操作需求。

7规程要求 7.1受理报检

要求报检人按照《检验检疫受理报检工作规程》(RC420301)如实填写报检单,提供贸易合同、信用证等有关单证,货物名称按照《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名称申报,并按照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7.1.1进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

a)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符合性声明(附录A);

b)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c)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下同)、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7.1.2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

a)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附录B);

b)《出境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散装货物及不属于危险货物的可不提供);

c)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当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以及我国相关化学品管理法律法规等内容发生变更情况时,分类鉴别报告的有效性应重新确认);

d)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如是外文样本,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e)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7.1.3对于企业需反复提交的、内容一致的报检材料,可根据企业申请或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档案,受理报检时可不要求企业批批提供纸面材料。

7.2审单

7.2.1检务人员在报检环节对报检随附单据进行完整性审核和形式审查。

7.2.2施检人员在实施现场检验前按报检批次逐批审核报检材料的有效性、一致性和完整性,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a)报检材料中货物名称与《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名称的一致性; b)对需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是否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说明;

c)危险公示标签的编制是否符合《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或我国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标签信息内容至少包括产品标识、象形图、信号词、危险说明、防范说明等基本要素;

d)安全数据单与报检材料的一致性;安全性信息是否完整、准确,应至少包含《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规定的16项基本信息:

—物质或化合物和供应商的标识; —危险标识;

—成分构成/成分信息; —急救措施; —消防措施; —事故排除措施; —搬运和存储; —接触控制/人身保护; —物理和化学特性; —稳定性和反应性; —毒理学信息; —生态信息; —处置考虑; —运输信息; —管理信息;

—其他信息(包括关于安全数据单编制和修订的信息)。

7.2.3对报检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报检人予以补正。 7.3检验 7.3.1检验依据

a)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口产品适用); b)国际公约、国际规则、条约、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c)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标准(出口产品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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