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5、 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36、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7、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规定对工伤认定范围作了哪些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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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决定对工伤认定范围作了两处调整:一是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将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对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二是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调整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删除了职工因过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增加了职工因吸毒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38、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39、本部门岗位安全职责:
三、煤矿职业危害试题
40、煤矿职业危害(以下简称煤矿职业危害)主要指以下职业危害因素:
粉尘:煤尘、岩尘、水泥尘等;
化学物质: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 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等。
41、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是: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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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按照什么要求开展工作? 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开展工作。
43、煤矿职业危害防治责任主体是: 各矿井(公司)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44、各矿、各公司应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2).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4).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6).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7).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8).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9).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0).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11).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12).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3).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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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45、各矿、各公司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应接受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培训时间为多少?
各矿、各公司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
46、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应是:
接触有害物质 体检对象 检查周期 在岗人员 观察对象、Ⅰ期煤工尘肺患者 在岗人员、观察对象、Ⅰ期矽肺岩尘(以岩尘为主) 患者 噪声 在岗人员 高温 在岗人员 煤尘(以煤尘为主) 化学毒物 在岗人员 2年1次 每年1次 根据所接触的化学毒物确定检查周期 接触职业危害作业退休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7、各矿、各公司所属公司应提供足够的职业危害防治专项经费,确保专款专用。如何列取?
该项费用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印发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19号)第六条第十项“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费用”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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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各矿、各公司申报职业危害时应提交?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及下列有关材料:
(1)、基本情况;
(2).煤矿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情况; (3).煤矿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4).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49、煤矿作业场所粉尘接触浓度管理限值判定标准如下:
粉尘种类 游离SiO2含量(%) 呼吸性粉尘浓度(mg/m3) 煤尘 岩尘 水泥尘 ≤5 5~10 10~30 30~50 ≥50 <10 5.0 2.5 1.0 0.5 0.2 1.5
50、粉尘监测采样点的选择和布臵要求如下:
类别 生产工艺 测尘点布臵 回采工作面 掘进工作
采煤机落煤、工作面多工序同时作业 司机操作采煤机、液压支架工移架、回柱放顶移刮板输送机、司机操作刨煤机、工作面爆破处 风镐、手工落煤及人工攉煤、工作面顺槽钻机钻孔、煤电钻打眼、薄煤层刨煤机落煤 掘进机作业、机械装岩、人工装岩、刷帮、挑顶、拉底 回风侧10~15m处 在工人作业的地点 在回风侧3~5m处 距作业地点回风侧4~5m处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