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气瓶和压力容器使用安全规则
一、锅炉
1.锅炉的安装、维修、运行等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锅炉管理部门应依照国家规定制定本所的锅炉运行管理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司炉工必须持有关部门培训的有效司炉作业证,方可上岗作业。 二、气瓶
1.气瓶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等规定。
2.严禁无证擅自充装气瓶。气瓶的充装、发放、维修、运输和送检等均由其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3.使用气瓶人员必须熟悉气瓶和所充装气体的性能及必需的安全知识。 4.领用气瓶者在使用期间负责气瓶的安全管理。
5.气瓶必须专瓶专用,严禁私自改变气瓶内所充气体品种。科研中特殊需要配制混合气时,必须报告业务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做好混合气体标记。
6.严禁发放和使用超期气瓶,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应及时退库,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送检。
7.气瓶应防止曝晒和靠近热源,可燃、易燃气体钢瓶与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
8.气瓶嘴冻结不能用火烤,只能用温水缓开;气瓶嘴漏气或出现故障应及时报告业务主管部门处理,严禁私自拆卸修理。
9.气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应保留不少于0.05MPa(0.5Kg/cm2)的余压。 10.氧气瓶不得沾有油污或油脂。开启各类气瓶时,人要站在瓶嘴侧后方,不得过快,不得使用铁器敲打瓶阀。气瓶搬运、装卸要轻拿轻放、禁止用肩扛或在地面上滚动。
11.能够互相起化学反应或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体钢瓶不能混放或同车混装、混运。各类气体钢瓶的存放应固定牢靠。
12.禁止将易燃、易爆气体和有毒气体、液化石油气钢瓶或贮罐放在室内或走廊通道。用后不得随意弃之不管。气瓶或贮罐在退库前,使用者要对其安全负全部责任。
13.气瓶库应严格按库内容量存放气瓶,严禁与易燃易爆物品或其它可燃物混放在同一库内。
三、压力容器
1.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维修和使用等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规定。
2.订购压力容器时,必须有当地劳动部门签发的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和有关证件方可购买。
3.压力容器在投入运行前必须注册,领取《使用许可证》并定期报检。 4.操作压力容器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一、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部门和个人,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放射防护法规和条例。
二、新建、扩建、改建放射性场所的部门,应事先通知综合管理处。同时必须贯彻“放射工作场所和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原则。
三、使用和存放放射性同位素的部门,其工作场所和贮存条件必须达到国家有关放射防护卫生标准。
四、从事放射性工作的部门耍实行建档管理,对放射性同位素的领用、保管、消耗登记等须有专人负责,作到账目清楚,帐物相符,经常检查,严防丢失。
五、新参加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工作前应通知综合管理处和卫生所,经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通过考核获得“放射工作人员证”,且体检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操作放射性同位素的人员,必须熟悉该同位素的性能、操作方法和防护知识。
六、在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内,不许饮水、进食、吸烟及存放食品。操作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的工作人员,应按规定佩戴和使用防护用具。
七、进行液体放射性同位素操作(开瓶分装、煮沸烘干等)或操作中能产生放射性气体或粉末时,必须在通风橱内进行。甲级工作场所还应安装过滤装置。
八、放射性工作场所应定期进行剂量监测,卫生所应对接触放射性同位素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体检。
九、未经综合管理处同意,未向地方有关部门办理手续,不得将放射源转让、借给外组或非放射性工作单位。如需转让或转借时,必须经综合管理处同意,并到地方有关卫生部门办理手续。
十、实验过程中的废料或已受放射性同位素污染的物体需统一进行处理,不得随处抛弃。放射性工作场所和废物贮存处,应悬挂“电离辐射”标志牌。
十一、新购入的同位素,使用单位应及时通知综合管理处登记备案并报地方有关部门。
十二、放射源使用完毕,必须放回原来有保护屏障的专用容器内并放在专门库柜中。
机 械 设 备 安 全 规 则
一、一般机械
1.各部门使用的各类机床、混料机、双(单)滚碾片机、硫化机、液压机、压片机、滚球机等必须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有专人负责维修保养。
2.各类机械设备必须安装保护接地(零)线,移动式机械设备应安装漏电保护器。
3.机械设备的皮带轮、转轴、明齿轮、靠背轮、砂轮或对人体有危害的转动部分,必须安装防护罩。严禁在设备运转情况下,进行清理或维修作业。
4.冲床、木工刨、滚式碾压机等设备必须安装安全防护装置或紧急刹车装置。
5.机械设备必须固定牢固,台件间应留有便于维修和保证安全的间距。 6.操作机械设备的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具,遵守操作规程。 7.机械设备的模具、胎具应经常进行检查,已变形、疲劳或有损伤的不得继续使用。液压机、剪床、卷板机等不准超负荷使用。
8.散发或产生粉尘的设备必须采取防治措施。 二、起重机械
1.使用起重机械(含电梯)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2.起重机械实行逐台建档管理制度,有专人负责安全,制定安全操作细则,做到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
3.新购入安装起重机械,事先必须通知综合管理处进行审核,投入运行前,要取得《起重机械使用许可证》。
4.专职从事起重机械作业人员,须由地方有关部门进行专业安全培训,经考核发给特种作业工作证后,方可进行起重作业。
5.起重机械的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和安全可靠。
6.起重机械不得超负荷运行和带故障工作,严禁违章操作。 三、机动车辆
1.所内行驶的叉车、电瓶车、铲车、翻斗车等,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大连市厂内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2.上述车辆的驾驶员,须经地方有关部门进行专业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合格证后,方可进行驾驶。
3.严禁违章驾驶,严禁驾驶带故障车辆。 4.所内机动车辆要定期维修、保养和检验。
电气安全规则
一、电气作业
1.电气作业及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电气作业规程或条例。
2.动力、照明的电气安装、维修、拆除等一律由专业人员负责。
3.电工须经地方有关部门进行专业安全培训,经考核发给特种作业证,方可从事电工作业。
4.各用电部门,均应按照电源设备的额定容量用电,严禁超负荷用电,严禁乱拉临时线路和违章作业。
5.电气设备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绝缘良好。严禁使用裸露的线头代替电插头,严禁使用普通铁丝或铜丝代替保险丝。用电设备拆除后,应将裸露的电源线用绝缘胶布包好,以防触电。 6.〖JP2〗电气维修时必须拉掉电闸并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志牌,或设专人看守。一切电气设备在没有证实无电前,一律当作有电看待。 7.手持电动工具和移动式电气设备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应定期进行试验检查,发现故障要及时送修或更换。 8.电源配电箱(盘)、电动机、各类用电机械等必须安装保护接地(零)线,严禁以自来水管、暖气管或煤气管路作为地线,不得将保护地线接到仪器专用的工作地线上和电源的零线上。
9.遇有停电应立即拉掉电源总闸并采取安全措施,以防来电时损坏仪器或发生其它事故。 10.夜间无人看管带电工作的仪器设备和房间,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通知综合管理处。
11.在地沟里、锅炉内、容器中、潮湿等危险部位进行作业,必须使用电源42伏以下的安全灯。禁止以普通照明的灯具代替安全灯。
12.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和《大连市防爆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二、电热设备
1.马福炉、箱式电炉、电热烘箱、真空干燥箱及管式电炉(下称电热设备)等应装有温度控制器,设备外壳应安装保护接地(零)线。
2.电热设备的摆放应考虑周围的安全,禁止将电热设备置于电源配电箱(盘)下,与气瓶、药品柜、木柜等至少应保持0.5米的间距。放在木制实验台或木地板上的电热设备(含平板电炉)必须衬垫石棉隔热板。
3.禁止在电烘箱内进行任何带有危险性质的实验。
4.夜间带电工作的热源设备必须有安全保障设施或设专人看管。 5.严禁在电热设备内烘烤易燃、可燃或易挥发物。
防火制度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保证科研及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所区范围内,除指定的场所和吸烟室外,均列为禁火区。
二、禁火区内严禁吸烟,控制动用明火。因工作需要,在禁火区用火者,一律实行用火申请制度,经综合管理处现场检查,开具《用火许可证》后方可用火。动火时必须有现场负责人,负责用火前、后的安全检查。
三、在禁火区,使用煤气炉、烤炉、电加热设备等明火工具,须经综合管理处批准,设有专人负责。各油浴作业岗位,必须配足石棉布,并要放在就近的明显处。
四、未经允许,所区内禁止带入雷管、炸药、烟花鞭炮等危险品。运入100公斤以上的有机溶剂,易燃易爆药品及其它大量易燃易爆物资时,对存放点及数量,须经综合管理处审查批准。
五、为保证消防通道畅通,不得在通道上搭设棚厦,堆积杂物、挖沟、砌墙、停放机动车辆。
六、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各项工程必须符合建筑防火要求,办理防火审批手续。各部门临时改、扩建房间和实验室也须符合防火要求,报综合管理处审查批准,方可进行施工。凡不经审批私自违章建筑的,责令立即拆除,并予以必要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