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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7)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9)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个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但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1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 1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5)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反担保的; 16)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17)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18)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19)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20)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2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2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2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2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2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27)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6.5.5 投标文件的详细审查
本工程综合考虑投标报价、监理大纲、现场监理组织机构设置及监理人员配备情况、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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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及企业业绩等因素,以报价合理,监理大纲内容详实、科学、合理可行,现场监理组织机构设置及监理人员配备情况满足要求、社会信誉度高等为评标定标的标准,以满分100分方式择优确定中标人(详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评标委员会依据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审报告。
7.2 中标通知
7.2.1 在发中标公示前,由招标代理单位将中标人拟派驻本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和监理员的山东省工程监理专业人员从业能力证书交至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市场处登记代管,经与投标文件核对无误后发布中标公示,监理工程主体完工合格并经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监督抽查后退还总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公示期满无质疑投诉,招标人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7.2.2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签订合同
7.3.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监理合同后15日内,到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业管理处办理合同备案手续。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3.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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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二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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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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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标办法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条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评审标准
评审因素 满分 评分标准 各投标人的监理费率有效报价去掉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投 标 报 价 标基准值(投标人为5家或以下时,所有投标人监理费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值)。各投标人的监理费率报价与评标基准值比较,与基准值相同者得15分;每高15分 于基准值0.01%(差值)减0.5分,每低于基准值0.01%(差值)减0.25分,减完为止。 若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服务酬金计取规则(暂行)》(鲁建监协字[2015]19号)规定标准的,或高于该标准10%,不参与基准值的计算,在上段扣分基础上,每低或高0.01%,再减0.25分,15分减完为止。 1、(1)监理工作指导思想和目标;(2)施工阶段质量控制的工作方法;(3)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的工作方法;(4)施工阶段进度控制的工作方法;(5)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管理监督工作方法;(6)合同管理工作方法;(7)信息管理工作方法;(8)组织协调的工作方法;(9)对工程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的管理措施;(10)保修期的监理工作承诺;(11)拟投入本工程的监理设施;(12)针对本工程的合理化建议;(13)监理工作制度。 监 理 大 纲 评分标准:以上13项评委根据其措施可行程度每项打1-3.5分,如缺项则该项得060分 分。 2、监理大纲思路清晰、有针对性、有创新、全面、系统、切实可行得0-1.5分 3、其他相关服务工作 包括对((1)技术管理工作;(2)项目信息管理工作;(3)招投标、造价、合同管理及材料设备询价、批价工作;(4)办理项目相关建设手续;(5)其他服务承诺。五项工作的认识、措施、方法和承诺,(1)、(2)、(3)、(4)项评委根据其相关服务工作措施可行程度及人员配备情况打1-3分;第(5)项评委根据其相关服务工作措施可行程度打0-1分;如缺项则该项得0分。 项 目 监 理 机
1、项目总监(8分) (1)项目总监为高级工程师得1分; 16分 (2)项目总监近5年有同类工程监理业绩,每项得1.5分,最多得3分。 (3)项目总监近5年监理的工程获质量奖项,国家级奖项每项3分,省级奖项每项2分,市级奖项每项1分,最多加4分(同一工程只计最高奖)。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