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管理制度(4)

2019-09-01 23:50

劳动卫生暂行规定

一、劳动卫生工作应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创造良好的劳动卫生环境,保护职工健康,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二、科研生产中产生的尘毒、噪声、放射线和其它有害物质,应本着“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积极采取有效治理和防护措施。

三、新开设的科研课题或扩建项目都必须遵循“三同时”原则,即:劳动保护和有害因素的治理设施与科研主体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使工作场所达到国家劳动卫生标准。 四、产生有毒物质的试验或工艺过程,应采取密闭或隔离操作方式,严防跑、冒、滴、漏,并有良好的通风设备。 五、产生辐射的设备,应当有屏蔽吸收防护设施。接触辐射和放射性同位素,应根据辐射源种类设立防护屏障。

六、噪声大、震动大的设备应安装消音、减震设施或更换低噪声的设备。 七、中、小型放大试验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应先净化治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八、实验室的药品柜,应经常进行检查和清理,对造成污染室内环境的药品,应放在有通风设备的橱柜内。

九、实验操作人员必须做到:

1.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按规定佩戴劳动保护用具。

2.禁止在化学实验室内吸烟,吃东西或存放食品。不得使用实验玻璃器皿盛装饮料或食品。

3.实验室电冰箱内不得存放食品。不得在烘箱、马福炉中烘烤食物。 4.移注酸、碱及其它有毒以及有害液体时,只能用专门的虹吸管和器具,禁止用嘴直接吸吮。

5.吸附、沾有危险药品的滤纸,实验垃圾要当日清除。擦抹金属钠、钾等碎屑粉的废纸,必须当即妥善处理,不得投入垃圾桶(箱)内。 6.实验完毕,要及时整理现场,做好各项安全检查。

废旧化学弃物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所实验中产生和废弃的危险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大连市《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管理的通告》要求,保证处理废旧化学弃物时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污染环境,减少排污费和处理费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产生废物的单位或个人要把各种废旧化学弃物按固体、液体、酸、碱、腐蚀性、可燃、有毒等性质分类收集,采用桶、罐、箱等大容器集中盛装,标出物名和浓度,然后方可送往废旧化学弃物库中,按所指明的相应位置或容器内存放。

二、产生大量或批量规模废旧化学弃物的单位和部门,必须事先通知综合管理处,登记备案后,再按规定的时间和约定方式进行操作处理。

三、剧毒药品废弃物要经科学方法处理后,证明完全无毒、无害后方可送存。否则必须经综合管理处同意,按指定做法加以处置。

四、含有大量水分的废液,应当给出废剂含量的浓度范围,以便为经济、合理地处理提供方便。

五、严禁随意倾倒、焚烧、堆放、丢弃各种废旧化学弃物。 六、生活垃圾不得送往废旧化学弃物库存放。

七、严格控制各种化学废弃物的产生量,不断减少其增速过快的压力,逐步降低处理费用。

八、化学试剂空容器的送存、管理可参考上述有关条款执行。

消防设施与器材管理制度

一、全所各部位消防设施与器材的配置一律由综合管理处统筹实施,并逐步达到种类、数量、质量“三到位”。

二、一切消防设施与器材都是专门用于消防工作的专用工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乱挪乱动,不得妨碍其正常使用或另做它用。

三、消防设施与器材要常年保持完好状态,一旦出现丢失、损坏、失效、报废、消耗或配量不足等情况都要及时通知综合管理处,以便随时补充和处理。

四、任何人为丢失、损坏和管理不当而导致消防设施与器材报废或消耗,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五、各单位或部门的消防设施与器材要设专人负责,对其监管、维护、使用等负全责。

六、人人都有正常使用和爱护、保养、看管好消防设施与器材的权利和义务。 七、人员调整或工作发生变化,交代、交接工作时,应包括消防设施与器材情况的内容。

事 故 报 告 制 度

一、科研生产中发生的各类事故,必须积极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扩大,使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二、发生轻伤或一般事故,必须在两日内向综合管理处报告;重伤、死亡、急性中毒或火灾、爆炸、重大仪器破损事故,必须立即报告综合管理处;事后要填写和送交事故报告单。

三、发生重伤、死亡或其它重大事故,在抢救和处理事故的同时,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未经综合管理处同意,任何人不准破坏现场。

四、事故发生单位和部门的安全保卫责任人应主动配合综合管理处做好事故调查工作。综合管理处根据事故情节和有关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告主管所长。

五、事故发生后,其单位和部门主管领导应本着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三不放过”原则,做好职工安全教育和整改工作。

安全管理奖惩规定

一、本规定是根据国家有关法规,为减少事故、保障科研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结合我所实际情况而制定。

二、凡违反所内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尚未造成后果,视其情节处以当事人20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的,对当事人按造成经济损失的10%-20%罚款。损失在1000元以上的,按有关规定处理。责任不清,视其情况追究安全责任人的责任。

四、发生非意外人身伤害安全事故时,对责任者和部门分别按造成经济损失的10%-20%罚款。责任不清,除追究安全责任人责任外,对其部门实行加倍罚款。

五、因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而发生安全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按第3、4条加倍处罚。

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或涉及多人责任的,则分别进行处罚。

七、存在安全隐患,在接到《职业安全卫生整改通知书》后,拒不执行或拖延不办的,第一次罚款50-100元,以后每次递增罚款50元。如果在此期间发生与该安全隐患有关的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后果,按第5条处理。

八、事故发生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弄虚作假、包庇掩盖事实真相的有关人员,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按第5条处理。

九、对防止发生事故的有关人员,视其具体情况给予20-100元奖励或通报表扬。

十、对在事故抢险、抢救中有重要贡献、避免重大损失的有功人员实行重奖。 十一、对认真执行所内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年终给以奖励,对及时发现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应给以重奖。

十二、超出本规定范围的重大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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