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病案质量评定标准》

2018-12-05 20:58

附件:

《安徽省病案质量评定标准》

包括:门(急)诊病历质量评定标准、住院病案质量评定标准、护理文书质量评定标准。

一、病案质量评级及评分规则: (一)门(急)诊病历质量评定标准

总分10分,质控结果≥8分为合格病历。 (二)住院病案质量评定标准

1.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内部运行病历和终末病案进行质量评价。 2.首先用病历评级法进行筛选:对存在丙级条款的病历或一份病历中存在3项及以上乙级病历条款缺陷的病历不再进行病历质量评分。筛选后的合格病历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质量评价。

3.终末病案质量评分总分100分, 质控结果≥ 90分为甲级病历;大于75分且小于90分为乙级病历;≤75分为丙级病历。一份病历中存在3项及以上乙级病历条款者则评定为丙级病历。甲、乙级病历为合格病历,丙级病历为不合格病历。

4.运行病历满分90分(减除首页及基本要求各5分),评价后换算成100分再评病历等级,等级标准同终末病历。

5.每一书写项目内扣分采取累加计分办法,扣分最多不超过本项目的标准分值。 (三)病历评级条款

(四)住院护理文书质量评定标准

总分100分,质控结果≥ 90分为甲级病历;大于75分且小于90分为乙级病历;≤75分为丙级病历。

二、病案质量评级标准及评分细则 (一)病历质量评级条款 丙级病历18条:

1、首页和病历中诊断、手术及操作名称部位错误;

2、缺入院记录或未在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或非执业医师书写; 3、缺首次病程记录或未在患者入院后8小时内完成或非执业医师书写; 4、输血(包括备血)病历缺输血前常规检查报告单(应包括乙肝、丙肝、梅毒、HIV检查项目);

5、2级及以上手术、3级及以上治疗性操作缺术前讨论记录(须另页书写); 6、缺手术记录或未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

7、缺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知情同意书(含条形码);

8、 缺麻醉术前访视记录、缺麻醉记录、缺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者实施的局麻手术除外);

9、缺手术风险评估记录、缺手术安全核查记录; 10、体腔内手术缺手术物品器械清点记录;

11、缺体温单、缺医嘱单(包括长期医嘱和临时医嘱)、缺医院感染调查表、

病危病历中缺病危护理记录单;

12、手术、麻醉、输血、放疗、化疗、特殊检查(治疗)等需取得患者书面

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缺医疗知情同意书;

1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非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中缺授权委托书;

14、缺出院记录或未在出院医嘱开出后24小时内,病人离院前完成; 15、缺死亡记录或未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16、缺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或未在患者死亡后一周内完成; 17、产科病历缺新生儿脚印和母亲右手拇指印、新生儿性别错误; 18、涂改、伪造病历内容或拷贝导致的严重错误。

乙级病历16条:

1、缺抢救记录或未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后据实补记(患者放弃抢救除外) 2、缺转科记录(包括出科记录、入科记录); 3、缺阶段小结; 4、缺有创诊疗操作记录;

5、对确诊困难或疗效不确切的病历中缺疑难病例讨论记录; 6、病危(重)患者缺病危(重)通知书

(注:同一住院过程中,病危改为病重必须有医嘱,无需重新下达病重通知书给患方,反之,如病重改为病危,既要有医嘱,同时必须下达病危通知书患方);

7、患者入院后48小时内缺主治或主治以上医师的首次查房记录; 8、患者入院后72小时内缺科主任或科副主任或副高及以上医师首次查房记录;

9、有会诊医嘱缺会诊单(包括会诊单缺会诊内容);

10、特殊、重大、新手术缺由科室申请并报医务处(科)审批报告单; 11、请院外专家会诊或手术缺由科室申请并报医务处(科)审批报告单; 12、缺术后首次病程记录,要求由参加手术的医师术后即时完成; 13、死亡病历中缺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一联-1);

14、死亡病历中患者死亡时间记录不一致(临终抢救记录、医嘱单、体温单、死亡记录、危重病人护理记录单、临终心电图、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处的死亡时间书写不一致);

15、知情同意书非患者本人签名,但与授权委托书的被授权人签名不一致; 16、手写纸质病历医嘱单,如数条医嘱时间节点相同、开具医师相同,可以上下封口签名,中间以“〃”标识。缺上下封口签名或上下封口签名而中间没有以“〃”标识,均定为“乙级”。

(二)病案质量评分细则:

1、门(急)诊病历质量评定标准

项目 标准分 缺欠内容及减分标准 门(急)诊病历首页9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态、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或门诊手册封面5项(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过敏史)内容缺一项减0.1分;未标日期减0.3分;急诊未标明时分减0.2分;未注明科别减0.2分;字迹潦草、错别字、涂改、跨行每处减0.1分。 缺主诉减1分;主诉不完整减0.5分; 复诊取药缺反映病史的描述减0.5分。 不能与主诉结合减1分;不能反映病情起始、演变减1分。 复诊病历未描述经过、治疗后的结果及病情变化减0.5分;初诊缺必要鉴别资料或复诊时未予补充各减0.5分; 缺与本次诊断相关既往史减0.5分,或既往史记录不全减0.3分。 遗漏一般阳性体征减0.5分;遗漏重要阳性体征或有鉴别诊断的阴性体征减1分;遗漏与本次就诊疾病相关主要系统脏器的检查,每项减0.2分。 缺诊断意见减1分;诊断不规范减0.5分。 诊疗方案不正确、不及时、不合理,每项减0.5分;缺危重患者门(急)诊抢救记录减2分;缺留观记录减1分(急诊患者因病情需要留院观察,应有留观记录,重点记录观察期间的病情变化和诊疗措施,并注明患者去向); 缺与诊断或鉴别诊断有关的检查减0.5分,检查结果无记录减0.3~0.5分; 不能及时诊断未按规定要求会诊减1分。 缺医师签名减0.5分;医师签名无法辨认减0.3分;实习、进修医师书写门(急)诊病历无上级医师签名减0.5分。 减分 减分 理由 一般 要求 1 主诉 1 病史 2

体检 2 诊断 1 处理 2.5 签名 合计 0.5 10 备注: 1、本评分标准根据2010版原卫生部《病历书写规范》中的门诊病历书写要求及内容制定。 2、本评分标准总分10分,对每一项目减分采取累加的计分方法,最高不超过本项目的标准分值。

3、门(急)病历质控结果,≥8分为合格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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