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单位实际的事务处理程序,以便于查错防弊,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和财产的安全完整。
㈠、内部控制的主要原则:1、互相制约原则;2、权力分割原则;3、账、钱、物相互独立分管原则;4、稽核对证原则;5、职责分清原则。
㈡、为体现以上原则,在处理一项经济业务程序中的规则、审批、执行、记录和复核的五个步骤中,每一个步骤应由一个相对应的人员或部门来完成。
㈢、授权进行某项业务的职务应与执行该项业务的职务分离开来。
㈣、执行某项业务的职务应与复核该业务的职务分离开来。 ㈤、执行某项业务的职务应与记录该项业务的职务分离开来。
㈥、保管某项资产的职务应与记录账实核对的职务分离开来。
㈦、保管记录某项资产的职务应与账实核对的职务分离开来。
㈧、在划分职务范围、设臵业务环节和工作岗位时,应该把互不相容的职务交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人员来承担。
㈨、在组织分工上要形成一个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组织网络。
㈩、对各职能部门的职权要明确划分,使每项业务处理经不同管理层次和不同部门有关履行各自特定的手续,从而使上下级之间和各部门之间形成牵制机制,以防止舞弊现象的产生。
具体表现如下:
1、出纳不得兼任会计稽核工作,不得保管会计档案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会计人员只管帐不管钱,不得兼管出纳工作; 3、购物人、验收人、审批人三者必须相分离; 4、所有对外签订合同实行各有关部门会签制度; 5、所有工程项目实行招投标,按招投标程序实行规范化操作。
五、票据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本单位购买、使用、保管、核销票据行为,加强发票和收据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㈠、本单位的发票指税务机关监制印刷的“发票”;收据指由本单位统一印刷的“收款收据”;
㈡、本单位购买、使用、保管、核销发票和收据必须严格遵守《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㈢、单位指定专人专门负责购买、开具发票和收据; ㈣、单位建立健全发票(收据)登记制度,领购、使用、核销发票(收据)严格按照税务机关规定在发票领购簿、发票登记簿进行详细登记;
㈤、开具发票(收据)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收据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
㈥、开具发票发现错误或收到退回的发票(收据),须及时作废,将作废发票(收据)按号码粘贴一起,注明“作废”字样;
㈦、单位任何人不得购买、使用假冒、伪造发票(收据),任何人不得出借、转让、代开发票(收据),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开使用发票。若发现违反上述行为的报税务机关进行查处;
㈧、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发票(收据),发票(收据)须存放在保险箱内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发生发票(收据)丢失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㈨、己开具的发票须按期向税务机关核销,并妥善保管发票存根联的发票登记簿,保管期限十五年。
六、财务清查制度
为了准确反映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真实情况,改善经营管理,维护财经纪律,挖掘财力和物资潜力,加速资金周转,运用财产清查方法,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盘点和核对。
㈠财产清查的范围
单位所有的财产物资、货币资金及往来结算资金: 1、房屋、土地、办公用品、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 2、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各种有价证券及其他货币资金; 3、各种借款、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及其他应付款等往来账项;
4、在建工程资金;
5、在途的物资和货币资金。
㈡、财产清查的时间和方法
1、月度清查。每月结账前货币资金、往来结算资金进行账实核对,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2、年终清查。年终对所有账产进行全面清查,采用实地盘存制和帐面盘存制的清查方法。
3、财产清查的组织
财产清查由办公室组织实施,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对日常和定期清查情况登记存档。
4、财产清查结果处理
经财产清查发现差异,应认真严肃处理,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按财经政策、财务制度,分别对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并调正账务,达至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账款相符。
七、会计人员交接制度
会计人员工作变动,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在规定的期限内,工作全部移交清楚;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具体规定如下:
㈠、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加盖印章;
3、整理应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加以说明; 4、编制移交清册时,要列明移交的凭证、账表、公章、现金、支票簿、文件等。
㈡、会计人员移交,必须有有关人员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财务负责人监交,财务负责人移交应由前期办主管领导监交。
㈢、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要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未了事项,移交后如发现原会计业务有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等问题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㈣、会计主管人员工作移交,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的财务内支情况、会计工作人员等情况向接替人详细介绍清楚,对财务会计工作的遗留问题移交,应写出书面材料。
㈤、双方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监交人都应在移交清册上签字或盖章,清册一式四份,交接双方各一份,监交人一份,存档一份。
㈥、接替的会计人员,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不得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纪录的连续性。
八、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有关会计资料。它是记录和反映单位财务状况的重要历史资料,为了严格管理会计资料,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㈠、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及时、完全、准确地反映本单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