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招标文件
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28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28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7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21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 理 报 酬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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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 他
第四十三条 监理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工程开工前7日内,提供监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五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九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 议 的 解 决
第五十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到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载机关仲载,或向甲方所在地、建筑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三 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监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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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3、省、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4、建设监理规定
5、国家颁布的规范、标准、规程、法规(以最新版本为准) 6、施工图纸、合同、技术资料、预算定额、费用定额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监理范围:施工图范围内所有监理内容。
监理内容:项目施工阶段监理、验收收尾阶段,包括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安全控制、组织协调、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1、本工程所涉及的所有土建工程、水暖安装工程、钢结构、公用工程设备及安装、网络系统设备及安装工程、电气照明工程、消防空调工程,装修工程,及其它配套安装工程监理。协助业主审核施工图的设计和概(预)算,参与主持组织图纸会审,做好记录,写出会审纪要。
2、参与业主与承包商签定施工承包合同,审核施工进度计划,并在实施过程中检查、督促承包商严格按合同和施工规范、工程技术标准、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监督承包商现场施工管理。
3、协助业主做好开工前准备,审批开工报告,复核灰线,经业主同意下达开工令。
4、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和检查施工技术措施、质量保证体系及安全防护措施,提出合理的整改意见和建议。
5、审查承包商采购清单,检查工程使用材料、构件、设备的规格、质量与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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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承包商编制材料的供需计划,协助业主安排甲供材料的供应计划。 6、对施工变更的签证,主持施工图交底,参与设计变更的签证,复核施工变更。 7、主持召开工程协调会议及综合管线协调会议,主持召开工程协调会议并做好会议纪要,调解有关工程建设各种合同争议,处理索赔事项。 8、检查安全防护措施和文明施工,检查督促工程进度、施工质量。
9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存在不达要求的和施工安全存在(或可能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报委托人。
10、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理技术资料及竣工验收资料,并审查有关资料。 11、协助业主对工程投资进行控制,对施工单位提出的付款申请进行审核。 12、参加审核工程结算,协助业主审核工程造价,努力降低工程费用。 13、定期编制监理简报,及时提供过程中的监理资料;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14、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理职责义务,提供其他可免费提供的监理服务。
15、协助业主组织进行交工验收及竣工验收,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16、完成法律法规、监理规范要求及行业规定的其他应当完成工作内容。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
委托人组织办理有关外部业务的联系,监理公司负有指导、协调的职责。 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1、本项目的规划设计文本、与本工程有关的施工图纸、地质报告各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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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施工招标、投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各一份。 3、委托人在取得上述资料时,第一时间应提供。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柒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潘申元 。 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委托人免费提供办公用房。
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无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无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 【酬金金额/除以工程总价】
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监理报酬: 根据双方协商结果,监理费用总额为万元整(含办理监理合同备案及招标代理费用),支付方式如下:监理人员到位起每季度支付总合同款的12%,余款在监理与相关服务期届满14天内付清。监理人在每次支付合同款同时向委托人提供正式发票。 延长监理期限的约定:
总监理期限暂定18个月,如超过18个月的,延期3个月内不予以调整监理费。第四个开始按照月平均( 万÷24个月= 万元/月)计算延长期监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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