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学研究生课程论文
题目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 成绩
专业 法硕非法学 课程名称、代码 国际法
年级 2013级 姓名 吴建国
学 号 2131070106 时间 2014 年 6 月
任课教师 张英
摘要: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源于1947年GATT第2条、23条, 在实践中得到不断发展,并于1994年乌拉圭回合被正式写入《建立世贸组织协定》(下简称WTO协定) 附件2 的《管理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下简称DSU ) , 是一套解决国际经济贸易争端的富有成效的多边制度安排。与传统国际法上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制度相比具有相当的发展, 即使与其前身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相比也有不少突破。
关键字:WTO 争端解决机制 强制管辖权
世界贸易组织现行的争端解决机制起源于1947 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2条和第23条关于争议解决的程序, 既包括非司法性解决程序, 又包括司法性解决程序, 并且是以司法解决为主的程序体系, 目的在于确保WTO各项协议的实施, 消除各国与WTO各项协议冲突的有关措施。自世贸组织成立以来, 其争端解决机制已为该组织的正常运作发挥了良好保障作用, 为多边贸易的安全性和可预测性提供了重要保证, 也是世贸组织最具魅力之处。。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在WTO协定中占有重要地位, 它是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安全和可预测性的中心环节。与GATT的争议解决机制相比,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在许多方面都有改进, 更加完善、更有效力和效率, 具体如下:
1、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不仅把该组织项下的各项协议的争议解决统一起来, 而且设立了专门的争议解决机构, 即DSB ,隶属于世贸组织总理事会。DSB 主要通过它所设立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实现其职能, 并且它是唯一有权设立解决争端专家组的权威机构, 有权通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与建议, 并负责监督对所通过的裁定和建议的实施。
DSB 在设立专家组时, 应确保其独立性。专家组成员为各当事方公民, 但是以个人身份而不是作为任何政府或组织的代表提供服务。在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发生争议时, 如提出申诉的一方是发展中
国家, 则专家组成员中至少有一名来自发展中国家。成立专家组的目的是协助DSB 履行职责, 就其所受理的事项做出客观评价。DSB 设立的常设上诉机构负责对专家组报告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以及该专家组所作的法律解释的上诉,成员与各国政府没有关系, 一般应具有公认的权威, 并已被证实在法律、国际贸易和有关协议主体内容方面具有专业知识。
2、DSB 的强制管辖权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重大成果就是确立了DSB对案件的强制管辖权, 这是对传统国际法司法诉讼须经当事国“自愿同意” 规则的突破。根据《谅解》的规定,WTO成员之间因解释和适用WTO项下协议所产生的争议, DSB 对其都有管辖权, 非有条约的修改或者退出WTO, 成员方不能撤回DSB 的管辖权。并且WTO成员对DSB 的管辖权不得附加任何保留, 未经DSB 授权的行动应当禁止。
强制管辖权的确立意味着成员间有关实施WTO 协议的争端解决必须服从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管辖, 成员间的争端解决被完全纳入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轨道。强制管辖权的确立, 实际上授予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争端当事方协商不成时以裁决者身份解决案件的全权, 大大促进了争端解决由外交手段向法律手段的历史性转变, 更有利于维护WTO 法律制度的权威, 也有利于维护国际贸易秩序。
强制管辖权是国际司法实践的重大突破,国内外学术界对强制管辖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有各种不同的认识, 其中有些观点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在国内学术界广为流行的一个观点是,WTO 争端解决程序
中确立的强制管辖权是对传统国际法上“不得强迫任何国家违反其本身的意志来进行诉讼” 规则的重要突破, 其理由是一般国际组织包括联合国国际法院在内, 司法诉讼经争端当事国“自愿同意” , 国际法院才有权受理。如果这种观点成立的话, 则必然意味着WTO 强制管辖权损害了国家主权。其实上述观点对“强制管辖权”概念存在一定误解。
事实上, 在WTO 诸协议中并没有出现“强制管辖权”或“强制管辖”这一概念, 学者们在WTO 争端解决机制上使用的“强制管辖权” 一词实际上是从《国际法院规约》借用而来的。《国际法院规约》第36 条第2 款进一步规定:“本规约各当事国得随时声明关于具有下列性质之一切法律争端, 对于接受同样义务之任何其他国家, 承认法院之管辖为当然而具有强制性, 不须另订特别协定??”可见,“强制管辖”并没有违背国家的意志, 而是国家“事先” 、“一次性地”通过专门声明的方式表示同意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 这样, 在发生争端被其他国家诉至国际法院时, 国际法院即能够以该国的声明为据行使对该争端的管辖权, 而无须在发生争端后由当事国再次另行表示同意。只不过这种同意方式与“自愿管辖”和“协定管辖”表示同意的方式不同而已。
同样, WTO 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强制管辖权也是国家同意的结果, 是成员在签署和批准WTO 协议、加入WTO 这一国际组织时, 一次性地表达了接受WTO 争端解决程序管辖的同意。所谓“强制” , 也只是说国家一旦表达了接受WTO 争端解决程序管辖的这种同意, 即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