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引起外墙内表面出现潮湿、结露、结霜或霉变;
(f)外墙及楼梯间、公共走廊涂饰层出现开裂、锈渍、起泡、翘皮、脱落、污染的;
(g)公共区域窗台、门廊挑檐、楼梯踏步及扶手、维护墙、院门等出现破损的;
(h)公共区域门窗或窗纱普遍破损的; (i)其它情况。
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范围包括: (a)电梯主要部件需要进行维修或更换的; (b)二次供水系统设备部件磨损、锈蚀严重的; (c)避雷设施不满足安全要求的;
(d)配电设备部分电缆、电线、配电箱(柜)内元件损坏的; (e)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或部分设备、部件损坏严重的; (f)楼内排水(排污)设备出现故障,给、排水管道漏水、锈蚀严重、排污泵锈蚀或其他设备损坏的; (g)其他情况。
B.首期缴存额度计算方法变为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改变了按售房款总额百分比缴交的方式,更符合维修资金的性质。(售房款中还包括销售费用、土地使用费、税费、利润等) 注意: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
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非按每栋建筑核定。 C.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强调个人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注:?1??物权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从性质看?物权法?的表述更准确,业主一旦缴交,其存储、使用决定均由个人业主无关,完全属于共有财产,共同决定,只是要分清是小区全体、建筑物全体还是部分全体业主决定和使用。即使最后建筑物灭失,分配剩余维修资金也无碍其共有性质
?2?从房改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维修资金也应纳入业主共有范围。房改房本来就是对计划经济体制下低工资制的一种补偿,何必还要纳入财政资金与民争利。同时,该规定(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也与?物权法?规定的“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相冲突(?物权法?在该规定前并未要求维修资金的来源)。实务上徒增多重程序,与现实企业情况也不相符。 D.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注:该条规定(1)公有住房出售,购买者应为原承租人(除国家机关、大型央企利用房改政策购商品房)不存在交付问题(北京市办法取消此条规定);(2)恐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冲实;(3)罚款三万,不足以起到警示作用。
E.明确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也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F.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按特殊规定程序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略)但未规定何为紧急情况。 F.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政府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强制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了五种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紧急情况: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三)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四)楼体单侧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脱落危险的;(五)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及更新、改造的。)
G.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
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似无实际意义,因维修资金以房非以人为帐户)
H.房屋灭失的,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I.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J.明确了按共有部分的不同权属,分摊维修资金的使用。 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主要义务还包括: 3.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4.执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决定不论对投反对票的业主,还是继受业主均具有约束力。
住建部新颁布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二十条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法定撒消权可否限制、法定权利限制?)
区分所有权人共同的管理权利
?物权法?和两个司法解释及?条例?,对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均做出明确规定。这些权利包括:
[1]参与权。参加业主大会,是业主大会的当然成员,既使未成立业主大会也是本区域物业管理活动的共同事项决策者。 [2]决策权。对于本区域物业管理事项有决定权(以表决形式实现)。法定决策权内容包括:
(a)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b)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c)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d)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e)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f)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g)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
(h)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3]监督权。对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履行职责;对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实施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4]知情权。有权随时查阅物业管理、物业服务和业主共同利益的相关文件和提出质询,包括:
(a)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b)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