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规范、标准;
e)贸易合同中高于本条a)至c)规定的技术要求。
注:部分适用标准参见附录D。当适用标准被修订时,注意使用最新版本。
7.3.2企业资质要求
申报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的企业,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或使用许可管理规定。
7.3.3 检验场所要求
开展危险化学品现场检验的场所,应为合法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场所。对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安全条件审查、批准、许可的,原则上不在该场所实施涉及危险化学品作业活动的现场检验。
7.3.4检验内容
7.3.4.1进出口危险化学品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内容按照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要求,包括安全、环保、防止欺诈等要求以及相关的品质、数(重)量等项目。其中,安全要求包括:
a)产品的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等应符合相关规定;
b)产品包装上应加贴危险公示标签(进口产品应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应随附安全数据单(进口产品应附中文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的内容应符合相关规定。
7.3.4.2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包装
进口危险化学品所用包装,应检验包装型式、包装标记、包装类别、包装规格、单件重量、包装使用状况等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对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按照海运、空运、汽车、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规定、标准实施性能检验、使用鉴定,分别出具《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对于列入《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3.2章“危险货物一览表”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其包装还应符合《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的要求。
7.3.5口岸查验
口岸分支机构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行查验,进口危险化学品批批查验,出口危险化学品按照E-CIQ抽批规则进行查验(出口大宗危险化学品批批查验),并填写《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口岸查验原始记录》。进口危险化学品重点查验产品包装上是否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是否随附中文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的内容是否符合质检总局《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0号)要求;包装型式、包装标记、包装类别、包装使用状况等是否符合总局30号公告要求等。出口危险化学品重点查验货物包装标记是否与检验检疫证单、《出境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一致,包装状况是否完好等。
7.3.6现场检验
7.3.6.1 进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
7.3.6.1.1检验检疫人员依据相关检验标准要求及报检申报材料对进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逐批现场核查,并填写《进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原始记录》,经口岸查验过的内容,现场检验可免于核查。核查内容包括:
a)产品信息。核查包装件中盛装产品的品名、危险类别或项别、次要危险性、成分构成信息(化学名称和浓度范围)、理化性质与申报材料的一致性;
b)危险公示标签。核查危险公示标签加贴符合性及内容完整性、准确性;
c)安全数据单。核查报检货物中是否随附安全数据单,内容是否符合第7.2.2条d)款要求;
d)包装外观。检查危险化学品有无撒漏在容器外表面、外容器与内容器或内贮器之间;必要时采取堆码、倒置、气密、液压等检验方式检查确
认包装件的防护性及运输适应性;
e)包装标记。核查包装标记各要素、尺寸及危险公示标签加贴符合性; f)包装情况。应核查其是否符合相应产品标准中关于包装的要求;对产品标准中无包装要求的,应核查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是否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对于列入《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3.2章“危险货物一览表”的进口危险化学品,还应核查其包装是否符合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或相应运输型式的《国际危规》的相关包装要求。
g)其他情况。核查在运输过程中需添加保护性液体或惰性气体、添加抑制剂、稳定剂等的危险化学品包装,是否添加了相应保护性液体、惰性气体、抑制剂或稳定剂;核查液体危险化学品的填充量;核查衬垫或吸附材料与所装危险化学品的适用性;对于大宗散装货物可视情况免除与包装相关的核查内容。
7.3.6.1.2根据现场检验情况,确定是否需进一步抽/采样进行部分或全部危险特性项目、品质项目的实验室检测,以验证报检货物与报检材料的一致性。对需抽/采样送实验室检测的,须按照法定检验相关规定进行。
7.3.6.1.3对于经口岸查验,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以及包装标记等经检验不合格但在口岸无法实施技术整改的进口危险化学品,在确定包装完好、能保证安全运输和储存的情况下,转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后续整改;
对于入境口岸无法实施现场查验的进口危险化学品,属于以下一种或几种情况的,在包装合格,符合货物运输和存储安全规定的情况下,可转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现场检验:
a)现场查验设施、设备无法满足查验或取样安全防护要求的 ; b)现场无法开启包装或开启包装后包装无法重新封装的; c)集装箱拼箱,无法掏箱实施全部产品检验的。 7.3.6.2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
7.3.6.2.1产地分支局检验人员据相关检验标准要求及报检申报材料对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逐批现场核查,现场填写《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原始记录》,对同时涉及工业用途查验的危险化学品还应同时填写《进出口工业用途化工产品查验记录》,如实记录检验、取样情况,企业代表应在记录上签字认可。
核查内容包括:
a)产品信息。核查报检货物的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性质、危险类别、包装类别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与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是否一致;
b)危险公示标签。核查中文及外文危险公示标签加贴符合性及内容完整性、准确性;
c)安全数据单。核查报检货物中是否随附安全数据单,内容是否符合第7.2.2条d)款要求;
d)包装外观。检查危险化学品有无撒漏在容器外表面、外容器与内容器或内贮器之间;必要时采取堆码、倒置、气密、液压等检验方式检查确认包装件的防护性及运输适应性;
e)包装标记。核查包装标记各要素、尺寸及危险公示标签加贴符合性; f)包装情况。应核查其是否符合相应产品标准中关于包装的要求;对产品标准中无包装要求的,应核查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是否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对于列入《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3.2章“危险货物一览表”的出口危险化学品,还应核查其包装是否符合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或相应运输型式的《国际危规》的相关包装要求。
g)其他情况。核查在运输过程中需添加保护性液体或惰性气体、添加抑制剂、稳定剂等的危险化学品包装,是否添加了相应保护性液体、惰性气体、抑制剂或稳定剂;核查液体危险化学品的填充量;核查衬垫或吸附材料与所装危险化学品的适用性。对于大宗散装货物可视情况免除与包装相
关的核查内容。
7.3.6.2.2产地分支局检验检疫人员根据现场核查情况,确定是否需进一步抽/采样进行部分或全部危险特性项目、品质的实验室检测,以验证报检货物与报检材料的一致性。对需抽/采样送实验室检测的,须按照法定检验相关规定进行。
7.3.6.2.3 对于公安部门有特殊管理要求的剧毒化学品,如氰化钾等,应按照公安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要求,不实施现场抽样检测,可采取与企业共验或认可企业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产品检测的方式。
7.3.6.2.4对出口大宗散装危险化学品,实施产地监管和口岸逐批现场检验鉴定相结合的检验监管方式,建立产地与口岸的信息通报机制,产地分支局应及时将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检测、监管情况等通报口岸分支机构。即:
a)产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日常检验监管。对首次出口或者出口产品达到一定数量的企业,负责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的初步审核,以及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检测及相关品质项目的抽样检测。负责建立维护辖区内出口产品及企业的相关信息(包括相关资质)。
b)大宗散装危险化学品出口时,由集结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出口散装危险化学品在口岸集货完毕后,口岸施检部门逐批对报检商品的报检单证、危险特性分类检测报告、安全数据单等相关信息的一致性、符合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依据相关检验标准要求及报检申报材料对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现场检验和数/重量鉴定,具备条件的,取样进行部分或全部品质项目检测。
7.3.7抽/采样
7.3.7.1对需要抽/采样送实验室进行成分鉴定和危险特性分类检测的,按照GB/T6678《化工产品采样总则》确定抽样数量和样品数量,并根据产品特性分别按照GB/T6679《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GB/T6680《液体化工品采样通则》、GB/T6681《气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及相应检验规程标准的要求进行抽/采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