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工作论文(3)

2020-02-21 16:04

防和对这些估计上,并把犯罪预防作为首要任务。它的第一个措施就是改进各个组织的犯罪预防方法,依靠社会力量同犯罪作斗争。它重视观察、分析及预测犯罪的发展,研究犯罪的起因、阻止犯罪的方法和估价,强调犯罪预防一定要形成组织,要重视调查研究,并且对实施的方法要进行评估。

(3) 荷兰:1986年,荷兰政府开始实施一项犯罪预防计划,它包括50多项系统工程。如为失业者提供看管自行车的工作,在商店协助警察打击扒手,举行女子自卫讲座等等工程。该国50多个市政府都成立有犯罪预防的协调单位,通过警察及不同的城市管理部门间的合作来寻找同犯罪作斗争的方法。

(4) 法国:1983年,法国建立了“国家犯罪预防委员会”,地方700个城镇和地区亦建立了犯罪预防委员会来预防犯罪。这些委员会的成员有选举出来的官员,地方基建、教育、劳动、司法长官、警察和一些私人组织的代表,他们探讨犯罪的原因,达成一致协议后采取合适的预防措施,同时实施许多预防犯罪的工程来控制犯罪。

(5) 加拿大:在该国,有关社会、卫生、住房和经济发展计划也被列入“社会安全网”的一部分,通过这些政策来预防某种具体的犯罪。如在80年代,卫生福利部接管了全国禁毒战略计划、

全国反对酒后开车计划和全国预防家庭暴力计划的预防犯罪领导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果。为建立一个更加安全的社会,加拿大政府还建立了预防犯罪的网络体系,通过了城市安全和预防犯罪的政策。这个政策包括由司法部、检察署、卫生福利部、国务部、劳工移民部和加拿大抵押住房公司建立的一项新的计划。这项计划起到了预防犯罪行动情报交换所的作用。

从上面有关国家的情况看来,政府在犯罪预防方面起了主要作用。因此,我们政府应积极借鉴其合理成分,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动机制,加强对社会治安、犯罪问题的调研工作,准确、及时地将动态信息反馈给政府决策层。政府要据此对社会治安进行通盘考虑,对可以预防的犯罪,政府要从宏观政策上设置防范障碍,增加社会投入,加大犯罪成本,进行综合治理,毕竟治理社会治安工作并不是公安一家的事。在西方国家,理性的公民均一致认为管理社会治安是全社会的事。我们政府在制定有关法律、法规时,再不能固守传统的“报复”性立法观念(如触犯了某条文,以犯罪论,处多少年徒刑。此即报复性立法),而要以犯罪预防的理念,在法律、法规中增加预防犯罪的条文,对社会治安控防加大立法力度。尽管立法时有可能触犯了部分人的利益,但如果对社会整体、对社会治安大环境有利,必然为广大群众所欢迎。

四、加强对警队的法治建设

对公安民警的行为进行规范,“根本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针对警务人员的专业行为、业务行为还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等等。另外,对于警务人员的操守亦规定了严格的廉政准则,各个警种还有相应的行为规章。地方的公安机关为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亦相应制定有关行为规范。公安民警作为政府公务员,还必须遵守公务员的有关准则。总的情况给人看来,为约束公安民警的行为,各种法律、法规、规章五花百门,琳琅满目,如同货架子,上面各种商品应有尽有。而且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存在着不同的处理标准,或者适用时存在多重性,这样极易导致“惩罚选择”:如追究某些人,不追究某些人;或者重追究某些人,轻追究某些人。有法治理念的人均认为:有选择的使用法律、法规,这是一种粗暴的专横的行为,这种行为远离法治的精神,其实是“人治”的表现。

笔者无意否认对人民警察加强管理的意义,毕竟公安民警是准军事性质的队伍。但是在我国日益提倡法治精神的今天,党中央反复强调依法治国的方略,公安机关作为政府最大的公务员队伍,是否更应加强依法治警?

依法治警不是停留在口头上的口号。如果只是口号,那么我们警察就会生活在“个人意志”之中,那么警察的每一个行动、每一个行为都将不是出于自己的良心的要求,不是出于道德感情的要求,不是出于法治精神的要求,而是为了符合“某个人的意志”,这样,警察的行为不是为了生活而生活,而是为了“某个人的意志”而生活。因此,依法治警首要解决的是,规范警察的行为要“依法而治”,而不是凭“某个人的意志”而治,“个人意志”必须通过“法”或严格的纪律制度来表现。广大民警迫切要求的是立法部门给民警制定一部严谨的可操作的完整的行为法典,而不是东一篇西一篇的行为规范。

在现实的队伍管理当中,传统的做法基本是对民警进行“填鸭”式的教育方式,这种方式亦远离法治的要义。笔者认为,抓队伍建设必须摒弃传统的教育观念,而要加强“本质教育”。在现阶段,可以说绝大多数的公安民警均认为,民警的行为规范是上面定下来要民警遵守的条文。这是公安民警对法律、法规本质认识的一个很大的误区,也是警察队伍久乱不治的原因之一。实际上,警察的行为规范是警察的公约,是自己的诺言。公安民警必须理解,行为规范是自己用来约束自己的一种东西,而不是人家用来约束自己的一种东西;行为规范是公安民警自己创造出来规范自己行为的,而规范创造的过程,即是全体公安民警民主的过程。如果公安民警理解了行为规范的本质,我们的公安队伍将具有无

比强大的战斗力。 论以德治警

江泽民同志在2001年初召开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明确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辅相成,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第三代领导集体最近提出的重要治国方略,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丰富发展。\以德治国\贯彻到公安队伍建设当中,就是必须充分体现\以德治警\,它是和\依法治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是新时期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根本。笔者试就如何学习和掌握以德治警的理论内涵,并贯彻到当前公安队伍建设当中,从以下五方面做一些探讨。 一、认识社会主义\德治\观

我们今天所说的\德治\,是完全新型的社会主义的\德治\。它既植根于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优良道德教育,又继承和发扬了我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优良传统。它是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站在代表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高度,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德治\;是在肯定\法治\的重要意义基础上的\德治\;是把\德治\和\法治\看作同等重要的\德治\。总之,我们所说的\德治\是和古代的\德治\有本质区别的新的\德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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