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工作规程(试行)(3)

2019-09-01 17:20

7.3.7.2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抽/采样应在确保作业安全的前提下,根据产品的具体危险特性,选取符合安全要求的地点和方式实施抽样,并填写《化矿产品取制样原始记录》安全要求见附录C,所抽取样品按照附录C的要求盛装并传递至实验室进行相关项目的检测。

7.3.8实验室检测

应将样品送四川局技术中心或其他指定、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技术中心及其他指定、认可的检测机构均不具备检测条件的,且生产企业具备相应检测条件的进出口产品,经部门领导批准,可由检验人员在现场完成检测,并按规定填写《进出口化矿产品现场检测记录》。

对小批量、专业使用的零星进口危险化学品经部门领导批准,可凭使用方验收报告进行品质验收。

7.3.8.1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分类按照SN/T3074.1~3074.7、SN/T1828.1~1828.16标准或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试验和标准手册》(见附录D)规定的方法进行。

7.3.8.2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成分鉴别按照相关国家标准、产品标准等规定的方法进行。

7.3.8.3实验室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出具检测报告。 7.4对HS编码中包含R或S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

7.4.1对用作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按照本工作规程进行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检验,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等安全卫生检验。

7.4.2对仅用于工业用途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在进行危险化学品检验的同时,增加仅用于工业用途,不用于食品、动物饲料及食品、动物饲料添加剂的标签检验内容。并在检验原始记录“其它检验情况”栏中填写工业用途核查结果。

7.5对危险化学品和普通化学品共用一个HS编码的进出口商品,如不属《危险化学品目录》内的商品,可不按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

7.6对用作油漆/涂料的进口危险化学品

在按照《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行检验的同时,增加本工作规程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检验内容。

7.7进出口大宗散装危险化学品

在按照有关规定及贸易合同进行品质检验、重量鉴定的同时,增加本工作规程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检验内容。对危险公示标签的加贴可视情况免除。

7.8检验原始记录

应详细填写原始记录,记录格式见《进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原始记录》、《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原始记录》、《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口岸查验原始记录》、《化矿产品取制样原始记录》、《进出口工业用途化工产品查验记录》和《进出口化矿产品现场检测记录》。

7.9合格评定

7.9.1对仅实施口岸查验和现场检验的,经口岸查验和现场检验符合相关规定,即判定该检验批合格;不符合要求判定该检验批不合格。

7.9.2对实施现场检验和实验室检测的,经现场检验和实验室检测均符合相关规定,即判定该检验批合格;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定该检验批不合格。

7.10不合格处置

对经检验不合格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按照《四川检验检疫局不合格进出口工业品处理工作规范》执行。

7.11证书出具

对于出口危险化学品,产地分支机构经检验合格的应在E-CIQ主干系统中登记结果,不得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口岸分支机构对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口岸查验,合格后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

7.12监督管理

7.12.1 分支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本辖区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商品档案,内容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资质、检验监管动态管理信息、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危险公示标签和安全数据单样本等。

7.12.2 分支机构分支局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的生产经营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a)进入生产车间、储存仓库、堆放货场等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b)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的包装、标签等,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7.12.3 分支机构对企业存在的违反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一经查实,应立即上报检验监管处,并严格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于“高危低报、多危少报、涉危不报”的安全隐患现象,要严厉处置,要重点打击“漏报瞒报、伪报谎报、提供虚假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

7.12.4各分支机构应加强与地方安监部门的协作配合,检验监管工作中如发现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安全问题隐患及时上报,并通报地方安监部门。

7.13统计数据上报

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包装检验情况统计人员每月10日之前应按照总局《关于规范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情况报送工作的通知》(质检检函[2012]591号)要求,上报全川统计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情况,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5日前将本辖区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情况报检验监管处统计人员。

7.14 风险管理

7.14.1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统一定为高风险产品。

7.14.2针对不合格批次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防止欺诈的不合格项目的大宗出口商品和重点敏感商品,按照《进出口工业品风险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88号)规定,做好的风险分析、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工作。必要时发布警示通报,调整产品风险等级。

7.14.3收集国外更新或发布的重大技术性贸易措施,在四川局网站的化矿栏目及时发布,并对施检人员和企业做好宣传培训工作。

7.14.4针对总局下发的涉及辖区内的出口危险化学品的风险警示通报,检验监管处应及时组织开展调查,调查结果应及时上报。根据调查结

果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7.14.5出口危险化学品退运、召回核查与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出口不合格商品通报、召回调查工作规程》(RC410801)执行。

7.15 制度建设

7.15.1检监处每年应至少开展1次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工作督查,各分支机构应每年至少开展1次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工作质量自查,认真组织排查,针对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严格落实整改。

7.15.2各分支机构加强与地方安监部门的协作配合,检验监管工作中如发现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安全问题隐患及时上报检监处,并通报地方安监部门。

8相关文件

8.1《四川局检验检疫局不合格进出口工业品处理工作规范》 8.2《文件控制工作标准》(SB191801) 8.3《检验检疫受理报检工作规程》(RC420301) 8.4《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监管工作规程》

8.5《进出口化矿金产品检验监管工作标准》(SB430806) 8.7《出口不合格商品通报、召回调查工作规程》(RC410801) 注:应使用文件的最新版本。 9相关记录

9.1《进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原始记录》 9.2《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原始记录》 9.3《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口岸查验原始记录》 9.4《进出口工业用途化工产品查验记录》 9.5《进出口化矿产品现场检测记录》 9.6《化矿产品取制样原始记录》

附录A

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符合性声明

(格式范本)

(企业名称)报检的 (商品名称)(HS编码: ,化学品正式名称: ,联合国UN编号: ),共 (桶/袋/箱等) (吨/千克),使用包装UN标记 ,从 国家进口至中国。

以上报检货物使用的包装、危险公示标签和安全数据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上述内容真实无误,本企业对以上声明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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