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西部会展中心项目一期工程监理招标文件
构 2、项目监理机构(8分)(项目监理机构配置须符合《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人员定岗标准》(鲁建建字【2013】27号)的要求)。 (1)项目监理机构设置完善、专业结构合理,根据项目机构完善、专业结构描述酌情得0-2分。 (2)岗位职责明确、工作制度健全,根据投标文件描述酌情得0-2分。 (3)各专业(土建、安装、装饰、市政、弱电等)监理工程师配备齐全、具备相应专业技术及执业资格,根据配备情况酌情得0-4分。 1、企业近3年内连续获得市级及以上“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加1分。 2、企业近3年内获得“先进监理单位”称号,国家级加2分,省级加1分,市级9分 加0.5分,最多加2分。 3、企业近3年监理的工程项目获质量奖项,国家级奖项每项2分,省级奖项每项1.5分,市级奖项每项1分,最多加4分(同一工程只计最高奖)。 4、企业近3年获省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每项加1分,最多加2分 1、定某一投标人的综合分数时,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有效评分后的平均分数为该投标人的最后得分。 2、近3年指2013年1月1日至今,近5年指2011年1月1日至今。 3、同类工程指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不含厂房、商住楼)项目监理或总投资15亿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不含厂房、商住楼)项目监理。 企业 社会 信誉 备注 4、同一工程只计取最高级别得分,不累计计分。企业业绩和项目总监业绩不重复计分。 5、获奖情况以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为准,获奖日期以签发日期为准。业绩以合同或中标通知书为准,计算日期以合同签订的竣工日期为准。以上所要求的证书、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必须加盖甲方骑缝章并出示原件,否则不作为加分依据。 6、人员证书单位名称与投标单位名称不相符的,需提供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3、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1.2.1(7)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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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1.4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其投标作废标处理(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条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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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废标条件
4.1 总则
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废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废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4.2 废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4.2.1项目监理机构配置达不到《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人员定岗标准》(鲁建建字【2013】27号)的要求;
4.2.2 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行为的,详下: 4.2.2.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4.2.2.2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4.2.2.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4.2.2.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监理机构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4.2.2.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4.2.2.6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 4.2.2.7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
4.2.2.8 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反担保的;
4.2.2.9 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个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但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4.2.2.10 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4.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废标情形; 4.2.4 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废标情形。 4.2.5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投标:
(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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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提交合格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法人证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证明,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以证明其资格,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按废标处理。
(2)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3)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统一招标项目抱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
(6)投标人未按投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7)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8)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9)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10)投标保证金未从基本账户转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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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本招标文件的“通用条款”,采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GF—2012—0202)的“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合同专用条件是合同标准条件的补充和修改。如果两者之间有抵触,应以专用条件为准。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 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______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监理人的交通、通讯费用自理。
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 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 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①合同签订后14日内,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合同价款的10%; ②监理进度款按以下方式支付:按季度付至实际完成额的80%; ③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28日内付至实际完成额的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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