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内务制度(7)

2020-02-22 14:17

(7)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8)不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的。

(9)在执行公务中贪生怕死,临阵脱逃的。

(10)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的。

(1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12)诬告他人,压制和报复检举人、控告人的。

(13)道德败坏,生活腐化的。

(14)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2.人民警察不得辞退的条件。《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6条还专门规定了人民警察不得辞退的条件。这些条件和国家公务员不得辞退的条件是一致的,即:

(1)因公负伤致残并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2)患严重疾病或者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

(3)在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内的。

(四)辞退人民警察的程序

辞退人民警察,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这样既可保证公安机关顺利行使辞退权,又可保证公安民警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规定的辞退程序是:

1.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讨论研究提出辞退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

2.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3,任免机关审批。

4.被辞退人员对辞退决定不服,可按照《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五)辞退的法律后果

1.职务关系的消失与警察身份的丧失。公安民警被辞退后,不再负有执行国家公务的责任,也不再享有警察的各项权利,无需履行警察义务。

2,被辞退后的待遇。被辞退人员,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或领取辞退费。

3.被辞退后的其他相关事宜。

(1)对被辞退人员,5年内不得再录用为人民警察。

(2)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由任免机关人事部门按规定转至有关机构。

(3)被辞退人员在接到《辞退国家公务员通知书》或者接到维持原辞退决定的《国家公务员复核(申诉)决定通知书》的15日内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和辞退手续,必要时,应当接受财务审计。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辞退手续和拒绝接受财务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

(4)被辞退人员的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收回其使用的枪支、警械、警用标志、工作证件和其他警用物品。

(5)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和上一级公安机关对公安机关执行辞退制度的情况有权进行监督。

(6)被辞退人员无理取闹,扰乱机关工作秩序,殴打、侮辱、诽谤有关人员,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人民警察的警衔制度

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

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1992年9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发布了《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戴办法》。

(一)实行警衔制度的意义

实行警衔制度是适应人民警察性质、任务的要求,加强人民警察队伍组织管理的重大举措,也是国家政权建设的一件大事。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1.实行警衔制度是完善人民警察队伍管理制度的重大措施。

人民警察的性质和任务要求这支队伍有高度的组织纪律性,能够统一指挥,快速反应,整体作战,连续作战。人民警察的这些特征与一般行政机关有明显的不同。实行警衔制度,能够简明地显示人民警察的隶属关系,有利于人民警察队伍的管理和指挥,并能激发人民警察的进取献身精神,有利于树立人民警察的形象和执法权威,使依法治警、从严治警得到有力的保证。

2.实行警衔制度有利于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

人民警察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这支队伍必须按照正规化建设的要求,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管理,严格纪律,使队伍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实行警衔制度,正是加强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的重大步骤。警衔制度按照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并对各个衔级的人

民警察规定了不同的条件,确定了不同的审批权限,明确了领导关系。这就使人民警察队伍上下左右形成一体,大大促进了人民警察队伍的集中统一管理和正规化建设。警衔制度规定从警司晋升为警督,从警督晋升为警监,都要经过相应的警察院校的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晋升。这些制度是人民警察教育培训制度化、正规化,提高人民警察素质的重要保障。

3.实行警衔制度有利于人民警察队伍的集中统一指挥。

人民警察的性质、任务和工作特点决定了这支队伍必须实行等级管理,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有高度的组织纪律性。实行警衔制度,可以弥补职务等级制度在实战指挥中的缺陷。由于人民警察职务有了明显的表明身份的等级标志,等级容易识别,不仅在正常情况下能协调人民警察的等级秩序,而且在处置暴力犯罪、群体性事件、火车颠覆、民航空难、森林大火、洪涝灾害等各种突发事件和灾害事故中,在隶属关系不清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警衔发挥统一指挥、协同作战的作用。

4.实行警衔制度有利于增强人民警察的责任感、荣誉感。

警衔是党和国家授予人民警察的荣誉,是人民警察地位、荣誉、权力的象征。它能激励人民警察增强责任心和组织纪律性,促使人民警察更加珍惜荣誉,明确自己所肩负的责任,时时处处以人民警察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规范自己的言行,奋发向上,更加自觉地为国家的长治久安建功立业。同时,人民警察佩戴的等级符号、标志,带有公开性的特点,便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这有利于增强人民警察的自尊心和组织纪律观念,严格警容风纪,树立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

(二)警衔制度的主要内容

1.授予警衔的范围。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必须是属于人民警察建制的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包括:

(1)公安机关(含设在铁道、交通、民航、林业、海关部门的公安机构)的人民警察。

(2)国家安全机关和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4)警察专业技术单位、院校、报社、医院中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

2.警衔等级的设置。警衔等级的设置是警衔制度的核心。警衔设五等十三级:

(1)总警监、副总警监。

(2)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3)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4)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5)警员:一级、二级。其中警监以上的是高级警官,警督是中级警官,警司、警员是初级警官。

我国警衔的等级设置,充分体现了我国人民警察的特色,既有别于国家公务员的等级制度,又不同于人民解放军的军衔制度,有利于形成领导指挥人员与基层实战人员的合理结构,发挥警衔制度的激励作用,进一步调动人民警察的积极性和献身精神。

2. 授予警衔的标准。

根据《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8条和第9条的规定,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1)部级正职:总警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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