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单位的巡查和执法工作的
认识和思考
前 言
北京是享誉世界的历史文化名城,文源深、文脉广、文气足、文
运盛。这座伟大的城市有着3000多年的建城史和850多年的建都史,积淀了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精华。2011年10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了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北京市委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推动首都全国文化中心的示范作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之都,审议通过了《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发挥文化中心作用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之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北京绘就了建设先进文化之都的“路线图”。
当前,北京已经进入了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战略,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重要阶段。《意见》在视角上强调“首都”的分量,提出了建设“先进文化之都”的目标,也为我们北京今后10年的文化发展指明了方向。在文化创新、科技创新“双轮驱动”战略的统领下,《意见》提出了“九大工程”,全方位部署了推动首都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具体任务和措施。我们北京市文物局肩负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利用工程”(九大工程之一)的重任。随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利用工程的启动,文物保护和利用的矛盾也日益加剧。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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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来北京陆续发生了清华大学火灾案、拈花寺火灾案、晋翼会馆不合理使用案以及眼下媒体热炒的梁林故居案,这些案例都说明了加强文物监察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北京市文物局文物监察执法队(曾用名安全督察处)成立于1989年,主要负责全市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安全巡查和行政执法工作。十多年来。在局领导的关怀和培养下,文物监察执法队不断发展壮大,在工作中我们“边学边干,边干边学”,逐步积累了一些专门针对文物监察和执法工作的经验教训。随着现在文物安全工作任务越来越重,区县也相继成立了文物执法队,现在正开始招聘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监督员, 由于人员变化大,许多新来的同志无法进行统一完整的业务培训,一般都是跟着老同志边学边干。
为促进文物巡查和执法工作的稳定发展,提高巡查执法人员素质,笔者将自己十年来在一线的工作方法和实践,整理成文,内容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巡视检查;一部分是文物执法。目的也有两个:一是促进巡查执法人员进行学习和交流,也可培训区县刚开始招聘的文物安全监督员,使大家真真懂得“如何查,查什么”;二是让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使用者明白文物安全工作怎么做,让大家懂得“主管部门查什么,自己日常维护如何做”。下面我谈谈自己对文物监察执法工作方面的认识和思考。
一、文物监察执法的涵义
监察,“监者,临下也,领也,察也,视也”;“察者,察责催促也”。简单地说就是监督检查的意思。应该有两层意思:一是亲临现场进行检查;二是发现问题并督促其整改。现代管理中的监察,是指管理主体为获得较好的管理效果,对管理运行过程中的各项具体活动所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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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检查、审核、监督督导和防患促进的一种管理活动。文物执法比较容易理解,简而言之就是文物行政机关对违反文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我们这里讲文物监察执法工作,确切地讲就是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安全进行管理的一种形式,是为了维护文物的安全,运用行政力量,对文物安全进行监督与管理的一种特殊活动。因此文物监察执法工作应该包括两项工作内容:一是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安全巡视检查;二是对违反文物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文物监察执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989年5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89年7月日北京市文物事业管理局发布了《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巡视检查报告制度暂行规定》。根据规定北京市文物局对辖区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巡查,每半年巡查一次,抽查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区(县)文委巡查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抽查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每半年巡查一次。目前全市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98处115家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有255处;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有567处。
文物监察执法工作必须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坚持“深入基层、掌握实情 、隐患必除、违法必究 ”的指导思想。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改造的加快,以及当下对社会上“文物经济价值”的热衷,让文物保护安全形势日趋严重。为了加强文物保护单位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章行为,消除文物安全隐患,文物监察执法工作人员必须深入到文物保护单位基层一线,巡查文物保护单位的基本情况,尤其是安全方面存在的隐患。要掌握全市文物保护单位存在什么问题、有什么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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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需要政府哪方面的支持;对违反文物法律法规的行为要积极引导,责令整改,依法进行查处。社会上对文物法了解甚少,在处理一些违法案件时难度比较大,所以文物监察执法工作必须扎实细致,特别是文物执法必须严谨合法。在日常巡查中要让文物保护单位感受到巡视检查不是简单的 “走过场”,文物执法不是“找事”而是帮助纠正错误;要让对方体会到我们都是“文物工作者”,是“一家人”。我们的目标是一致的---真心实意地帮助文物保护单位发现消除安全隐患,纠正违法行为,共同保护好我们共同的文化遗产文物资源。
三、文物监察执法的内容
文物安全巡查和执法检查的范围包括: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
(二)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等文物收藏单位; (三)文物库房、文物修复室等文物保管场所;
(四)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和五类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施工工地;
(五)地下文物埋藏区和历史文化街区的建设工程。 文物安全巡查和执法检查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文物、博物馆单位消防安全机构设置、人员管理、责任制度落实情况和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二)消防设施设备和消防车通道
1.文物保护范围内应合理设置消火栓,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2.文物建筑内应安装防火报警装置,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3.文物保护范围内应配置适量的灭火器材,确保有效适用; 4.文物保护范围应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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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文物保护单位应确保消防车通道通畅。 (三)用火、用电、用气管理
1.禁止在文物保护范围内堆积易燃可燃物品;禁止将煤气、液化石油气等引入古建筑物内;禁止在古建筑的主要殿屋进行生产、生活用火;在厢房、走廊、庭院等处确需用火的,必须经上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2. 非宗教活动场所的古建筑内禁止燃灯、烧纸、焚香,指定为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保护单位内燃灯、烧纸、焚香,必须采取有效防火措施,设专人看管。
3.文物建筑内用电线路的敷设应采取穿金属管等防护措施。 4.古寺庙、道观、庙堂内悬挂的帐幔、伞盖等易燃物品应做防火处理;
(四)防雷措施
1.文物建筑应根据评估情况安装相应的避雷设施(见DB11/741-2010《文物建筑雷电防护技术规范》4.1-4.4); 2.文物建筑的防雷检测间隔应为12个月。宜在雷雨季节以前进行。对于检测不合格的设施应及时进行整改(见DB11/741-2010《文物建筑雷电防护技术规范》9.1.4-9.1.6)。
(五)文物保护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内容和程序应科学、有效,具有可操作性。
(六)在古建筑之间及毗连古建筑禁止私搭乱建棚、房。 (七) 检查文物保护范围内和五类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施工工地:
1、工程项目必须要有防火安全协议;
2、 施工操作的电、气焊工必须要有操作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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