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IV-S接零保护系统。 (b) 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c) 配电系统应设置室内总配电屏和室外分配电箱或设置室外总配电箱和分配电箱,实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如合置在同一配电箱内,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d) 配电屏(盘)内应装设有功、无功电度表,并应分路装设电流、电压表。还应装设短路、过负荷保护装置和漏电保护器。
(e) 严格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施工现场用于电动建筑机械或手持电动工具的开关箱内,除应装设过负荷、短路、漏电保护器外,还必须装隔离开关。开关箱均应有门可锁、能防雨。
(f) 现场变压器周边,必须设安全围栏,并有醒目的安全警示牌。配电室、动力配电箱、接线开关箱均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g) 现场照明:照明专用回路应加装漏电保护器;灯具金属外壳作接零保护;室内线路及灯具安装高度低于2米应使用安全电压;潮湿作业场所、洞内、井下和手持照明灯必须使用安全电压;夜间施工时,作业场所和人员、车辆行走的道路、通道必须保障足够的照明。禁止通行或危险处应设红灯警示。
(h) 现场作业面使用的照明灯具、电动工器具(如振捣器、电焊机等)的电源线必须使用配备的电缆线,不得使用塑料线。
(i) 闸具、熔断器参数与设备容器应匹配,安装应固定,符合要求。严禁使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
(j) 电气器材、物资、材料的采购和仓储:电气器材、物资、材料的采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严禁购买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的物资。仓储人员应加强对电气物资、器材的保管,防止受潮、污染、损坏。 8.3事故报告
(1) 施工用电发生事故时,承包人必须严格按国家和工程局有关规定进行统计报告
和处理。
(2) 用电事故按其性质分为:设备事故和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用电设备事故由承包人设备主管部门按设备管理有关规定处理。触电事故导致人员因工伤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3) 发生人员触电事故后,承包人、现场人员要积极组织抢救,尤其是对伤者进行人工呼吸,并立即通知(或送)工地医务室或附近医院进行救护。
(4) 事故单位应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分析。事故原因涉及到设计、安装、维修等部门时应请有关部门共同参加事故调查,吸取教训,改进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责任部门要承担责任。事故原因涉及到运行管理方面时要追究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9设备及物资存放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9.1总则
(1) 为加强设备、物资存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而制定本规定。
(2) 现场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本规定的监督管理要点,检查、督促承包人做好设备及物资存放的安全管理工作。
9.2设备、物资存放的安全要求
(1) 设备、物资的堆放和存储要尽可能定点放置,分类保管,符合安全、文明生产的要求。
(2) 物资仓储要符合十二防(防锈、防火、防盗、防霉烂变质、防爆、防冻、防漏、防鼠、防虫、防潮、防雷、防丢)要求,堆放稳固。
(3) 现场作业中使用剩余材料应及时清理收回,分类存放。
(4) 对职工健康有害物质,如油漆及其稀释剂等应存放在通风良好、严禁烟火的专用库房;沥青应放置在干燥通风的场所。
(5) 搞好仓库卫生,勤清扫,经常保持货垛、货架、包装物、铺垫材料及地面的清洁,防止灰尘及污染物飞扬,侵蚀物资。
(6) 做好季节的预防措施。根据气候变化做好防护工作,如汛期到来前,要做好疏
通排水沟,加固露天物资的铺盖物和防潮防霉工作;霉雨季节,注意通风散潮,使库内湿度保持在一定范围内;高温季节,对怕热物资要采取降温措施;寒冷季节,对怕冷物资要做好防冻保暖工作。
9.3物资存放安全保卫监督管理要点
(1)
保管员每日上下班前,要检查库房、库区、场区周围是否有不安全的因素存
在,门窗、锁是否完好,如有异常应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向保卫部门反映。
(2)
在规定禁止吸烟的地段和库区内,应严禁明火吸烟,仓库禁止携入火种。保
管员对入库人员有进行宣传教育、监督、检查的义务。
(3)
对危险品物资要专放,对易燃易爆物品要采取隔离措施,单独存放。消灭不
安全因素,防止事故的发生。
(4)
保管员应保持本库区内的消防设备、器具的完整、清洁,不许他人随意挪用;
对他人在库区内进行不安全作业的行为,有权监督和制止。
(5)
保管员对自己所管物资,对外有保密的责任。领料人员和其它人员不得随意
进出库房,如确需领料人员进库搬运的物资,要在库内点交清楚,不得在搬运中点交,以防出现差错和丢失。
(6)
保管员休假或较长时间外出时,不得把仓库钥匙带出去;工作时间不得将钥
匙乱扔乱放;人离库时应即锁门,不得擅离职守。
(7)
保管员在发完料后,应在发料凭证上签字,同时也要请领料人员签认,并给
领料人员办理出库手续。
(8)
仓库是存放公共物资的场所,任何人不随意将私人物品存入库内。
(二)质量控制保证导则 1.总则
1.1 本导则适用于城区河段防洪排涝工程以下河道治理工程质量控制工作。 1.2
工程质量控制的基本依据
(1) 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及其技术条款; (2) 质量监理合同文件及监理规范; (3) 国家或国家部门颁发的法律与行政法规; (4) 经发包人签发实施的设计图纸与设计技术要求;
(5) 国家或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质量检验办法。 1.3 工程质量控制原则 (1) 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 (2) 坚持以人为控制核心的原则; (3) 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 (4) 坚持质量标准的原则。 1.4 工程质量控制标准
(1) 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国家或国家部门颁发新的技术标准替代了原技术标准,从新标准生效之日起,依据新标准执行;
(2) 当合同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低于国家或国家部门颁发的强制性技术标准时,应按国家或国家部门颁发的强制性技术标准执行;
(3) 当国家或国家部门颁发的技术标准(包括推荐标准和强制性标准)低于合同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时,按合同技术标准执行;
(4) 监理部可以依照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规定,在征得发包人批准后,对工程质量控制所执行的合同技术标准与质量检验方法进行补充、修改与调整;
(5) 当合同文件中有关质量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合同双方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按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同行公议标准履行。
2.工程质量控制流程
提供施工图纸或设计修改文件 质量标准、目标 质量控制措施 意见或建议 设计文件发 否
施工措施计划审批 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作业措施计划 设计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设计单位设计文件进行修改 承建单位调整重新报送 信息反馈 否
其他资源投入
工程进度支付质量签证 单元,分部工程验收 建筑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检验合格 施工准备检查合格 施工实施,跟踪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