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20130618试行)(2)

2020-03-27 06:18

层社区)四级配置。用地规模及人均规划用地指标应满足《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的要求。

第十八条 居住区、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配置,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公建用地的比例居住区不少于15%,小区不少于12%。

第十九条 中学、小学及幼儿园配置一般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寄宿制高中宜在市、区层面统筹布局。

(二) 新建区配置的九年一贯制学校,其服务半径宜在500-1000米

范围内。

(三) 市区范围内的初中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200米。 (四) 市区范围内的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800米。

(五) 市区范围内的幼儿园(托儿所)服务半径宜为300~500米。

第三章 建筑工程规划 第一节 建筑间距

第二十条 建筑间距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卫生、景观环境、防灾、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规范和城市设计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住宅朝向(住宅正面)以东、南、东南、西南为前,每户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接受不同方向日照的居室,只计算主要朝向所在的一个方向。

建筑间距,住宅从阳台外缘计算,其它类型建筑从建筑主墙计算。建筑装饰构架、建筑入口雨蓬、室外台阶等局部突出部分不计入建筑间距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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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高度为前面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部相对于后面建筑首层居室室内地坪的垂直高度;当北坡屋面坡度大于1:1.55时,建筑高度从前面建筑屋脊算起。

第二十二条 低层住宅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最小间距不得小于前面低层、多层建筑高度的1.8倍。 (二)低层住宅与其侧面低层、多层住宅间距不小于6米;与其后面各类住宅间距不小于16米。

第二十三条 多层住宅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多层住宅与后面多层、高层住宅平行布置(指两栋住宅长边夹角不大于15°)时,最小间距不得小于前面建筑高度的1.55倍。

(二)多层住宅为其它布置形式时,需满足被遮挡住宅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需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1小时。

(三)多层住宅侧面最小间距不得小于6米;与其后面各类住宅最小间距不小于20米。

第二十四条 中高层、高层住宅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中高层、高层住宅与后面各类住宅间距,需满足被遮挡住宅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需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1小时。与后面各类住宅最小间距不小于30米。

(二)中高层、高层住宅与各类住宅的侧面间距不得小于13米。 第二十五条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前面时,按住宅间距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小于1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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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后面时,三层及以下的与住宅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6米;三层以上的与住宅的最小间距不小于20米;高层非住宅与高层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小于30米。

(三)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侧面时,非住宅建筑的山墙与住宅山墙的侧面间距按住宅侧面间距规定控制。

当非住宅建筑的边长(住宅侧面对应的边)大于20米时,与塔式高层住宅的侧面间距不小于20米,与其它住宅的侧面间距不小于13米。

(四)燃气调压站、换热站、变配电室等一层小型市政公用设施用房与住宅的间距按国家有关规范确定。

第二十六条 非住宅建筑之间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住宅建筑之间平行布置时,低、多层非住宅建筑之间最小间距不小于10米;高层非住宅建筑与低、多层非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3米;高层非住宅建筑之间最小间距不小于24米。

(二)非住宅建筑之间垂直布置及山墙相对时,按消防间距控制,但最小间距不小于6米。

第二十七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的休(疗)养楼、养老院、老年公寓、托儿所、幼儿园及中小学校教学楼,与前面低层、多层建筑间距,不小于前面建筑高度的1.8倍;与前面高层建筑间距,需满足冬至日底层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托儿所、幼儿园需满足冬至日底层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3小时。

第二十八条 挡土墙、护坡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住宅日照、安全的要求。高度大于2米小于6米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间水平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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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小于3米,其下缘与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小于2米;高度大于6米的挡土墙和护坡,其下缘与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小于6米。 第二节 建筑层高与建筑面积

第二十九条 普通住宅建筑层高应控制在3.3米以内。因特殊需要层高大于3.3米的,按每2.8 米一层、余数进一方法折算的面积计算容积率。

住宅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空间在设计时不受上述层高和面积计算的限制。

第三十条 商业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应控制在4.5米以内。标准层层高超出4.5米的,按每3.6 米一层、余数进一方法折算的面积计算容积率。临街建筑首层层高不应小于5.0米,且不大于6.0米。

商业办公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等公共部分及大型商业、超市、会议室、宴会厅、电影院等对层高有特殊要求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三十一条 进深在2米以内的阳台,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进深大于2米的,超出2米的部分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第三十二条 建筑物设有飘窗的,飘窗突出外墙部分不得大于0.6米且窗台不得低于0.4米,不计算建筑面积;其他飘窗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三十三条 建筑坡屋顶内空间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 2.10米的部位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2.10米的部位计算一半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 1.20米时不计算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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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建筑物的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 2.20米及以上的部位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米的部位计算一半面积。无围护结构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作为公共开放空间的不计算面积。

第三十五条 地下建筑设计为停车、储藏、设置市政设备等功能的,层高不宜超过6米。

第三十六条 地下、半地下建筑的顶板面不宜高出室外地面1.5米。当地下、半地下建筑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的高度大于等于2.2米时,按全面积计算容积率;高度在1.5-2.2米之间时按一半面积计算;高出室外地面的高度不足1.5米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第三十七条 建筑基地有地形高差,建筑同一层部分为地上、部分为地下的建筑,按上面条文要求分段计算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

第三节 日照分析

第三十八条 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非平行布置的多层住宅及中高层、高层住宅,与被遮挡的住宅及其他生活居住类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应当通过日照分析确定。

建设单位在申请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准确的日照分析报告。

第三十九条 生活居住类建筑主要朝向应满足日照标准要求。确定日照分析范围时,应以被遮挡建筑为中心,将其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围墙、挡土墙等)均纳入日照分析范围。

第四十条 申报项目以外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原有日照时间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仍应符合国家技术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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