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20130618试行)(3)

2020-03-27 06:18

范要求;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原有日照时间不应减少。

第四十一条 申报项目周边为待开发地块的,应根据公平性原则,对有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按规划进行模拟叠加分析;无规划的,应保证生活居住类建筑用地地界以北15米地坪处满足日照标准,并对其侧面生活居住类建筑用地按同样建设强度做出模拟方案进行分析。

第四十二条 违法建筑、临时建筑、被违法变更为生活居住性质的建筑不作为被遮挡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第四节 建筑退让

第四十三条 沿道路、河道、铁路、轨道交通、电力线路保护区两侧的建筑物,以及沿用地边界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物,建筑退让距离应符合本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环保、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 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及道路红线外侧公共绿带宽度应符合下表规定:

道路名称 高速公路主线两侧 机场路 建筑退让距离 ≥100米 ≥65米 黄务立交桥以北两侧≥45米 ≥65米 红旗路 市中心区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快速干道和联系各功能组团非旧城区路段的快速干道 港城东西大街 观海路 轸大路 山海路 魁星楼隧道以东两侧≥35米 蓝烟铁路以西≥30米 ≥65米 ≥65米 ≥65米 ≥65米 凤凰山水库至迎春大街路段,南侧≥30米,北侧≥35米 206国道 滨海道路

绿带宽度 ≥75米 ≥50米 黄务立交桥以北两侧≥30米 ≥50米 魁星楼隧道以东两侧≥30米 蓝烟铁路以西≥25米 ≥50米 ≥50米 ≥50米 ≥50米 凤凰山水库至迎春大街路段≥15米 临海一侧≥25米,另一侧≥35米 ≥25米 ≥50米 临海一侧≥30米,另一侧≥40米 ≥40米 ≥75米 10

滨海北路 滨海中路

滨海东路 滨海西路 (芝罘岛以西至夹河) 其他滨海路两侧 主干道 次干道 支路 旧城区 城市新区 旧城区 城市新区 旧城区 ≥75米 ≥60米 ≥125米 低层、多层≥20米,高层≥25米 低层、多层≥25米,高层≥30米 低层、多层≥15米,高层≥20米 低层、多层≥20米,高层≥25米 低层、多层≥8米,高层≥12米 ≥50米 ≥50米 ≥100米 ≥12米 ≥6米 — 城市新区 低层、多层≥10米,高层≥15米 — 注:1、城市道路红线外侧,实行道路“绿线”管理制度。“绿线”是指城市道路红线外侧规定绿带宽度的外边线。

2、建筑退让道路空间为道路公共绿带、环境景观、建筑交通组织及市政管线敷设用地。 3、城市规划确定的商业步行街两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根据商业步行街详细规划确定。 4、开发区金沙滩旅游度假区内滨海道路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四十五条 城市道路交叉口两侧新建建筑退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平面交叉路口两侧建设工程,转弯处按较宽的道路红线确定退让距离(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非转弯处,按对应道路红线确定退让距离。

(二)立体交叉路口两侧建设工程,退让道路红线和匝道外边线距离不少于50米。

第四十六条 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建筑,退让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距离不少于30米;退让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距离不少于15米。

第四十七条 沿河道、水面规划蓝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河道、水面规划线)外侧绿带宽度及绿带外侧新建建设工程退让河道、水面绿带外边线的距离应符合下表规定:

河道名称 夹河、辛安河、鱼鸟河、泌水河 黄金河、内夹河福山旧城区段 一般河道 市区内规划确定保留的水面 规划蓝线外侧绿带宽度 ≥100米 ≥50米 ≥10米 ≥10米 建筑退绿带外边线距离 ≥10米 ≥10米 ≥10米 ≥10米 11

第四十八条 沿历史优秀建筑、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紫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文物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历史优秀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线)周边新建建设工程,其退让保护紫线距离应在对沿街界面和新建建筑高度进行视线景观分析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一般不得小于10米。

第四十九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指从导线边线起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平行区域)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按下表规定确定:

千伏 1----10千伏 35----110千伏 154----330千伏 500千伏 保护范围 5米 10米 15米 20米 第五十条 铁路两侧绿化带宽度及新建建筑工程退让铁路轨道边线的距离应符合下表规定:

铁路线路 高速铁路 干线铁路 铁路支线、专用线 绿化带宽度 40米 20米 10米 退让距离 50米 30米 15米 注:铁路两侧围墙退让铁路轨道边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第五十一条 地面和高架轨道交通的控制线为轨道交通线路和车站结构边线投影线外推30米的平行线。规划地下轨道交通线路和车站的控制线为轨道交通线路和车站结构边线投影线外推10米的平行线。已建地下轨道交通线路和车站的控制线,为轨道交通线路和车站结构边线投影线外推50米的平行线。在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征得相关管理部门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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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沿用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最低不得小于消防间距的规定:

(一)新建低层、多层建筑离界距离,根据相邻建筑物的性质,不得少于按本章确定的正向及侧向建筑间距的一半。

新建高层建筑,前面及后面的离界距离不小于15米;侧面的离界距离不小于6.5米。

(二)界外是住宅、医院、学校、托幼等建筑的,除须符合第(一)项离界距离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本规定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三)界外是公共绿地、公园、广场等开敞空间时,按有关规划确定,但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米。

(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道路两侧为退绿线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米。经批准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节 地下空间利用

第五十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符合功能定位和空间布局要求,与地上建筑及城市空间相结合,统一规划,满足人防、消防及防灾规范要求。

第五十四条 同一街区的公共地下空间应按规划进行互通设计。在满足工程技术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地块的地下空间与相邻地块、相邻道路的地下空间直接相连。

地下人行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6米。地下商业街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7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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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地下设施出入口的数量及位置必须满足安全和防灾的规范要求,宜结合公共建筑、下沉广场、地下商业空间出入口等设置,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小于2个。

第四章 生态及建筑绿化

第五十六条 尊重与利用具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山体、植被等,

划定控制或保护范围,控制生态景观走廊,保护城市组团间绿化分隔带。 第五十七条 防护绿地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产生有害性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应建卫生防护林带,宽度不小于50米。

(二)城市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固体废弃物中转站等周边必须设置防护绿地,宽度不小于50米,并应满足环保部门对其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三)非城市水源水库的四周绿地宽度不应小于30米。

第五十八条 每5万人设置一处社区(居住区)公园,用地面积不小于1.0公顷;在500米范围内宜至少设置一处街头绿地,用地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

第五十九条 居住区绿地指标应同时满足公共绿地面积、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地率三项指标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共绿地面积:旧居住区改造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规划可建设用地的10%,新开发居住区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规划可建设用地的15%。

(二)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组团不少于0.5m2/人,小区不少于1.0m2/人,居住区不少于1.5m2/人,并根据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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