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管理制度(5)

2019-09-01 23:50

劳动卫生和环境保护管理处罚规定

一、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和《大连市环境保护管理处罚细则》等有关法规,为控制和改善所区环境质量,创造清洁适宜的工作环境,防止各种污染、保护职工健康、促进科研发展而制定。

二、在有毒、有害的化学实验室等作业场所饮水、进食、吃东西、设床睡觉屡禁不止者,予以通报批评。引起不良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人责任,并处以其部门200元以下罚款。

三、不注意保持实验室内和作业场所的清洁卫生,任意向室内或走廊里散发、释放有毒、有害、有恶臭气味的物质或空气中的各种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要限期整治。消极对待或治理无效,每次处以责任者50-100元罚款。如属连续性污染,则按上述原则实行按月罚款。污染严重时,可视其具体情况强令停止工作进行整改。

四、向室外超标排放有毒、有害或有异味物质时,经治理仍达不到要求,每次处以责任者50-100元罚款。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逐年递增50%的罚款。如属连续性污染,则按上述原则,实行按月罚款。

五、私自向下水道排放和擅自焚烧有毒、有害物质,随意倾倒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等,每次处以当事人50元以下罚款。

六、在室内、外产生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环境噪声标准的单位,经整治仍达不到要求时,每个超标声源每次罚款20元。属连续性超标的,则按每个超标声源每月罚款50-100元。

七、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其室内空气中粉尘含量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否则必须采取有效防尘、除尘措施。仍达不到要求的,处以责任者每月50-100元的罚款。

八、在所区内乱放试验、生产原材料、产品及其它杂物,污染环境、影响卫生等,在限期内不加整改的每次处以责任者50元以下的罚款,屡禁不止者加倍处罚。

九、在所区内一切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造成环境污染要立即整治,并处以项目单位100-500元的罚款。

十、需要佩戴、使用劳保护具作业岗位的工作人员,由于违反有关规定,虽未发生人身伤害和职业中毒事故,可视其情节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或处以其所在部门50元以下罚款。

十一、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未按规定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分别处以当事人和责任人各50元以下罚款。

门 卫 管 理 规 定

一、人员出入所规定

1.职工家属子女和亲友不准进入所内,特殊情况下须经门卫值班员同意。 2.临时来所办事人员,须持证件办理会晤手续。需进入实验室,要经室、组负责人同意。

3.需进入所内参加会议人员,召集、接待部门提前一天通知综合管理处,并指定专人负责入所时的接待工作。

4.节假日和业余时间入所人员,均应在《业余时间入所登记簿》上登记,出所时在登记簿上注销,需加班或倒班者,应由室级负责人同意,通知综合管理处备案。工作中不准进入其他部位或随意启动封条。离所时需仔细进行安全检查,保证所在部位安全。

二、车辆物品出入所规定

1.所职工携带公物出所时,须向门卫交付经主管部门领导和单位负责人批准《物品出门票》,对手续不完备的物品,门卫值班员有权扣压。

2.所内不准存放私人的大件物品,携带私人物品出入所时,应事先告知门卫值班员,出示有关证明并接受检查。

3.租用或自带所外车辆进入所区,应在门卫登记并注明用途、车辆号码和单位。非本所车辆不准在所区滞留、存放。

三、实验室房门钥匙管理规定

1.实验室房门钥匙由房管部门统一编号登记。其中一把做日常使用,其余做备用,交门卫统一保管。

2.日常使用的钥匙,每日下班后交门卫统一保管,如有丢失立即通知综合管理处,经同意后方可另配。

3.业余时间入所领取钥匙时,要经门卫值班员许可并登记。临时工、外来人员不能领取钥匙。

交通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

为加强交通安全管理,保障道路畅通,根据《辽宁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交通安全责任制,由所交通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对各单位实行交通违章和事故指标控制,强化单位内部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制度。 交通安全责任制要实行逐级承包和目标管理、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二条所交通管理委员会,制定交通安全责任制并组织实施;负责交通安全责任制各项指标下达,定期考核,年终验收。

第三条全所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分级负责制。根据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控制指标,逐级签定交通安全责任状。

第四条交通安全责任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贯彻国家、地方政府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开展经常性的交通安全教育和群众性安全活动;

(二)机动车辆使用、维修保养等制度以及奖惩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三)对本单位驾驶员和雇员、外借聘用驾驶员的管理; (四)保证车辆达到国家检验标准,机动车“三检”(出车前、行车中、入库后检查)和按时参加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组织的机动车检验;

(五)保证交通安全指标的落实,控制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措施;

(六)对本单位遵守或违反交通管理规章制度的人员予以奖惩的办法; (七)接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中提出的不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五条奖惩制度:

(一)交通违章、事故在指标内连续三年下降或交通违章、事故不超指标,并按本规定完善各项制度成绩显著的评为先进单位,予以表扬和物质奖励;

(二)年内交通违章、事故不超指标或各项制度健全无责任交通死亡事故为合格单位;

(三)年内交通违章、事故超过指标或未按规定建立各项制度,为交通不合格单位,扣年终安全奖并通报批评。

现金和有价证券管理规定

一、凡管理现金、有价证券的财务部门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当天的现金除留核定周转金外,其余部分要送交银行。财务部门存放的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因特殊原因滞留巨额现金过夜的,须派人看守并报综合管理处。

二、财务部门的房间门窗要牢固,符合防盗要求。存放现金、有价证券必须用安全保险柜。保险柜存放处必须符合安全条件,保险柜的钥匙要有专人负责,妥善保管,要经常检查保险柜性能。

三、到银行取送现金和有价证券数额较大时,须两人以上,其中一人应是男性职工。巨额款项须专车接送并由保卫人员押送,中途不得到其它场所逗留。无关人员不准跟车同行。

四、加强支票和其它有价证券的管理,坚持检验复核制度,堵塞漏洞,防止被盗、受骗。财会专用章和支票要分开保管。

五、工资款或其它要下发的现金应在当天发完。当天发不完的,要设专人值班。私人大额现金和有价证券及贵重物品不准存放在办公地点。

六、除与财务部门联系业务工作外,其他人无特殊原因禁止进入财务部门的柜台内。

七、现金和有价证券因违反规定保管不当而造成丢失,将追究部门负责人及当事人责任。私人现金和有价证券存放在办公地点,如有丢失其后果自负,并通报批评。

应急抢险专用器材使用规定

一、应急抢险专用器材由所综合管理处统一配置,统一管理。 二、应急抢险专用器材是专门用于意外情况下的专用器材,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随意挪用,不得妨碍其正常使用。

三、意外情况下应急抢险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后都应及时通知综合管理处并填写使用、检查登记簿。

四、应急抢险专用器材要常年保持完好状态,出现丢失、损坏、失效或数量不足等情况应随时补充和更新。

五、任何人为丢失、损坏和管理不当而导致应急抢险专用器材报废或消耗,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六、应急抢险专用器材要指定专人承担监管、维护、使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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