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具有拘束力, 而无须在具体争端发生时再作出接受管辖的同意表示。所以, WTO 的强制管辖权并没有突破国际法上不得强迫国家参加诉讼的原则, 也因此并未损害国家主权。
3、报告通过的方式便捷
在关贸总协定的争议处理程序中, 专家组的报告只要有一国反对就不能通过。而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为了提高争议解决效率, 对争端解决的各个阶段都确定了具体的时限, 在通过专家组的报告或上诉机构的建议以及有关的报复措施时, 只要不是全体一致反对, 该提案就予以通过。
DSU 规定的WTO争端解决程序的排他性只是保证争端当事方走进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大门, 但当事双方不能通过非司法程序解决争端时, 能不能顺利进入专家组程序和上诉程序, 从而对争端作出有拘束力的裁决, 则成为另一个关键。
在这一问题上, GATT 的争端解决程序中, 设立专家组及通过专家组的报告适用“协商一致”,其含义是, 在GATT 理事会上, 就设立专家组的提议, 只要与会各缔约方的代表没有一人明确提出反对的, 就通过这一提议, 设立专家组。从另一方面说, 与会代表只要有一人明确表示反对, 该项议案就不能通过, 也就不能进入专家组程序,这种决策方式使得当事任何一方的阻挠进入专家组程序成为可能。这实际上意味着GATT 的争端解决程序还没有完全获得对GATT 缔约方间争端的管辖权。
而在WTO 争端解决机制中, 完全改变了上述“共识”方式, 而
采用否定式协商一致”决策方式。按照这种方式, 对一项议案, 如果没有通过“共识”方式表示反对, 该项议案即通过。换句话说, 对设立专家组的请求, 只要在争端解决机构(DSB)会议上有一个成员的代表明确表示赞成, 就应该设立专家组。这样, 对专家组的设立, 当事方已经失去了阻挠的任何可能性。
4、关于交叉报复的规定
根据WTO争端解决机制,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的报告通过后30 天内, 有关缔约方必须向DSB通报其对报告中所提建议打算采取的措施。该缔约方如果不能立即实施, 也应在合理期限内实施。如果不能在合理期限内实施, 则须与申诉方进行谈判解决如何补偿。若谈判达不成协议的, 申诉方可请求DSB 授权其撤销对该方所作的减让或其他义务, 其中被中止的减让应与被审理的问题同处一个部门。但是, 如果发现在同一部门很难中止减让, 或虽中止了减让, 其效力也很小, 则可在同一协议项下的不同部门中止减让或其他各项义务。若这样做还不可行或不起作用, 而且所处情况又十分严重, 则该方可设法中止另一有关协议项下的减让或其他各项义务, 这就是所谓的交叉报复措施。
通过授权进行交叉报复, 使有关当事方可挑选更有效的方式对违反协议的情况进行报复, 这就从另一方面促使败诉方认真执行裁决。该规定被视为提高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效能的有力措施之一。此外WTO争端解决机制还设立了上诉程序和对最不发达成员的特别程序, 进一步完善了争端解决程序规则。
二、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原则
原关贸总协定在解决贸易争端的实践中形成了一些有益的原则, 《谅解》重申世贸组织在解决争端时要信守这些原则, 并作了必要的补充与完善。这些原则是:
1、调解原则。《谅解》要求成员之间对协议实施的措施问题, 相互提供充分的磋商机会。世贸组织总干事则应积极进行斡旋、调解或调停,协助各成员及时解决争端。
2、权利、义务平衡原则。世贸组织的各成员方既享有协定规定的权利, 又须尽相应的义务。在解决成员之间的争端时, 无论采取何种措施, 目的都是为了求得成员方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因此, 《谅解》规定, 争端解决机构的各项裁决和建议不得增加或减少协议规定的成员的既有权利和义务。
3、协商一致原则。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引人了“无异议协商一致” 和“ 反向一致” 的规则。前者指在争端解决机构作出决定的会议上, 倘若没有成员就拟议的决定正式提出反对意见, 则应认为对该决定的意见是一致的; 后者指所有参加争端解决机构的成员对于某一间题或程序均持反对意见, 这一问题或程序才不得通过,“反向一致” 原则的引入, 保证了问题的及时处理和程序的顺利进行, 从而大大提高了争议解决的效率。
三、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作程序
根据《谅解》的规定,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包括四个程序阶段, 具
体如下:
1、磋商程序
当协议项下的争端发生后, 争议各方应首先自行协商解决。即如果一缔约方认为它在某协议项下的权利由于另一缔约方的原因受到损失,应当向该缔约方提出磋商的书面请求。为了防止协商谈判的久拖不决, 《谅解》为这类协商的每个阶段都规定了时限。
2、专家组审理程序
DSB 应当根据申诉方提出的书面请求设立专家组。书面请求须阐明是否就双方争议进行了磋商, 以及申诉的法律依据。该专家组至迟在设立专家组的请求列人DSB 正式程序后的下一次会议上设立, 除非DSB一致同意不设立专家组。专家组的主要职能是按照与缔约争议方有关协议的规定, 审查当事方向DSB 提交的争议事项, 协助DSB 就有关的协议执行情况提出建议或裁定。专家组应当协助当事方解决争议, 向DSB提交有关调查的书面报告, 并提出建议, 该报告还应向各当事方提供。
专家组的报告应当向各缔约方分发, 争议各方有权全面参与对专家组报告的评审, 争议各方的各种意见均予以记录在案, DSB应在这一期限内通过此项报告, 除非某一缔约方声称将对此报告提出上诉, 或DSB 一致决定不采纳此项报告。当争议一方将提出上诉时, 此项报告将在上诉结束后再通过。此项通过程序不影响各成员方对专家组报告发表意见的权利。
3、上诉复审程序
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上诉复审程序为各成员在最后阶段说明其立场, 更完满地解决争端提供了机会。根据《谅解》的规定, 只有争议的当事方, 而不是任何第三方, 才有权对专家组的建议或裁定提出上诉复审程序。上诉应仅限于专家组报告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及由该专家组所作的法律解释。
DSB 设有常设上诉机构,成员应由公认的权威并在法律、国际贸易以及涵盖协议主题上有专长的著名人士组成, 且应在WTO成员中有广泛的代表性。在上诉复审阶段, 应由常设上诉机构中的三人负责审议对专家组的建议或裁定提出的上诉。已经向DSB 通报其与该争议有重大利益的第三方, 可向上诉机构提出其书面意见, 上诉机构也应给予其表述意见的机会。
(四)执行程序
WTO争议解决规则规定, 为有效解决争端,使所有成员方受益, 迅速履行DSB 的建议或裁决是必要的。并规定尤其要重视影响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利益的属于争端解决的事项。
《谅解》还规定在专家组报告或上诉报告通过的30 日内举行的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 有关方必须表明其执行裁决的意向。如果立即执行做不到, 可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做到,由该成员方拟定的期限, 但该期限要经过DSB 的批准;未被批准时由争端当事方在规定时限内相互协议的期限;或者达不成协议时由有约束力的仲裁来决定一合理期限。如果仍做不到, 则须与申诉方谈判, 以确定可相互接受的补偿。如果谈判仍未达成协议, 则申诉方可要求DSB 授权其对另一方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